各分局,市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行政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包容审慎监管,优化全市营商环境,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法治政府建设和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等要求,市局梳理了《漂河市市场监管领域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第二批)》,现印发给你们,同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的原则。对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主体通过责令改下、批评教育、告诫约谈、行政指导、普法教育等措施,促进市场主体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给予容错纠错机会,实现行政执法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二、注意综合把握裁量、合理适用清单。对本清单所列免罚行为适用时,要结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基准规定等有关规定,以“首次、轻微、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为前提,进行综合裁量,不能断章取义、简单套用。
三、严格规范适用程序。执法单位按法定程序经过案件初查或立案调查,事实认定清楚并确认符合免罚情形,经执法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后,依法做出不予处罚或责令整改决定,保证执法程序的严谨性。
四、做到依法行政、宽严并济。本清单未列明的违法行为,根据《行政处罚法》和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不予处罚的,不得给予处罚。对“首违免罚”后又“明知再犯”的,不再适用本文规定。对涉及重点领域安全的、关系重大社会影响的、主观过错明显的、违法情节较重的、造成危害后果的等违法违规行为,不适用免罚清单。
五、及时进行信息公示。执法单位对做出不予处罚决定的信息,要做为执法监管信息,及时录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相关行政相对人名下,便于后续监管执法的开展。
六、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市局对《免罚清单》实施动态管理制度。各业务科室和执法单位要对《免罚清单》的施行情况注意把握,对需要修改完善的地方,及时提出意见建议。同时,各单位在执法实践中梳理出的其他可免罚的轻微违法经营行为,拟纳入《免罚清单》的,及时反馈至市局法规科进行会商研究,市局将适时进行调整和修改。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具体问题由市局法规科负责解释。
2020年11月17日
附件:《漯河市市场监管领域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第二批)》.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