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漯河市知识产权市场化定价和交易工作指引》意见的公告

漯河市辖区内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个人等知识产权权利人:

为探索完善知识产权市场化定价和交易机制,推动知识产权要素资源高效转化运营,我局制定了《漯河市知识产权市场化定价和交易工作指引》,现公开征求意见,请结合实际提出修改意见或建议,意见和建议请加盖单位公章(个人签字),于2023年4月14日17:00前反馈至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促进科,逾期视为无意见。

 联系电话:2928022

 邮    箱:luohezck@163.com


                                                                                                            2023年4月10日



漯河市知识产权市场化定价和交易工作指引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探索完善知识产权市场化定价和交易机制,促进知识产权要素资源在更大范围内畅通流动,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创新示范实施方案》有关精神,制定本指引。

一、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漯河市辖区内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个人所拥有的权属清晰、无抵押、无质押和产权纠纷的专利、商标、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各类知识产权交易行为。

知识产权交易是指知识产权权利人依法采取转让、许可、作价投资、质押融资、证券化等方式,将其知识产权相关权利转让或授权给他人,以及为他人提供技术开发、咨询和服务。

二、定价方式

(一)协议定价。交易双方就知识产权价值及其成交价格基于市场判断、技术发展等进行协商并形成共识,最终形成协议交易价格。

 

(二)评估定价。转让方委托具有知识产权评估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知识产权进行评估,评估值作为出价的基础或依据,也可以作为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的价格或拍卖起拍价的基础或依据;交易双方共同委托具有知识产权评估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知识产权进行评估,在评估过程中,就拟采用的评估方法等进行协商,并对该批知识产权的价值形成共识,则可以评估价值作为成交价格。

(三)网络竞价。使用具有资质的第三方知识产权交易机构网络竞价系统,在规定的时间内连续竞争报价,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由网络竞价系统选择最高有效报价的报价人为受让方的竞价交易方式。

(四)拍卖竞价。通过向意向受让方展示交易标的,公开叫价竞购,选择最终有效报价的报价人为受让方的竞价交易方式。

(五)竞争性谈判。是指具有资质的第三方知识产权交易机构组织转让方和多家意向受让方(不少于两家)对交易标的最终受让条件进行谈判,确定最终受让方的交易方式。

(六)大数据系统估价。建立基于知识产权大数据的价值评估模型,导入知识产权大数据及人才、研发、产业、金融等关联数据,根据不同的运用场景通过大数据算法自动生成可供参考的知识产权交易价格。

三、主要交易模式

(一)协议交易。交易双方自行或委托知识产权交易运营机构就成交价格、数量等交易要素进行协商,按照“时间优先”或“价格优先”原则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通过协议定价的方式进行交易。

(二)竞价交易。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通过网络竞价、竞争性谈判等方式公开竞价,产生最终价格及受让方的交易方式。

(三)定向交易。知识产权交易运营机构依据转让方的申请,将知识产权项目信息在知识产权交易运营机构认可的特定范围内进行信息发布和征集意向受让方,并确定受让方的交易方式。经征集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意向受让方的,可以协议转让;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意向受让方的,可选择单向竞价、拍卖、招投标等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四)挂牌转让。知识产权交易运营机构依据转让方的申请,将知识产权项目信息通过交易平台、公共服务网站等渠道公开发布,公开征集意向受让方,并确定受让方的交易方式。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意向受让方的,可以协议转让;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意向受让方的,可选择单向竞价、拍卖、招投标等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五)联盟交易。交易双方基于产业和技术知识产权联盟、战略合作的需要,将知识产权通过普通许可、独占许可、交叉许可等多种方式实行共享的特殊交易形式。

四、相关要求

(一)做好定价公示。国有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将知识产权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知识产权名称和拟交易的价格。交易对象是国有企业的不需要进行评估,其它企业由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

(二)加强资产管理。国有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要遵循知识产权转移转化规律,规范知识产权交易程序,对在知识产权交易工作过程中通过串通作弊、暗箱操作等低价处置国有资产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规范交易程序。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交易合同的生效需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或其他前置程序的,交易双方应当将交易合同及相关材料报相关部门批准或履行相关前置程序。

(四)完善交易手续。交易完成后,要做好交易凭证、转让手续、许可合同备案、质押登记等权证变更手续,确保交易结果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