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拟吊销营业执照
《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公告
河南万泰防护设备有限公司等9家企业(名单附后):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河南万泰防护设备有限公司等9家企业因涉嫌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经查,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多年未依法参加年报公示。经本局通过对营业执照登记注册的住所(经营场所)进行实地核查,发现当事人未在登记注册的住所(经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本局通过EMS邮政快递向当事人营业执照登记注册的住所(经营场所)邮寄《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核查函》,因无人签收、电话联系不上被退回;以及向国家税务总局漯河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调取当事人税务信息等方式,证实上述9家企业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
鉴于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已构成了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拟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予以吊销营业执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河南省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的,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我局于2023年8月21日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漯市监经罚听〔2023〕821号、821-1号、821-2号、821-3号、821-4号、821-5号、821-6号、821-7号、821-8号),因未在登记注册的住所从事经营活动,无法向你单位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将《行政处罚告知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拟吊销营业执照企业《行政处罚告知书》名单
联系人: 方叶 联系电话: 0395-2670670
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2023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