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召陵分局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无主 :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经营未经检验冷冻牛副产品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2024年5月29日,高速交警移送我局一批不明来源的冷冻牛副产品(415箱),承运车辆车牌为:桂RUN261冷藏货车,执法人员在漯河市召陵区东城办新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对涉事车辆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货主不在场,货车司机龙亚勇不能提运输合同、检验报告等有效证明,且联系不到货主。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批货物采取强制措施。当事人经营未经检验冷冻牛副产品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因无法确定涉案物品所有人,且该冷冻牛副产品不宜长期保存,我局于2024年6月5日在《漯河日报》刊登扣押物品认领公告,公告期满后仍无人认领,且该批冷冻牛副产品经漯河中标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抽样检测为“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要求”,依据《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拟对上述无主冷冻牛副产品(415箱)进行如下处理:将涉案物品经价格鉴定机构评估估价,再经拍卖机构拍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但不免除该批冷冻牛副产品物主的法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 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 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 宋照 联系电话: 0395-6867315
2024年7月8日
本文书一式 二 份, 一 份送达, 一 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