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漯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漯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71号)、《河南省政府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的若干意见(豫政〔2017〕17号)、《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的实施意见》(漯政〔2019〕16号等政策法规精神,切实提高我市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能力,规范漯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为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资金来源为市财政。

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科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和市财政局是专项资金的主要管理机构。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依据职责和工作重点,编制专项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年度预算和绩效目标;负责项目的整理、审查、管理和监督;组织开展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

    第  市财政局审核编制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及时下达资金;指导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参考依据;适时开展财政绩效再评价。

第三章 专项资金范围与标准

  专利奖励。对我市成功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新特药证书,给予每件1元奖励对当年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申请的专利采取授权后一次性资助的方式,其中:发明专利每件资助人民币1万元,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每件资助人民币5000元。每件专利最多资助向三个国家或地区的申请。上述各项专利授权奖励、资助标准逐年减少25%,2025年前全部取消。

    第  品牌战略的奖励。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的奖励对成功获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组织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成功获得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经营者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奖励。

  激励企业创新创造。对新认定的(含复核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通过国家《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标准的贯标企业按照认证成本(不含辅导、咨询等服务费用)实际发生额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获得省级知识产权强企(领军、示范、优势企业)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15万、10万元的奖励;首次备案的市级知识产权强企一次性奖励5万元。在同一年度中,对同一企业同一类别就高不重复奖励。      

第十条  高价值专利奖励。获得中国专利金奖的,每项奖励30万元获得中国专利银奖的,每项奖励25万元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的,每项奖励10万元获得省政府专利特等奖的,每项奖励20万元获得一等奖的,每项奖励8万元获得二等奖的,每项奖励2万元获得三等奖的每项奖励8000获得市长专利金奖的,每项奖励50万元,获得长专利银奖的,每项奖励10万元,获得市长专利优秀奖的,每项奖励5万元。

第十一条  强化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工作申报成功国家级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的一次性奖补30万元专项用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支出,不得用于发放职工福利、奖金及“三公”经费支出;设立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专项经费,根据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绩效,给予执法装备现代化、智能化建设、办案经费等项补贴。

第十二条  鼓励企业和权利人自觉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降低企业和权利人知识产权保护成本,提高漯河市科技创新竞争能力企业海外知识产权成功维权,一次性补助30万元;企业通过省高院成功维护知识产权,给予诉讼费、律师代理费70%的经费补助,每个案件最高不超过5万元,企业通过市中院成功维护知识产权,给予诉讼费、律师代理费50%的经费补助,每个案件最高不超过1万元

第十三条  鼓励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积极参与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漯河市企业年度内进行知识产权法律援助10家、代理企业维权诉讼3家或调解侵权纠纷案件5家,给予5万元经费补助

第十  加强知识产权指导协作。鼓励全市各类组织、企业、社会团体组建知识产权协会(联盟)、指导站等相关服务站通过省知识产权局备案且为我市企业提供知识产权服务并积极发挥作用的相关服务站,给予专项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10万元

第十  对企业参保知识产权保险的首件专利、商标给予全额保费补贴同一企业的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2万元。  

第十  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帮助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解决融资困难,缓解资金紧张,对以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进行质押融资的给予补贴,补贴办法按照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漯河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专项奖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漯政办〔2019〕73号)文件执行。

第十  加强知识产权强县(区)建设。获得国家、省各类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县(区)、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试验区、基地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专项用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支出,不得用于发放职工福利、奖金及“三公”经费支出。

第十八条  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根据漯河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通知》要求,对举报非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或者有其他重大影响的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依据所举报违法、犯罪行为性质及危害程度,并结合举报信息的贡献程度,给予举报人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奖励。

第四章  专项资金申报与审批

第十九条  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助对象,均可按照相关事项工作政策和项目申报程序向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

    申请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1.不符合申请条件;

    2.不属于补助范围;

    3.不按规定填写申请材料;

    4.提供的材料不齐全;

    5.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况。

第二十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受理申请后,认真按操作规程审批。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受理初审推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审核批复。

第五章  专项资金管理与监督

二十一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和市财政局应加强对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二十二   项目单位收到相关款项后,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不得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管理和检查。

第二十  凡发现项目承担单位有弄虚作假,恶意骗取财政资金,未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等违规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人员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我市之前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  本办法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