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漯市监综处罚〔2023〕6-11号
当事人:漯河市郾城区医药公司归村中西药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4MA3X9TU79C
住所:漯河市召陵区召陵镇归村
负责人姓名:于永刚
2023年5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漯河市郾城区医药公司归村中西药店进行监督检查时,现场发现该单位销售的处方类药品复方丹参片1盒,未凭处方销售。2023年5月12日,我局对当事人立案调查。2023年5月15日,该单位负责人于永刚到我局进行了询问调查。
经查,漯河市郾城区医药公司归村中西药店于2023年5月10日销售的处方类药品复方丹参片1盒,未凭处方销售。2023年5月15日,我局向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2023年5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改正情况进行复查,经现场随机抽查当事人销售的处方类药品4种,现场均能提供销售处方。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证明案件来源及执法人员现场核查处置的情况;
2.当事人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等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3.对漯河市郾城区医药公司归村中西药店负责人于永刚的询问调查笔录、于永刚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我局对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进行调查的情况;
4.整改后复查现场检查笔录、处方复印件等,证明当事人整改的情况。
本局于2023年6月12日向漯河市郾城区医药公司归村中西药店送达了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文书号:漯市监综罚告〔2023〕6-11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此权利。
本局认为,漯河市郾城区医药公司归村中西药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违反《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规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漯河市郾城区医药公司归村中西药店无相关行政处罚信息。漯河市郾城区医药公司归村中西药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三十八条、《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从轻处罚,处罚标准为“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综上,漯河市郾城区医药公司归村中西药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违反《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警告。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漯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为六十日,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从其规定;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为六个月,法律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3年6月2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