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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公布2021年知识产权行政保护10大典型案例

时间:2022-04-28 08:59 来源:漯河市市场监管局

为了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省局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精神,震慑侵权假冒行为,提升执法保护工作水平,积极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4月26日,漯河市市场监管(知识产权)局从2021年全市查处的侵犯知识产权违法案件中遴选出10件具有各类代表性的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侵犯“寳”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第23075528号“寳”商标是王老吉有限公司在第32类无酒精饮料、植物饮料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商标专用权期限为2018年03月28日至2028年03月27日。

2021年2月18日,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执法支队根据舆情监测发现抖音上有人发布河南某饮品有限公司(以下称当事人)生产的“寳”牌饮料疑是侵权商品,当日迅速组织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

经查,2020年4月,当事人自己设计带有“寳”字商标的外包装图案委托某印务公司印制了4740个外包装箱,每个1.5元,共计7110元。2021年1月,当事人利用该包装箱生产了1200箱凉茶植物饮料,每箱规格1*16瓶,每瓶310毫升,以每箱14.5元的价格销售给山东菏泽恒盛市场刘文斌,销售收入17400元。截止2021年2月18日检查时,当事人院内南边库房内存放有3540个印有“寶”字样外包装箱。当事人使用的“寳”商标背景图案和字体与王老吉有限公司注册商标在图案、色彩、结构和文字等方面构成近似,使用在凉茶植物饮料商品上与王老吉有限公司注册商品相同,且当事人包装上印有“新品上市”有误导消费者这是权利人的新产品之意,从而导致市场混淆。调查中,当事人提供了于2018年11月01日申请2019年05月31日授权的“包装箱(V寳)”外观设计专利证书,但时间在王老吉拥有“寳”注册商标之后。

最终,办案机构认定当事人行为构成侵权,作出如下处罚:一是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二是没收、销毁3540个包装物;三是罚款50000元。并将该案销售线索移交山东菏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典型意义:该案件是典型的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件。本案中办案机构通过舆情监测及时发现案源,执法人员办案时注重说理教育,使当事人认识错误并主动配合接受处理的做法,值得执法机构和人员借鉴学习。

侵犯“脉动”等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第1264582号商标是乐百氏(广东)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在第32类无酒精饮料;水(饮料);矿泉水(饮料);汽水;纯净水(饮料);无酒精果汁饮料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商标专用期限为2015年08月21日至2025年08月20日。该商标注册人于2017年01月16日变更为达能(中国)食品饮料有限公司。

2021年03月18日舞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达能(中国)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投诉对漯河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当事人)进行检查。

经查,2021年03月07日,当事人从漯河人王庄(未有联系方式、未找到人)处购买上面印有“眿动”“王世正”标识的标签收缩膜二卷(其中水蜜桃口味9520个,青柠口味7500个)、饮料瓶7500个、包装箱876个。2021年03月11日,当事人利用上述包装材料生产饮料500箱,规格:600ml×15瓶,该批饮料包装成本9元/箱,原料成本3元/箱,以20元/箱销售给鲁山县鸿凯商贸城付克红,该批饮料货值共计10000元。截至2021年03月18日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生产车间内印有“眿动”“王世正”标识标签收缩膜一卷(已打开使用,剩余2020个),带有“眿动”“王世正”标识的饮料包装箱376个。当事人使用的带有“眿动”“王世正”等标识的饮料包装箱,正面和侧面均突出使用“眿动”商标,饮料瓶标签上突出使用“眿动”商标,包装箱顶部标注有“王世正”标识,与他人注册商标“王世正”完全相同。该“眿动”商标虽然读音与“脉动”不同,但在色彩、结构和字体方面均高度近似。

最终,舞阳县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行为侵犯了“脉动”“王世正”注册商标专用权。作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眿动标签收缩膜(水蜜桃口味)2020个和包装箱376个;(3)罚款90000元。

典型意义: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依据当事人的主观过错行为给予较重处罚,权利人对处理结果非常满意,达能(中国)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程赴舞阳县赠送锦旗表示感谢。

侵犯“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特殊标志案

2021年3月24日,中共中央宣传部发布“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活动标识”(以下简称:活动标识),3月2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对“活动标识”特殊标志予以核准登记。

2021年6月11日,漯河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漯河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称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内有作为样品展示的带有“活动标识”特殊标志的礼品杯一套。该款带有“活动标识”特殊标志的礼品杯套装的手提袋、包装盒及包装盒内部的陶瓷杯和陶瓷茶叶罐杯体和罐体上均带有标识和华表、天安门等图案。

经查,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葛某在微信朋友圈看到带有“活动标识”特殊标志的礼品杯套装产品信息(该案调查时已经联系不上发布产品者),于2021年5月20日通过微信联系并支付365元货款后购进5套带有“活动标识”特殊标志的礼品杯套装。到货后,当事人将前述礼品杯套装在其公司店内经营。其间赠送亲戚朋友4套,剩余1套用于其在公司经营场所内作为样品向客户展示销售。至6月11日案发时,当事人经营的前述带有“活动标识”特殊标志的礼品杯套装未售出,也未产生违法所得。

最终,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侵犯特殊标志行为。依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等规定,作出没收带有“活动标识”特殊标志的侵权商品1套并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有一些商家企业,从中看到了“蹭热点”、“搭便车”的机会,打上了庆祝活动等特殊标识的主意。本案及时纠正了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维护了特殊标志使用的庄重和严肃,并起到了普及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的良好效果。

侵犯第146900754号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第14690074号双牛图形商标是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在第32类无酒精饮料;水(饮料);矿泉水(饮料);果汁饮料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商标专用期限为2019年04月14日至2029年04月13日。

2021年10月20日,舞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市场检查时,发现漯河市某印业有限公司(以下称当事人)院内有印制的“崇牛”维生素强化果味饮料包装纸箱,涉嫌侵犯红牛及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

经查,当事人受漯河某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印制“崇牛”维生素强化果味饮料包装箱2150个,1.7元/个,共计3655元。案发时当事人未交付给委托人。“崇牛”维生素强化果味饮料包装箱上印制有两头相抵的红色牛型图案与中间的一个红色圆环构成的双牛图形标志,与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注册的第14690074号双牛图形商标近似,使用在果味饮料商品上与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注册商品相同,容易导致消费者产生误认,导致混淆。双牛图形商标是饮料知名商标,当事人接受委托印制包装箱时未要求委托人提供商标注册证,未尽到审查义务。

最终,办案机构认定当事人构成侵权。作出没收侵权包装箱2150个,罚款12792.5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是印制企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当事人未审查委托人商标使用证明,印制含有侵犯他人注册商标的包装箱受到处罚,对印制行业起到规范警示作用。

处理“瓶(18)”专利侵权纠纷案

请求人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9日请求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被请求人河南某饮料有限公司侵犯其“安慕希高端畅饮型酸奶”产品包装瓶【瓶(18)专利,专利号ZL201730015911.6】。请求人提供了瓶(18)外观设计专利有效评价报告。

请求人认为被请求人未经请求人许可,擅自在销售的酸奶产品上使用请求人专利号ZL201730015911.6的专利权,被请求人销售的酸奶产品包装瓶外形形状,与ZL201730015911.6专利权记载的技术方案基本相同,落入请求人专利权要求保护范围,侵犯了其专利权。被请求人认为其产品瓶子是采购第三方公司的,双方签订有采购合同,供货方提供了“瓶子(盛爱270)专利号:ZL201930319972”外观设计专利证书,不存在侵犯请求人专利的情形。

经审理,漯河市市场监管(知识产权)局结合被请求人进货渠道、销售规模以及在短期内无法出具其使用的专利是否具有新颖性的评价报告,并且该案销售量不大,未给请求人造成较大损害等情况,给双方开展调解。

2021年9月,办案机构依据《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双方签订了《专利侵权纠纷调解协议书》,双方握手言和。

典型意义:该案是典型的专利侵权纠纷案,在办理案件时执法人员充分发挥知识产权行政调解职能作用,多次与双方沟通协调,言明利害,讲清得失,双方最终握手言和,实现了双赢。办案人员执法有温度,促进了社会和谐发展,保护了企业创新成果,对同类案件具有指导意义。

侵犯“KIN LONG”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第3029323号“KIN LONG”商标是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在第6类窗户金属器材、金属门廊(建筑)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商标专用权期限为2013年3月21日至 2023年3月20日。

2021年4月23日,临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举报对河南某门窗有限公司(以下称当事人)进行检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9月3日和漯河某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签订铝门窗制作安装工程合同,合同签订后,当事人邮寄进购“KIN LONG”牌的合页、执手、风撑、滑撑等门窗配件620套开始安装,每套31元,共计19220元。当事人进购的锁执手背面印有“KIN LONG”字样,执手为黑色,五金配件上均有“KIN LONG”钢印字样。经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鉴定,当事人所进购的“KINLONG”窗五金配件均为假冒“KIN LONG”第302932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门窗五金配件。

最终,临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构成了销售假冒侵权商品行为,作出罚款4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该案是典型的建筑工程领域侵权案件,当事人购进使用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用于建筑工程中,属于销售侵权商品行为。该案定性准确,处罚适当,对同类案件具有借鉴指导作用。

侵犯“雨润”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第6334787号“雨润”商标是南京雨润食品有限公司在猪肉食品、生鲜肉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商标注册公告日期为2009年10月14日,商标专用权期限为2019年10月14日 至 2029年10月13日。

2020年12月23日,临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南京雨润连锁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投诉,对临颍县某冷鲜肉批发部(以下称当事人)进行检查。

经查,当事人2018年8月23日和南京雨润连锁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雨润”商标持有人,以下称雨润公司)签订加盟合同,合同期限从2018年8月23日至2020年7月25日,合同期间使用“雨润”商标,并销售从雨润公司购进的生鲜肉。因受疫情的影响,合同到期后未再和雨润公司续签合同,因退还保证金事宜未和雨润公司得到有效的解决,当事人未拆除带有“雨润”商标的门头及店内“雨润”广告用语,易引起消费者误认,侵犯了“雨润”注册商标专用权。截至案发时,当事人共销售非雨润产品350公斤,每公斤41元,违法经营额共14350元。

最终,办案机构认定侵权行为成立,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该案是典型的经许可使用期满后未经许可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注册商标销售侵权产品的侵权行为,该案的查处对同类行为具有警示和教育作用,有效地保护了知识产权所有人合法权益。

侵犯“3515”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第4293386号“3515”商标是际华三五一五皮革皮鞋有限公司在25类鞋、靴、鞋底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商标注册公告日期为2011年06月14日,专用权期限为2021年06月14日至2031年06月13日。

2021年02月25日,市市场监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法人员在市场检查时,发现东方大市场荷花街16号房内有擅自加工销售“3515”牌皮鞋行为。经查,2021年2月,自然人宋**(以下称当事人)租赁东方大市场荷花街16号房销售鞋,接受他人上门送的带有“3515”标志的包装鞋盒,“3515”商标标签,未经“3515”商标权利人许可,擅自加工销售带有“3515”标志的皮鞋、大头鞋。至案发时,共加工皮鞋60双,成本价50元/双,加工大头鞋50双,成本价30元/双,货值共4500元,已销售80双,每双获利10元,共获利800元。当事人使用的包装盒突出使用“3515”标志,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3515”商标完全相同的标识,属于假冒“3515”注册商标,侵犯了“3515”注册商标专用权。

最终,办案机构做出没收侵权鞋品30双,罚款7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该案是典型的利用无照加工窝点制造假冒商品的案例,该案的查处警示小商贩要依法经营,不要心存侥幸。办案机构主动作为,依法履职,执法有力,优化了营商环境。

查处漯河市源汇区某香油店假冒专利案件

专利号(ZL201220158888.8)的节能环保滚筒电热锅实用新型专利,于2013年01月16日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2015年4月16日因未缴纳专利年费被国家知识产权局终止专利权。

2021年12月25日,漯河市市场监管局综合执法支队在市场检查时,发现漯河市源汇区某香油店(以下称当事人)仓库内有2台标有“专利产品(ZL201220158888.8)仿冒必究”的豫邓牌电磁变频感应滚筒锅代售,涉嫌假冒专利。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8月从邓州市卓越农机配件加工部以1800元的价格购进1台标有“专利产品(ZL201220158888.8)仿冒必究”的豫邓牌电磁变频感应滚筒锅,2021年9月19日,以2140元价格出售。2021年12月,又以3400元价格购进2台标有“专利产品(ZL201220158888.8)仿冒必究”的豫邓牌电磁变频感应滚筒锅,至案发时未出售。专利号(ZL201220158888.8)的专利权人是王海强,上述产品标注生产日期均在2015年4月16日专利权终止以后。当事人提供了专利号为(ZL201220158888.8)的专利证书,称不知道销售的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并且能够提供产品合法来源。

最终,办案机构认定当事人构成了假冒专利行为。作出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2140元,免除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该案是典型的专利权终止后仍标注专利的假冒专利行为。该案的查处提示广大专利拥有企业要依法标注专利,及时缴纳年费,维护合法专利。同时办案机构主动作为,依法行政,打击假冒专利行为,维护消费者权益,值得知识产权执法人员学习借鉴。

侵犯第35504222号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第35504222号图形商标是河南弘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第1类无机酸、气体净化剂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商标专用权期限为2019年09月07日至2029年09月06日。

2021年07月27日,漯河市市场监管局郾城分局依据河南弘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权利人)投诉,对漯河市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当事人)进行检查。

经查,2021年3月,当事人委托河北沧州一印刷厂印制了3000张穿蓝色衣服,披斗篷的人物图形商标,印刷费660元。2021年4月,当事人将印制的图形标识1000张贴在其生产的柴油车尾气净化液产品上(规格10kg/壶)。至案发时,已销售472壶,16元/壶,库存528壶。该产品突出使用的带有穿蓝色衣服,披斗篷的人物图形商标与权利人第35504222号注册商标在人物造型、颜色、结构上均高度近似,使用商品柴油车尾气净化液与权利人注册商品近似。

最终,办案机构认定当事人构成侵权,作出没收侵权标识2000张,没收侵权商品柴油车尾气净化液528壶,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该案是典型的在近似商品上使用他人近似商标的侵权行为。该案定性准确,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罚有力,得到了商标权利人的高度认可,营造了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