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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市场监管局公布2022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三批)

时间:2022-08-26 08:50 来源:

今年以来,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重拳出击,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违规、声称减肥壮阳等食品非法添加、油品质量违法和加油站计量作弊、“神医”“神药”等虚假违法广告、医疗美容领域虚假宣传、翻新“黑气瓶”、超期未检电梯、面向未成年人开展“无底线营销”违法违规行为,全省查办了一批与群众生活紧密相关的违法案件。为进一步发挥震慑违法者、警示经营者作用,现将第三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郑州市惠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河南杰之春商贸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掺假掺杂木耳、未完全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案

  郑州市惠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河南杰之春商贸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掺假掺杂木耳和未完全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500元;罚款1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6月21日,郑州市惠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当事人在位于惠济区师家河村(古城村)一院内对木耳添加玉米淀粉和白糖进行加重。检查现场,执法人员查获了原货木耳5300斤,加重木耳1050斤。当事人已销售掺假掺杂的木耳50斤。本案货值金额为11000元,违法所得为50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郑州市惠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木耳非法添加是指黑木耳加工过程中用硫酸镁、苯甲酸、糖、淀粉等物质掺假掺杂浸泡木耳使其增重,从而非法牟取暴利、欺骗消费者的行为。木耳非法添加行为扰乱了市场秩序,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市场监管部门将坚决依法打击,严厉惩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

  案例二:漯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漯河市召陵区双新加油站使用作弊工具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案

  2022年6月27日,漯河市市场监管局召陵分局依法对漯河市召陵区双新加油站故意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销售成品油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1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6月10日,漯河市市场监管局召陵分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线索,漯河市召陵区双新加油站涉嫌使用作弊工具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销售成品油,执法人员于2022年6月11日对该加油站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加油站利用电脑程序对可能作弊的设备进行了人为控制,执法人员对可能作弊设备进行现场计量测试,确定该站加油机计量失准,存在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销售成品油情况。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2020年修订版)》第五条的规定。漯河市市场监管局召陵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市场监管部门对加油站计量作弊行为始终保持“零容忍”的高压态势,该案件的办理,有效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不法行为起到了有力震慑。

  案例三:新乡市封丘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封丘县鸿运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标注虚假生产日期案

  2022年5月,新乡市封丘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封丘县鸿运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白酒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白酒12箱零10瓶;罚款5.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3月2日,新乡市封丘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新乡市鸿运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生产车间内工作人员正在操作机器向“黔世有约”牌茅台镇王子酒瓶体上标注2021年10月18日的生产日期,该行为涉嫌标注虚假生产日期。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新乡市封丘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生产日期是指预包装食品形成最终销售单元的日期,和食品的保质期相对应,保证消费者在符合食品生产执行标准的有效期内安全食用。当事人标注白酒虚假生产日期的违法行为,损害了生产经营者的市场声誉,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市场监管部门必须依法予以严惩。

  案例四:信阳市市场监管局专业分局查处信阳易韩整形美容咨询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医疗广告案

  2022年1月12日,信阳市市场监管局专业分局依法对信阳易韩整形美容咨询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11月9日,信阳市市场监管局专业分局对信阳易韩整形美容咨询有限公司发布户外医疗广告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信阳易韩整形美容咨询有限公司存在违法发布户外医疗广告,广告牌中的内容为“易韩医疗美容 完美蜕变就选易韩”等广告语,且未标注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信阳市市场监管局专业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美容医疗广告涉及人身健康安全,是市场监管部门广告监管的重点领域。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严厉打击美容领域违法医疗广告,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案例五:济源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永辉超市河南有限公司济源文昌路分公司利用虚假价格诱骗消费者交易案

  2022年3月15日,济源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永辉超市河南有限公司济源文昌路分公司利用虚假价格诱骗消费者交易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罚款8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10月19日,济源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永辉超市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超市部分黄白相间的价格标签分上下两部分,分别标注有两种不同的价格,上部分是黄色区域醒目位置标注的零售价,下部分是白色区域标注的划线价格和促销日期。当事人利用价格促销标签中的划线价与零售价对比,使消费者误认为所标划线价是“原价”“原售价”或“基准价”等,对消费者具有欺骗性和诱导性,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济源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诚信是商家经营之本,应自觉依法明码标价、诚信经营。在促销活动中,“原价”与“现价”的巨大落差是商家引诱消费者购买的一个惯用手法,原价不能随便标注。新的解释意见表示:“如前七日内没有交易价格,以本次降价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经营者标示的价格高于本次优惠折价活动的前七日,属于“虚假优惠折价”。

  案例六:开封市祥符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河南开驻科技有限公司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案

  2022年6月29日,开封市祥符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河南开驻科技有限公司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生产的糖精钠3箱;没收违法所得9900元;罚款8.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4月6日,开封市祥符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对河南开驻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在该公司成品库发现存有三箱糖精钠,当事人未能提供出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情况下,于2022年3月5日调试设备生产了33箱糖精钠,销售给当事人客户30箱,成品库内剩余3箱。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开封市祥符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应当依法取得许可,监管部门必须对生产条件是否达标、生产加工过程是否符合规定进行审核。市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大对各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案例七:许昌市禹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禹州市泰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电梯超期未定期检验案

  2022年7月3日,许昌市禹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禹州市泰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电梯超期未定期检验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罚款3.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5月24日,许昌市禹州市市场监管局在检查中发现禹州市泰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使用的4部电梯未按期进行特种设备检验,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许昌市禹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工作是特种设备安全运行的重要保障,电梯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日常维护保养尤为重要。市场监管部门将及时排查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

  案例八:驻马店市泌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杨某某经营未经检验检疫、假冒厂名厂址及国家禁止输入的食品案

  2022年8月8日,驻马店市泌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杨某某经营未经检验检疫、假冒厂名厂址及国家禁止输入食品的行为移交公安机关。

  2022年5月11日,驻马店市泌阳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羊册镇上安村一处废料场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大量冷冻肉及其他冷冻肉制品未做任何制冷降温措施被随地摆放。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杨某某提供现场牛肉及牛副制品的检验检疫手续,杨某某不能提供检验检疫手续且不能说明合法来源。杨某某涉嫌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的冷冻牛肉、牛副制品及冷冻鹅掌共1793件,净重37814.26千克,初步核算案值260多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货值金额较大,且当事人经营的食品属于国家禁止输入的货物,当事人的行为已涉嫌犯罪,驻马店市泌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件移交公安机关。

  市场监管部门接到案件线索后,及时进行分析研判,联合疫情防控指挥部、公安部门开展行动,既有效震慑了不法商家,又将疫情防控融入到监管各个环节,防止危害进一步扩大,有效维护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