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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2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二批)

时间:2022-10-26 14:50 来源:


今年以来,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重拳出击,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违规、声称减肥壮阳等食品非法添加、油品质量违法和加油站计量作弊、“神医”“神药”等虚假违法广告、医疗美容领域虚假宣传、翻新“黑气瓶”、超期未检电梯、面向未成年人开展“无底线营销”违法违规行为,全市查办了一批与群众生活紧密相关的违法案件。现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漯河市某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案

2022512日,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郾城分局依法对漯河市某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作出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给予罚款30000的行政处罚

202238日,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对漯河市某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业务大厅和检测现场进行了现场检查,通过该公司工作人员进入公安部统一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系统,随机调取了该公司对豫L**068、豫L**316、豫**7896三辆机动车的现场检验检测视频资料,调取了该公司对这三辆机动车出具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确定当事人出具了虚假检验检测报告。其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检验检测报告:(一)未经检验检测的;(二)伪造、变造原始数据、记录,或者未按照标准等规定采用原始数据、记录的”之规定。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法规对撤销、吊销、取销检验检测资质或者证书等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之规定,漯河市市场监管局郾城分局对其作出了行政处罚

部分车辆检测机构为了追求利益,丧失诚信经营意识,车辆检验检测流于形式,违法违规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对道路安全埋下隐患。本案的查办严厉打击了检测机构的违法行为,对其他机动车检测机构也起到了震慑作用,增强了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的守法意识,维护了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和广大车主的合法权益。

案例二:漯河某某液化气有限公司非法充装不合格液化气瓶案

202271日,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依法对漯河某某液化气有限公司非法充装不合格液化气瓶违法行为作出了责令改正,处以106000元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2年3月28日,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黑龙潭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依法对辖区某液化气有限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对未定期鉴定的液化气瓶进行非法充装,执法人员立即对涉案物品查封扣押停止使用,并拍照固定证据。执法人员进一步调查取证,证明当事人经营情况及违法事实。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无小事,安全生产涉及方方面面,与老百姓的生活息息相关,消除安全生产隐患维护安全生产面临艰巨而复杂的任务。执法人员加强监管,严格执法,及时制止违法行为,消除安全隐患,正是严格遵循法律法规要求,充分发挥重典治乱震慑作用,保持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高压态势。

案例三:故意为他人制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提供便利条件案

2022年6月20日,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了漯河市某某食品有限公司故意为他人制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提供便利条件违法行为给予了警告,罚款176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3月10日,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调查一起涉嫌无证无照生产销售侵犯“旺旺”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一案中,发现漯河市某某食品有限公司涉嫌故意为他人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经查,当事人明知他人生产销售商标侵权产品,仍无偿向他人提供部分闲置厂房生产侵犯“旺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旺中旺”礼品包产品,存在主观故意,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六)所指的商标侵权行为;当事人还向他人出借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和《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了行政处罚。

商标是用以识别和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商标受法律保护,注册者有专用权。市场监管部门以高压态势严厉打击侵权假冒违法行为,促使市场主体诚信守法经营,保护商标所有人的权益,营造公平稳定的市场生态。

案例四:河南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电梯案

2022年8月29日,漯河市市场监管局召陵分局依法对河南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电梯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该六部未经检验的电梯;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7月28日下午,漯河市市场监管局召陵分局接到举报电话,执法人员对某某物业管理使用的教培大厦16栋A区和B区的6部电梯进行检查,发现其中5部电梯的特种设备使用标志显示“下次检验日期是2022-06”,另一部电梯特种设备使用标志脱落丢失,该物业由河南昌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管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漯河市市场监管局召陵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高层建筑的不断增多,电梯已成为人民群众的立体交通工具,其安全状况直接关系到大家的生命安全和生活质量,市场监管部门将采取多种监管措施,加大监管力度,消除问题隐患,确保人民群众乘坐和使用电梯安全。

案例五:漯河市源汇区某某液化气站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液化石油气气瓶案 

2022年4月7日根据举报线索,漯河市市场监管局对漯河市某某液化气站涉嫌使用充装翻新气瓶开展执法检查。

经调查核实,漯河市某液化气站,从河南天迈气瓶检测有限公司购买有问题气瓶共计140只。我局向漯河市某某液化气站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该气站,对含有“河南天迈气瓶检测有限公司检测”字样的液化石油气钢瓶立即停止充装,并责令召回进行检验。

2022年6月25日将回收(召回)回来的含有“河南天迈气瓶检测有限公司检测”字样的液化石油气钢瓶重新进行定期检验,经定期检验检测,合格134只,6只不合格做判废处理。当事人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之规定。

经调查,当事人在2021年6月25日因充装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被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处30000元罚款。根据《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2021版)》第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四)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近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该公司的违法情形符合依法从重情节。2022年9月20日,本局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9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

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严格落实国家及省市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要求,积极教育引导企业加强企业管理,强化安全生产、经营理念,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推动漯河经济安全发展,起到了保驾护航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