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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2民生领域案件查办 “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五批)

时间:2022-09-30 15:05 来源:

今年以来,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重拳出击,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违规、声称减肥壮阳等食品非法添加、油品质量违法和加油站计量作弊、“神医”“神药”等虚假违法广告、医疗美容领域虚假宣传、翻新“黑气瓶”、超期未检电梯、面向未成年人开展“无底线营销”违法违规行为,全省查办了一批与群众生活紧密相关的违法案件。现将第五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漯河市市场监管局召陵分局查处河南昌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电梯案

2022年8月29日,漯河市市场监管局召陵分局依法对河南昌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电梯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该六部未经检验的电梯;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7月28日下午,漯河市市场监管局召陵分局接到举报电话,执法人员对昌建君悦府物业管理使用的教培大厦16栋A区和B区的6部电梯进行检查,发现其中5部电梯的特种设备使用标志显示“下次检验日期是2022-06”,另一部电梯特种设备使用标志脱落丢失,该物业由河南昌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管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漯河市市场监管局召陵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高层建筑的不断增多,电梯已成为人民群众的立体交通工具,其安全状况直接关系到大家的生命安全和生活质量,市场监管部门将采取多种监管措施,加大监管力度,消除问题隐患,确保人民群众乘坐和使用电梯安全。

案例二:济源示范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济源建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利用微信公众号发布违法广告案

2022年7月7日,济源示范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济源建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济源建业”微信公众号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作出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10月18日,济源示范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济源建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济源建业”微信公众号宣传的“生命与健康是生活中最基本的要求,花园里·西樾以宜居健康为理念,济源市中医院、济源市妇幼保健院、黄河医院、济源华仁等优质医疗配套”“从花园里·西樾项目出发前往济源市中医院,骑车5分钟即可到达,为健康生活带来极大便利”等内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以及《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四条的规定,济源示范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特别是社会公众关注度高的互联网媒介,市场监管部门坚持重拳出击,持续保持互联网广告监管高压态势,加大互联网广告案件执法力度,引导广告市场各类参与者自觉守法,维护公平竞争、风清气正的广告市场秩序。

案例三:信阳市潢川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河南省农科院土肥所复肥实验厂三分厂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肥料案

2022年7月26日,信阳市潢川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河南省农科院土肥所复肥实验厂三分厂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肥料的行为作出没收不合格肥料1830袋;没收违法所得300元;罚款5.69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3月2日,信阳市潢川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河南省农科院土肥所复肥实验厂三分厂进行监督抽检,发现其生产的有标称—炮轰浓缩肥(规格型号:N-P2Q5-K20,29-12-9)、撒有劲掺混肥料(规格型号:N28-P2Q56-K206)、撒有劲掺混肥料(规格型号:N30-P2Q55-K205)等肥料,无产品合格证,涉嫌存在质量问题。经委托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信阳市潢川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化肥是重要的农资产品,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化肥,严重侵犯了广大农民消费者的利益。近年来,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发力,强化化肥质量监管,严厉打击不符合国家标准化肥等违法犯罪行为,维护了农民的合法权益。

案例四:信阳市淮滨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淮滨县利平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使用超期未检的电动葫芦门式起重机案

2022年4月19日,信阳市淮滨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淮滨县利平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使用超期未检的电动葫芦门式起重机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罚款11.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3月3日,信阳市淮滨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特种设备安全检查时发现,淮滨县利平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涉嫌使用两台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电动葫芦门式起重机)。其中,设备型号为MH10T-27M电动葫芦门式起重机,于2013年7月5日安装完成并通过检验投入使用,未再进行检验;设备型号为MHh10-24A3电动葫芦门式起重机,于2018年7月4日安装投入使用,未进行检验。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信阳市淮滨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突出重点,强化监管,严格执法,督促相关单位有效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深入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坚决守牢安全底线。

案例五:鹤壁市浚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鹤壁市浚县小河镇辰光小学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2022年3月12日,鹤壁市浚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鹤壁市浚县小河镇辰光小学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行为作出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0.8万元;罚款6.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2月22日,鹤壁市浚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浚县小河镇辰光小学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校在不能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向在校学生提供餐饮服务,共供餐5天,就餐人数200人,按照每人每天8元的标准,共收取餐费800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鹤壁市浚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校园食品安全一直是监管的重中之重,市场监管部门将严格按照“四个最严”要求,全面开展对各类学校食堂、托管机构食堂和校内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督检查,严格校园食品安全管理,狠抓风险隐患排查,确保师生饮食安全。

案例六:平顶山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平顶山市绿都能源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的车用乙醇汽油案

2022年7月22日,平顶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平顶山市绿都能源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的车用乙醇汽油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的车用乙醇汽油;没收违法所得3.84万元;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11月15日,平顶山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平顶山市绿都能源有限公司进行抽样检查,抽取该公司5个汽油和1个柴油样品,经河南空港化学品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测,乙醇含量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平顶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生产、销售不合格的车用汽油,不仅容易造成大气污染,而且具有严重的安全隐患。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加大对油品质量安全风险高、消费者投诉多的加油站的质量抽查力度,严厉打击销售不合格成品油行为,切实保障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

案例七:平顶山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北京同标认证有限公司对中绿新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的管理体系认证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案

2022年6月29日,平顶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北京同标认证有限公司对中绿新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的管理体系认证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没收违法所得1.5万元;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12月22日,平顶山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中绿新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管理体系认证检查,现场检查发现中绿新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获得的管理体系(包括: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是北京同标认证有限公司(简称:“认证机构”)实施认证颁发的,发证日期在认证审核计划、认证决定日期之前(发证日期:2021年06月28日,认证决定日期:2021年07月02日)。认证机构审核任务书中审核类型为监督补充审核,与该公司上报认证行政监管系统的认证审核计划活动类型不一致。经查,认证机构与获证组织签订认证合同认证费为15000元,并收取15000元认证费,开具了认证费发票,形成违法所得事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平顶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认证的本质属性是传递信任,服务发展。随着国内认证行业的逐步兴起,出现“认证乱象”等认证违法现象,为规范认证市场秩序,市场监管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实现了“查办一案、警示一片”的执法效果,有效净化市场经济秩序。

案例八:新乡市原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新乡市麦金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方便面案

2022年7月13日,新乡市原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新乡市麦金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方便面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74元;罚款8.5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6月22日,新乡市原阳县市场监管局收到标示新乡市麦金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超辣鸡肉味干拌面(方便面)、油炸型方便面食品安全检测报告,显示方便面酸价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新乡市原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酸价超标的原因可能与产品储藏条件不当等有关,特别是贮存温度较高时易导致脂肪氧化酸败致使酸价超标。酸败产物对人体多种酶有损害作用,影响正常代谢,如果长期摄入酸价超标的食品可能导致人体肠胃不适、腹泻,甚至导致肝脏肿大和生长发育障碍等。

案例九:安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安阳市欧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原香食用植物调和油案

2022年2月14日,安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安阳市欧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原香食用植物调和油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254元;罚款7.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11月15日,安阳市市场监管局接国家食品抽检平台转交案件线索,反映2021年10月9日在安阳市圣源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抽取的原香食用植物调和油(生产日期2021年7月16日),经检验,“过氧化值”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要求。经查,2021年8月,安阳市欧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将该批调和油销售给被抽检单位,共22桶(5L/桶),销售金额1254元,违法所得1254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安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过氧化值”是油脂酸败的早期指标,主要反映油脂被氧化的程度,食用过氧化值超标的食品一般不会对人体健康造成损害,但长期食用过氧化值严重超标的食品可能导致肠胃不适、腹泻等不良反应。食品安全关系千家万户,市场监管部门将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来守护食品安全,为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筑起安全防护墙。

案例十:濮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濮阳荣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涉嫌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案

2022年8月30日,濮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濮阳荣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涉嫌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权利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11月23日,濮阳市市场监管局与市检察院、市公安局相关执法人员联合对“荣盛欢乐水岸”售楼部进行检查。经查,发现该售楼部存在涉嫌非法使用人脸识别设备收集消费者人脸信息的行为。当事人在售楼部入口处张贴有“本售楼处安装有人脸识别系统,用于进行分销带客识别,我们承诺保护您的人脸等信息安全。详情可扫描二维码或询问接待人员了解。”文字图片“温馨提示”告示牌,仅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并未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范围,且该告知并未实际获得消费者的同意,当事人无法提供其获得消费者同意的相关证明。截至2021年11月23日现场检查时,当事人通过使用人脸抓拍系统“明源云客系统”记录摄取167223人次(包括重复摄取),其中包含消费者人脸信息在内的所有来访记录,并可以导出打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濮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当事人利用人脸识别技术,未取得消费者同意擅自收集和使用人脸信息,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防止人脸信息泄露、丢失。市场监管部门将严厉查处擅自采集、泄露人脸信息的违法行为,追究其法律责任,从根本上消解公众陷入被刷脸的恐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