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2024民生领域“铁拳”行动典型案例(四)
2024年,全市市场监管系统以“护民生”为中心,突出“保安全”和“反欺诈”两个主题,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性大、社会舆论关注的违法活动,综合运用市场监管工具箱,依法查处一批重大案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 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召陵分局查处召陵区某鱼行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案
2024年4月1日,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召陵分局依法对召陵区某鱼行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罚没款950元,没收计量器具。
2024年3月18日,召陵分局接到投诉举报,在铁东农贸市场内一鱼行有“缺斤短两”问题,分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对该鱼行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使用2kg的砝码在其称上显示的重量2.2kg。经查,涉案电子秤是当事人于2024年2月购买,之后将该秤计量精准度1kg改成了1.1kg。通过该称销售各类活鱼共300斤,平均每斤获利0.5元,截止查处时,当事人共非法获利15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之规定,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召陵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通过该案件的办理,对辖区经营商户起到了警示作用。在接下来的工作中,市场监管部门也将多措并举开展电子计价秤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销售、使用“作弊秤”导致“缺斤短两”的违法行为,守护百姓“菜篮子”安全。
案例二 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查处漯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某食品加工坊使用未经核准注册的商品条码案
2024年4月2日,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依法对漯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某食品加工坊使用未经核准注册的商品条码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理,责令改正;罚款3000元。
2024年1月14日,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收到袁某对漯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某食品加工坊的投诉举报书,经核查,情况属实,遂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自2023年10月以来,共为长沙的客户生产过151件“湘味大叔”牌的黑芝麻馓子。该批馓子的最小独立包装上均有标签,标签标注商品条码为:6975698490003,该商品条码不是当事人注册,当事人擅自使用他人注册的商品条码,侵犯系统成员商品条码专用权,构成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五条和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依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商品条码与百姓生活、企业生产、市场经营紧密联系,市场监管聚焦民生领域,全面排查治理使用未经核准注册商品条码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严格执法,打击假冒和不规范使用商品条码的行为,促进商品条码的合法合规使用。
案例三 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查处漯河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案
2024年4月2日,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依法对漯河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罚没款51380元。
2024年1月10日,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根据漯河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红豆汉堡抽检结果,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在2023年8月1日生产的一批次名称为红豆汉堡袋装食品,该批次产品经过抽样检测,其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糕点、面包》的要求,为不合格食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处罚。
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一方面,可能导致消费者食物中毒、引发各种疾病,损害身体健康甚至危及生命。另一方面,会破坏市场秩序,降低消费者对食品行业的信任度,影响整个食品产业的良性发展。市场监管局履行监管职责,保障消费者安全与权益,督促企业自律,规范行业发展,同时维护法律权威和提升政府公信力。
案例四 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郾城分局查处漯河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未标明生产日期食品案
2024年4月3日,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郾城分局依法对漯河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未标明生产日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2852元,罚款65545.2元;
2023年11月24日,郾城分局收到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称当事人涉嫌生产无生产日期食品,经核查于2023年12月13日立案。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9月17日生产华夫饼357件(抹茶味夹心饼干195件、草莓味夹心饼干112件、柠檬味夹心饼干50件)。于2023年9月18日在没有标注生产日期的情况下,将上述357件华夫饼装车发往山西运城经销商王某,货款合计12852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郾城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作出处罚。
当事人生产销售的预包装食品包装标签上缺少生产日期信息,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要求,使消费者无法对商品进行食品安全性的判断,不属于标签瑕疵,应该予以惩罚。食品安全无小事,举一反三,监管部门也要加大对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违法经营违法行为的查处,要求生产、经营主体守法经营,诚信经营,守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案例五 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源汇分局查处漯河市源汇区巧某水产品使用不合格计量器销售水产品,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案
2024年4月12日,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源汇分局依法对漯河市源汇区巧某水产品在销售水产品时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罚没款1000元。
2024年3月20日,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源汇分局根据群众投诉,对漯河市源汇区巧某水产品销售水产品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17年10月25日开始经营,涉案电子秤是5年前从一商户(该商户已不再经营)处购买,价格400多元,无法提供采购票据。分局将涉案电子计价秤送漯河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检验,3月30日检验结果,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款的规定,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源汇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作出处罚。
当事人使用不合格计量器的行为,背离诚信,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经营秩序。市场监管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紧盯关系人民群众和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行业,及时发现和查处,并进行严厉打击,教育广大商户恪守职业道德底线,依法维护市场经营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