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涉嫌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分割槽头肉案

来源:   发布日期:2022-04-06 11:28

1.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 以案释法类                                        

案例报送单位: 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检索主题词:   以案释法 市场监管 食品安全                                    

 

2.案例正文采集

河南XX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涉嫌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分割槽头肉案

 

【案情简介】 2021年12月,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开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河南XX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原料库内发现存放白色塑料袋包装的分割槽头肉78件,产品外包装上无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规格型号等信息,报请批准后对上述食品原料下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并依法进行了立案调查。

 

【调查与处理】

经查,当事人所购进分割槽头肉为黄X在安徽省金华食品有限公司购进的猪头产品经二次分割的产品,产品虽有动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但未按照GB7718-2011国家标准进行标注。 且当事人购进用于生产的原料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构成了在生产经营中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项“食品生产者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分割槽头肉(78件1560Kg);3、罚款18500元;

 

【法律分析】

本案中,当事人从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在采购食品原料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规定,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而当事人在采购原料时却没有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未查验食品的检验合格证明,构成了在生产经营中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该案的查处,是市场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管过程中通过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正是由于当事人未按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认真落实食品经营者主体责任,才造成被市场监管部门处罚。

 

【典型意义】

食品安全关系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该案件的查处是市场监管部门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的具体行动,体现了执法依法保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的部门鲜明态度。通过依法惩处,对食品经营者做出一次严厉的警示,传递了食品安全无小事、违法必受惩处的监管信号,让食品经营者进一步尊法守法、敬畏法律,从而增强食品经营者的主体责任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