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网络店铺违法经营假药案

来源:   发布日期:2022-04-26 11:28

1.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 以案释法类                                        

案例报送单位: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检索主题词:  以案释法 市场监管 药品安全                                     

(备选检索主题词:如以案释法、生态环境、合同等)

 

2.案例正文采集

某网络店铺违法经营假药案

【案情简介】 

2022年3月21日,漯河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与漯河市公安局食品药品环境安全犯罪侦查支队联合召开信息交流会。会上,公安机关通报了一家网络店铺涉嫌经营产品的有关线索。根据通报情况,漯河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现场登录上述网络店铺并进行初步的产品筛查,根据初步研判,上述网店经营的2个品种产品(黄金玛卡、黄秋葵.牡蛎)涉嫌非法添加化学物质。依据《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规定,2022年3月23日,公安机关向我局送达了《关于商请委托涉嫌有毒有害食品案检验检测的函》,委托我局对上述网店经营的前述2个品种产品进行检验检测并出具相关意见。

 

【调查与处理】

2022年3月24日,市场监管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对上述两个产品进行检验。2022年4月10日,收到检测机构两份《检测报告》,经检验,上述两种产品中均含有“西地那非”化学成份。2022年4月15日,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将该案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于2022年4月20日立案调查。目前,公安机关已抓获犯罪嫌疑人2名。

 

【法律分析】

在本案的整个查办过程中,首先发现问题产品是关键,网络店铺经营的产品众多,在各种产品中,如何发现违法产品,需要执法人员有较强的敏锐判断力及丰富的执法经验。涉嫌违法的产品,存在一下几个特点,1、与药品名称近似的,混淆视听,2、外包装不规范,吸引眼球,3、产品外包装显示的批准文号多为虚假文号。本案中,执法人员在网络上初筛涉案物品时,观察到其批准文号为食品类,而标注有中药成分且标注的适宜人群等内容暗示适应症及用于治疗人的疾病,执法人员已初步判定此类产品可能涉嫌为假药。随后的查办,也证实了执法人员的初判。

经查,上述两种产品的外包装标签和说明书均标注有主要成分显示其产品中含有中药成分,可以调节人的生理机能;标注的适宜人群等内容暗示适应症及用于治疗人的疾病;明示有用法用量,且样品检出“西地那非”化学成份,以上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二条药品的定义特征,应按药品进行管理。但上述两种产品外包装显示的批准文号和标示的生产企业亦为虚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三)变质的药品;(四)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和国家药监局关于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假药劣药认定有关问题的复函》、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周口市公安局委托涉案问题定性的复函》等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向公安机关出具了假药认定意见。

 

【典型意义】

加强行刑衔接,加大药品经营违法行为查处,能够更加有效保障人民群众安全用药。该案件的借鉴意义在于:市场监管部门查办涉嫌犯罪案件过程中,应积极的要求公安部门提前介入,公安部门有专业的侦查手段,而市场监管部门有技术支撑,双方合作,才能更有效地打击犯罪;重视日常监督工作。对日常监督管理获得的每个线索,都要高度重视,精准研判,在细微的线索中发现重大案件线索;加大药品、食品等知识的宣传力度。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两品一械专业知识、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让广大群众更可能的了解两品一械相关知识,动员人民群众擦亮双眼,积极参与市场监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