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网络交易主体发布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消毒卫生用品广告案

来源:   发布日期:2022-07-20 11:29

1、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以案释法类                              

案例报送单位: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检索主题词:以案释法 市场监管 广告                                       

2、案例正文采集

案例标题:

范某发布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消毒卫生用品广告案

【案情简介】

2021年8月30日,漯河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市局转来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管局案件线索移送函(长市监案移字〔2021〕05062021082493号),移送函及附件显示:当事人在拼多多商城其个人店铺“爱美丽豆豆屋”销售的产品“联邦幽克hp口腔抑菌膏”涉嫌发布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广告,被消费者投诉举报

【调查处理】

经检查确认,当事人自2021年1月开始在其拼多多商城的个人店铺“爱美丽豆豆屋”销售“联邦幽克hp口腔抑菌膏”,在该产品详情界面编辑使用“幽门螺旋杆菌HP牙膏除抗口臭官网正品净口腔杀菌抑菌神器去黄牙垢”为搜索关键词,并在该详情界面的细节介绍处使用详情界面显示有“防止螺旋杆菌,保持口腔健康……菊花提取物,提取自天然植物金银花,主要用于清热解毒,消炎抑菌……等图文内容进行功效宣传。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属于发布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广告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执法机关责令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1倍的罚款3375.48元。

【法律分析】

一、在本案的整个查办过程中,首先确定产品的性质是关键,根据其包装标识以及生产厂家的相关资质证书来确定产品是否为药品或医疗器械。一旦将产品定性非药品或医疗器械,那么其在经营过程中在网络店铺产品详情界面所引用的有关涉及“清热解毒、祛痰止咳”等词句便属于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容易使其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的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广告行为。因案件当事人为网络店铺,没有实际的经营场地,执法人员通过拼多多提供的个人信息以及该店铺客服主动联系当事人,在确认其家庭住址后进行了现场检查。在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首先对当事人所经营的拼多多店铺“爱美丽豆豆屋”的实际经营情况向当事人范某予以确认,在确定函附产品确系当事人经营后,要求当事人打开网店的商家管理后台对该款产品的详情页逐一提取相关证据,该产品详情界面编辑使用“幽门螺旋杆菌HP牙膏除抗口臭官网正品净口腔杀菌抑菌神器去黄牙垢”为搜索关键词,并在该详情界面的细节介绍处使用详情界面显示有“防止螺旋杆菌,保持口腔健康。清洁口腔HP,清洁口腔内的幽门螺杆菌。避免传播,避免HP通过口腔传播。1、菊花提取物,提取自天然植物金银花,主要用于清热解毒,消炎抑菌;2、薄荷提取物,用于口腔、咽喉,薄荷醇能促进分泌,清新怡神,疏风散热,可清新口气并具有多种药性;3、甘草提取物,有补脾益气,清热解毒,祛痰止咳,缓急止痛,调和诸药的功效;4、库拉索芦荟提取物,库拉索芦荟用于口腔、咽喉,芦荟不仅有解毒、消炎,还有再生新细胞的作用……”等图文内容进行功效宣传。

在取得产品的宣传界面的相关证据后,执法人员提取了该产品实物及生产厂家的相关证照,以确定该产品为消毒卫生用品,由此可以判定产品不属于药品或医疗器械,那么其宣传语中“清热解毒、祛痰止咳”等词句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容易使其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由此初步可以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属于发布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广告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而广告案件中一个很关键的证据便是广告费用。网络广告案件与传统媒体广告不同,网店经营者自行上传产品图片编辑文字一般不会产生相关费用,然而往往忽略了第三方平台在产品关键词搜索中优先展示“流量排名”的“直通车”费用,这部分费用在平台管理中一般以“信息技术服务、软件服务费”出现,商家经过后台可申请发票,从而认定为变相的广告费用。该案件处理中,因当事人属于自营网络店铺,没有明确的广告费用,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商家管理后台中提取到当事人向拼多多商城缴纳的“信息技术服务、软件服务费”(直通车费用)3375.48元,该费用缴纳后可以在平台界面优先显示该产品,并在产品主图右下角显示“广告”字样。由此,通过间接证据关联,认定该费用为其广告费用。

同时,当事人属个人店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条的规定允许开设个人店铺从事小额零星交易活动,执法人员从当事人的商家管理后台调取其2021年1月至案发的销售额统计,确认其单月最高经营额8852.90元,最低经营额703.3元,单月最高交易订单108笔,最低15笔。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的规定,认定当事人所从事的经营业务为零星小额交易活动,无需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从而确认了当事人不属于无照经营行为。

【典型意义】

在当前网络交易正为常态、新型网络销售销售方式不断推新的形势下,网络交易广告违法行为也大量产生,为了逃避执法监管,违法的形式和内容不断变异,对行政执法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本案中,通过详细的调查取证和执法说理,对产品服务、广告违法性质和广告费用予以了合理的认定,对网络交易违法广告进行了有效查处,从而为净化网络交易秩序和消费环境提供了法治保障。同时,该案件中还通过相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人无需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行为进行了无过错认定,做到了不枉不纵、过罚相当,为小微市场主体的发展营造了宽松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