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5日是第42个“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为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在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市人民检察院与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诉讼优秀案例。三部门希望通过发布这批案例,传播消费者维权法律资讯,推动消费者权益保护协同共治,保障消费者维权法治基础更加坚实稳固,促进解决人民群众关心关注的“关键小事”,以能动履职保障民生福祉。
针对辖区内部分商家出售散装食品存在的质量安全问题,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职,督促行政机关积极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规范散装食品经营秩序,消除散装食品安全隐患,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2023年10月,源汇区人民检察院在开展散装食品安全经营的专项排查中发现,源汇区7家小型便利店、大型商超在售的部分散装食品存在食品安全问题,如冷冻丸子、豆腐、咸菜等裸露摆放,未设有防尘设施;沙琪玛、月饼等散装食品未注明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及生产厂家等信息,或虽有标注但标注信息不全、不规范。散装食品销售存在的问题,不仅侵犯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社会公众利益。
2023年10月19日,源汇区人民检察院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源汇分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其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调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商家及时开展执法检查,按照食品安全相关法律要求进行处理;对本辖区内食品经营场所内散装食品销售情况开展全面排查,对于不规范经营单位督促整改,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规范散装食品销售行为;建立长效机制,加强对辖区内散装食品经营活动的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并查处散装食品经营违法行为。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源汇分局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迅速对辖区内1952家大中型超市、小型便利店开展了散装食品安全专项检查,排查出涉及散装食品销售631家,发现存在散装食品安全隐患的商家103家。对于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经营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源汇分局要求使用防尘盖等“三防”设施,在显著位置标明散装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和联系方式等内容,同时组织辖区内流通环节散装食品经营者进行专项宣传培训,强化散装食品市场执法监管力度。目前存在问题的103家商家均已整改完成,消费者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维护。
2023年12月,源汇区人民检察组织“回头看”,前往辖区内各大商超及便利店进行跟进监督,发现辖区内散装食品经营规范,食品相关信息完整,市场经营有序。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检察机关聚焦与人民群众生活紧密相关的散装食品安全问题,通过制发诉前检察建议、督促整改落实等方式,推动行政机关开展专项检查,改变散装食品销售乱象,确保检察建议落到实处,促进源头治理,推动“以我管促都管”释放最大效能,普惠保障民生。
经调查,犯罪嫌疑人赵某在郾城区李集镇、商桥镇经营成人用品无人售货店期间,销售添加“西地那非”的保健食品。赵某销售含有非法添加成分的保健食品会对不特定消费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另查明,赵某在未取得相关行政部门审批的情况下,在多处地点违法经营保健食品。郾城区人民检察院对辖区内乡镇街道无人售货店进行全面排查,发现部分店铺存在没有悬挂营业执照、违规售卖保健食品等问题。
2023年4月13日,郾城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郾城分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积极履行职责,依法纠正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加大对食品安全隐患问题的排查力度;加强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增强消费者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强化日常监督,建立预防为主、全程可控的更加严格的长效食品安全保障机制,为群众的美好生活保驾护航。
检察建议发出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郾城分局立即对本辖区内保健食品经营情况进行了全面摸排,并重点加大对无人售货店的排查,对存在未设置保健食品销售专区、未落实进货查验、未建立索证索票制度等违法违规行为的35家店铺当场提出整改意见;对未取得相关行政部门审批的11家店铺进行注销。并在店铺中粘贴提示牌,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加大对辖区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力度,加强薄弱环节监管,做到监管不留死角,充分发挥食品安全协管员的作用,切实消除安全隐患。同时强化普法教育,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活动,加强城乡结合区域、农村区域食品安全宣传,提升群众食品安全意识,对食品经营商户采取发放食品安全手册、面对面普法的形式,督促食品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守法经营。
2023年5月,为确保检察建议落实整改的持续性效果,郾城区人民检察院针对无人售货店保健食品销售情况进行“回头看”,发现无人售货店均已按照要求悬挂营业执照,违规售卖的保健食品均已下架,食品安全得到了保障。
无人售货店作为新型销售主体,食品安全问题存在一定的隐蔽性。本案中,检察机关立足公益诉讼监督职能,发挥综合履职优势,刑事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同时发力,合力形成打击、治理食品安全的高压态势,行政机关收到检察建议后积极履职,采取有效措施,有力整治了无人售货店的经营乱象,确保消费者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药品安全领域 医疗器械安全
2023年1月,临颍县人民检察院在开展规范隐形眼镜销售专项监督行动中,发现县域内存在违规销售隐形眼镜的行为,于2023年2月6日立案调查。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隐形眼镜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范畴,具有较高风险,企业必须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才能从事经营活动,其购进、贮存、销售等记录应当符合可追溯要求。临颍县人民检察院对辖区内50余家眼镜店、美妆店、饰品店进行摸排,发现大部分商家均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且未建立相关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销售记录制度。
2023年2月7日,临颍县人民检察院与临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召开联席会,临颍县人民检察院对调查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详细说明,并公开送达检察建议,建议其充分履行监管职责,依法查处违规经营行为,采取有效措施规范隐形眼镜销售市场,切实保障和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收到检察建议后,临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立即成立工作专班,组织开展隐形眼镜专项整治行动,对全县眼镜店进行拉网式检查,并完善日常监督和长期监督等长效机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同时以“3·15”消费者权益日为契机,向商家讲解相关法律法规,引导其自觉规范经营。
临颍县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机关的整改进度持续跟进监督,截至目前,临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共抽验包含隐形眼镜在内的医疗器械4批次,检查相关销售商家830家次,查处违法违规行为23起,罚没款7.05万元,发放宣传资料2700余份,接受消费者咨询900余人次,有效遏制隐形眼镜行业市场乱象,规范全县第三类医疗器械行业健康发展。
隐形眼镜也叫角膜接触镜,是直接戴在眼球角膜上的,属于具有较高风险的第三类医疗器械,需要采取特别措施严格控制管理以保证其安全、有效。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以制发检察建议的形式,督促行政机关有效消除行政执法中的监管盲区,切实规范隐形眼镜市场健康发展,维护人民群众“眼睛上的安全”。
2023年12月1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修订发布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其中第七条明确规定“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新规实施后,舞阳县部分市场、超市生鲜销售区仍在违规使用生鲜灯。在生鲜灯的加持下,食品的色泽和新鲜度显著美化,从而影响消费者的色觉感官辨识,存在食品安全隐患,在一定程度上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024年1月3日,舞阳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向舞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加强管理,对违规使用生鲜灯的行为加大查处力度,规范市场秩序;广泛宣传,引导经营者充分认识生鲜灯的违法性和危害性,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舞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检察建议后,立即组织开展生鲜灯专项整治行动,执法人员共检查食品经营单位247个,指导经营者开展自查自纠,对使用不符合标准灯具的商户,督促其及时更换,对5家情节较为严重的超市依法立案,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经过专项整治活动,食品经营者逐步摒弃各类生鲜灯、美颜灯,还原肉类、蔬菜、水果等生鲜食用农产品本色,有效保障了消费者权益,守牢了食品安全底线。
2024年3月,舞阳县人民检察院邀请两名“益心为公”志愿者,对生鲜灯整改情况进行了“回头看”。经实地查看,各食品经营者已将生鲜区域美颜灯更换为白炽灯,食用农产品样貌彻底回归真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