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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扶持政策内容

时间:2022-07-26 00:11 来源:

个体工商户扶持政策内容

 

扶持个体工商户法律法规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创新,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扩大城乡就业,发挥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人员规模、经营规模相对较小的企业,包括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划分标准由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三条 国家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作为长期发展战略,坚持各类企业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其中的小型微型企业实行积极扶持、加强引导、完善服务、依法规范、保障权益的方针,为中小企业创立和发展创造有利的环境。

第四条 中小企业应当依法经营,遵守国家劳动用工、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社会保障、资源环境、质量标准、知识产权、财政税收等方面的法律、法规,遵循诚信原则,规范内部管理,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不得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 国务院制定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建立中小企业促进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全国中小企业促进工作。

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组织实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对中小企业促进工作进行宏观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

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家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中小企业促进工作协调机制,明确相应的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小企业促进工作。

第六条 国家建立中小企业统计监测制度。统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小企业的统计调查和监测分析,定期发布有关信息。

第七条 国家推进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建立社会化的信用信息征集与评价体系,实现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查询、交流和共享的社会化。

第二章 财税支持

第八条 中央财政应当在本级预算中设立中小企业科目,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第九条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通过资助、购买服务、奖励等方式,重点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和融资服务体系建设。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向小型微型企业倾斜,资金管理使用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实行预算绩效管理。

第十条 国家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应当遵循政策性导向和市场化运作原则,主要用于引导和带动社会资金支持初创期中小企业,促进创业创新。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

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设立和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一条 国家实行有利于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按照规定实行缓征、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措施,简化税收征管程序,减轻小型微型企业税收负担。

第十二条 国家对小型微型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减免等优惠政策,减轻小型微型企业负担。

第三章 融资促进

第十三条 金融机构应当发挥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高效、公平地服务中小企业。

第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综合运用货币政策工具,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改善小型微型企业融资环境。

第十五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金融机构开展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应当制定差异化监管政策,采取合理提高小型微型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等措施,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小型微型企业融资规模和比重,提高金融服务水平。

第十六条 国家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开发和提供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在其业务经营范围内,采取多种形式,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

第十七条 国家推进和支持普惠金融体系建设,推动中小银行、非存款类放贷机构和互联网金融有序健康发展,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县域和乡镇等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薄弱地区延伸网点和业务。

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应当设立普惠金融机构,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服务。国家推动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

地区性中小银行应当积极为其所在地的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服务,促进实体经济发展。

第十八条 国家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多渠道推动股权融资,发展并规范债券市场,促进中小企业利用多种方式直接融资。

第十九条 国家完善担保融资制度,支持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以应收账款、知识产权、存货、机器设备等为担保品的担保融资。

第二十条 中小企业以应收账款申请担保融资时,其应收账款的付款方,应当及时确认债权债务关系,支持中小企业融资。

国家鼓励中小企业及付款方通过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确认债权债务关系,提高融资效率,降低融资成本。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中小企业政策性信用担保体系,鼓励各类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信用担保。

第二十二条 国家推动保险机构开展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业务,开发适应中小企业分散风险、补偿损失需求的保险产品。

第二十三条 国家支持征信机构发展针对中小企业融资的征信产品和服务,依法向政府有关部门、公用事业单位和商业机构采集信息。

国家鼓励第三方评级机构开展中小企业评级服务。

第四章 创业扶持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宣传资料等形式,为创业人员免费提供工商、财税、金融、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劳动用工、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法律政策咨询和公共信息服务。

第二十五条 高等学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和失业人员、残疾人员等创办小型微型企业,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和收费减免。

第二十六条 国家采取措施支持社会资金参与投资中小企业。创业投资企业和个人投资者投资初创期科技创新企业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二十七条 国家改善企业创业环境,优化审批流程,实现中小企业行政许可便捷,降低中小企业设立成本。

第二十八条 国家鼓励建设和创办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基地、孵化基地,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和服务。

第二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中小企业发展的需要,在城乡规划中安排必要的用地和设施,为中小企业获得生产经营场所提供便利。

国家支持利用闲置的商业用房、工业厂房、企业库房和物流设施等,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生产经营场所。

第三十条 国家鼓励互联网平台向中小企业开放技术、开发、营销、推广等资源,加强资源共享与合作,为中小企业创业提供服务。

第三十一条 国家简化中小企业注销登记程序,实现中小企业市场退出便利化。

第五章 创新支持

第三十二条 国家鼓励中小企业按照市场需求,推进技术、产品、管理模式、商业模式等创新。

中小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依法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方法。

国家完善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

第三十三条 国家支持中小企业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运营管理等环节应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技术手段,创新生产方式,提高生产经营效率。

第三十四条 国家鼓励中小企业参与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开发和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研项目实施。

国家推动军民融合深度发展,支持中小企业参与国防科研和生产活动。

国家支持中小企业及中小企业的有关行业组织参与标准的制定。

第三十五条 国家鼓励中小企业研究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规范内部知识产权管理,提升保护和运用知识产权的能力;鼓励中小企业投保知识产权保险;减轻中小企业申请和维持知识产权的费用等负担。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规划、用地、财政等方面提供支持,推动建立和发展各类创新服务机构。

国家鼓励各类创新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信息、研发设计与应用、质量标准、实验试验、检验检测、技术转让、技术培训等服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动企业技术、产品升级。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拓宽渠道,采取补贴、培训等措施,引导高等学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就业,帮助中小企业引进创新人才。

国家鼓励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大型企业等创造条件向中小企业开放试验设施,开展技术研发与合作,帮助中小企业开发新产品,培养专业人才。

国家鼓励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支持本单位的科技人员以兼职、挂职、参与项目合作等形式到中小企业从事产学研合作和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报酬。

第六章 市场开拓

第三十八条 国家完善市场体系,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和市场监管制度,反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营造中小企业公平参与竞争的市场环境。

第三十九条 国家支持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建立以市场配置资源为基础的、稳定的原材料供应、生产、销售、服务外包、技术开发和技术改造等方面的协作关系,带动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第四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制定中小企业政府采购的相关优惠政策,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

向中小企业预留的采购份额应当占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其中,预留给小型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六十。中小企业无法提供的商品和服务除外。

政府采购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经营规模和财务指标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政府采购部门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采购信息,为中小企业获得政府采购合同提供指导和服务。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法律咨询、知识产权保护、技术性贸易措施、产品认证等方面为中小企业产品和服务出口提供指导和帮助,推动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

国家有关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通过开展进出口信贷、出口信用保险等业务,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境外市场。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为中小企业提供用汇、人员出入境等方面的便利,支持中小企业到境外投资,开拓国际市场。

第七章 服务措施

第四十三条 国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公益性服务。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应当建立跨部门的政策信息互联网发布平台,及时汇集涉及中小企业的法律法规、创业、创新、金融、市场、权益保护等各类政府服务信息,为中小企业提供便捷无偿服务。

第四十六条 国家鼓励各类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创业培训与辅导、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咨询、信息咨询、信用服务、市场营销、项目开发、投资融资、财会税务、产权交易、技术支持、人才引进、对外合作、展览展销、法律咨询等服务。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应当安排资金,有计划地组织实施中小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

第四十八条 国家支持有关机构、高等学校开展针对中小企业经营管理及生产技术等方面的人员培训,提高企业营销、管理和技术水平。

国家支持高等学校、职业教育院校和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与中小企业合作共建实习实践基地,支持职业教育院校教师和中小企业技术人才双向交流,创新中小企业人才培养模式。

第四十九条 中小企业的有关行业组织应当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诉求,加强自律管理,为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开拓市场等提供服务。

第八章 权益保护

第五十条 国家保护中小企业及其出资人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中小企业财产及其合法收益。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应当建立专门渠道,听取中小企业对政府相关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督促改进。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行业组织应当公布联系方式,受理中小企业的投诉、举报,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调查、处理。

第五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实施行政许可,依法开展管理工作,不得实施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检查,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中小企业参加考核、评比、表彰、培训等活动。

第五十三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

中小企业有权要求拖欠方支付拖欠款并要求对拖欠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向中小企业收取费用,不得实施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罚款,不得向中小企业摊派财物。中小企业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有权拒绝和举报、控告。

第五十五条 国家建立和实施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制度,收费目录清单及其实施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不得对中小企业执行目录清单之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对中小企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严禁以各种方式强制中小企业赞助捐赠、订购报刊、加入社团、接受指定服务;严禁行业组织依靠代行政府职能或者利用行政资源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中小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应当依法进行,建立随机抽查机制。同一部门对中小企业实施的多项监督检查能够合并进行的,应当合并进行;不同部门对中小企业实施的多项监督检查能够合并完成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实施合并或者联合检查。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定期组织对中小企业促进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八条 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应当委托第三方机构定期开展中小企业发展环境评估,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中小企业发展环境评估。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对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使用效果的企业评价、社会评价和资金使用动态评估,并将评价和评估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截留、挤占、挪用、侵占、贪污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等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中小企业参加考核、评比、表彰、培训等活动的行为,违法向中小企业收费、罚款、摊派财物的行为,以及其他侵犯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查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扶持个体工商户法律法规之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74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已经2021年4月14日国务院第1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克强

2021年7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场主体登记管理行为,推进法治化市场建设,维护良好市场秩序和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下列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一)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

(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

(四)个体工商户;

(五)外国公司分支机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

第三条 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

市场主体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四条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合规、规范统一、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加强统筹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制定统一的市场主体登记数据和系统建设规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市场主体登记工作的部门(以下称登记机关)应当优化市场主体登记办理流程,提高市场主体登记效率,推行当场办结、一次办结、限时办结等制度,实现集中办理、就近办理、网上办理、异地可办,提升市场主体登记便利化程度。

第七条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市场主体登记信息与其他政府信息的共享和运用,提升政府服务效能。

 

第二章 登记事项

第八条 市场主体的一般登记事项包括:

(一)名称;

(二)主体类型;

(三)经营范围;

(四)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

(五)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

(六)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除前款规定外,还应当根据市场主体类型登记下列事项: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非公司企业法人出资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姓名及居所;

(三)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名称或者姓名、住所、承担责任方式;

(四)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姓名、住所、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市场主体的下列事项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一)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二)经营期限或者合伙期限;

(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的出资数额,合伙企业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和出资方式;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成员;

(六)参加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家庭成员姓名;

(七)市场主体登记联络员、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

(八)公司、合伙企业等市场主体受益所有人相关信息;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市场主体只能登记一个名称,经登记的市场主体名称受法律保护。

市场主体名称由申请人依法自主申报。

第十一条 市场主体只能登记一个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

电子商务平台内的自然人经营者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将电子商务平台提供的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本地区实际情况,自行或者授权下级人民政府对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作出更加便利市场主体从事经营活动的具体规定。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外,市场主体的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实行认缴登记制,以人民币表示。

出资方式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司股东、非公司企业法人出资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成员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第十四条 市场主体的经营范围包括一般经营项目和许可经营项目。经营范围中属于在登记前依法须经批准的许可经营项目,市场主体应当在申请登记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市场主体应当按照登记机关公布的经营项目分类标准办理经营范围登记。

 

第三章 登记规范

第十五条 市场主体实行实名登记。申请人应当配合登记机关核验身份信息。

第十六条 申请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资格文件、自然人身份证明;

(三)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相关文件;

(四)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章程或者合伙企业合伙协议;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市场主体类型分别制定登记材料清单和文书格式样本,通过政府网站、登记机关服务窗口等向社会公开。

登记机关能够通过政务信息共享平台获取的市场主体登记相关信息,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

第十七条 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十八条 申请人可以委托其他自然人或者中介机构代其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受委托的自然人或者中介机构代为办理登记事宜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不得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

第十九条 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确认并当场登记。不能当场登记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情形复杂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工作日。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第二十条 登记申请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市场主体设立登记,登记机关依法予以登记的,签发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市场主体的成立日期。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市场主体须经批准的,应当在批准文件有效期内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第二十二条 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营业执照样式、电子营业执照标准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制定。

第二十三条 市场主体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第二十四条 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属于依法须经批准的,申请人应当在批准文件有效期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五条 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在任职期间发生本条例第十二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六条 市场主体变更经营范围,属于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或者有效期届满的,应当自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或者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或者办理注销登记。

第二十七条 市场主体变更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跨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的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前,向迁入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迁出地登记机关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移交市场主体档案等相关材料。

第二十八条 市场主体变更登记涉及营业执照记载事项的,登记机关应当及时为市场主体换发营业执照。

第二十九条 市场主体变更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备案事项的,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成员发生变更的,应当自本会计年度终了之日起90日内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第三十条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的,市场主体可以自主决定在一定时期内歇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市场主体应当在歇业前与职工依法协商劳动关系处理等有关事项。

市场主体应当在歇业前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登记机关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歇业期限、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等信息。

市场主体歇业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市场主体在歇业期间开展经营活动的,视为恢复营业,市场主体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市场主体歇业期间,可以以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代替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

第三十一条 市场主体因解散、被宣告破产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终止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市场主体终止。

市场主体注销依法须经批准的,应当经批准后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二条 市场主体注销登记前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清算组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债权人公告。

清算组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市场主体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依法办理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第三十三条 市场主体未发生债权债务或者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未发生或者已结清清偿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应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由全体投资人书面承诺对上述情况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

市场主体应当将承诺书及注销登记申请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公示期为20日。在公示期内无相关部门、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市场主体可以于公示期届满之日起2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个体工商户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的,无需公示,由登记机关将个体工商户的注销登记申请推送至税务等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在10日内没有提出异议的,可以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市场主体注销依法须经批准的,或者市场主体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

第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或者裁定宣告破产的,有关清算组、破产管理人可以持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或者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市场主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示年度报告和登记相关信息。

第三十六条 市场主体应当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从事电子商务经营的市场主体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或者相关链接标识。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坏的,市场主体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声明作废,申请补领。

登记机关依法作出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撤销登记决定的,市场主体应当缴回营业执照。拒不缴回或者无法缴回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营业执照作废。

第三十八条 登记机关应当根据市场主体的信用风险状况实施分级分类监管。

登记机关应当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对市场主体登记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向社会公开监督检查结果。

第三十九条 登记机关对市场主体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市场主体的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查阅、复制、收集与市场主体经营活动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

(三)向与市场主体经营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情况;

(四)依法责令市场主体停止相关经营活动;

(五)依法查询涉嫌违法的市场主体的银行账户;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登记机关行使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职权的,应当经登记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四十条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受虚假市场主体登记影响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登记机关提出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申请。

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

因虚假市场主体登记被撤销的市场主体,其直接责任人自市场主体登记被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市场主体登记。登记机关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不予撤销市场主体登记:

(一)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可能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二)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后无法恢复到登记前的状态;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 登记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认定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决定错误的,可以撤销该决定,恢复原登记状态,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五条 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市场主体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市场主体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或者在市场主体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七条 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办理备案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事电子商务经营的市场主体未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或者相关链接标识的,由登记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处罚。

市场主体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登记机关确定罚款金额时,应当综合考虑市场主体的类型、规模、违法情节等因素。

第五十条 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职责或者履行职责不当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市场主体登记管理违法行为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照本条例制定市场主体登记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

第五十四条 无固定经营场所摊贩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另行规定。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扶持个体工商户政策汇编之一(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

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8〕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就业是最大的民生,也是经济发展的重中之重。当前,我国就业局势保持总体稳定,但经济运行稳中有变,经济下行压力有所加大,对就业的影响应高度重视。必须把稳就业放在更加突出位置,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就业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支持企业稳定岗位,促进就业创业,强化培训服务,确保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就业目标任务完成和就业局势持续稳定。为此,提出以下意见:

一、支持企业稳定发展

(一)加大稳岗支持力度。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或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50%的标准确定。上述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负责。列第一位者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支持小微企业。充分发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支持创业就业。各地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应优先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提供低费率的担保支持,提高小微企业贷款可获得性。(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负责)

二、鼓励支持就业创业

(三)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政策支持力度。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自主创业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各地可因地制宜适当放宽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由此产生的贴息资金由地方财政承担。推动奖补政策落到实处,按各地当年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总额的一定比例,奖励创业担保贷款基金运营管理机构等单位,引导其进一步提高服务创业就业的积极性。(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负责)

(四)支持创业载体建设。鼓励各地加快建设重点群体创业孵化载体,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场地支持、指导服务和政策扶持,根据入驻实体数量、孵化效果和带动就业成效,对创业孵化基地给予一定奖补。支持稳定就业压力较大地区为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免费提供经营场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科技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扩大就业见习补贴范围。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三年百万青年见习计划;将就业见习补贴范围由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扩展至16—24岁失业青年;组织失业青年参加3—12个月的就业见习,按规定给予就业见习补贴,并适当提高补贴标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

三、积极实施培训

(六)支持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困难企业可组织开展职工在岗培训,所需经费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经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评估合格后,可由就业补助资金予以适当支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负责)

(七)开展失业人员培训。支持各类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和符合条件的企业承担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对培训合格的失业人员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根据培训成本、培训时长、市场需求和取得相关证书情况等确定;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其中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在培训期间再给予生活费补贴。生活费补贴政策每人每年只享受一次,且不可同时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教育部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

(八)放宽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由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放宽至参保1年以上。参保职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在参保地申请技术技能提升补贴。所需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负责)

四、及时开展下岗失业人员帮扶

(九)实行失业登记常住地服务。失业人员可在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申请享受当地就业创业服务、就业扶持政策、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其中,大龄、残疾、低保家庭等劳动者可在常住地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就业援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落实失业保险待遇。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由失业保险基金发放失业保险金,其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医保局负责)

(十一)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对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给予临时生活补助,补助标准根据家庭困难程度、地区消费水平等综合确定。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给予临时救助。通过综合施策,帮助困难群众解困脱困。(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落实各方责任

(十二)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本地区促进就业工作的主体责任,建立由政府负责人牵头、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因地制宜,多措并举,统筹做好本地区促进就业工作,分级预警、分层响应、分类施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在本意见印发之日起30日内,制定出台具体实施办法,组织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和财力水平合理确定享受政策的困难企业范围,突出重点帮扶对象,合理确定补贴等标准,确保各项政策尽快落地。(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

(十三)明确部门组织协调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要统筹协调促进就业政策制定、督促落实、统计监测等工作。财政部要加大资金支持力度,保障促进就业政策落实。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立足职能职责,积极出台促进就业创业的政策措施,开展更多有利于促进就业的专项活动,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切实抓好政策服务。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开展政策宣传,向社会公布政策清单、申办流程、补贴标准、服务机构及联系方式、监督投诉电话,深入企业宣讲政策、了解困难、做好帮扶。对申请享受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和就业创业服务的困难企业、下岗失业人员,要建立实名制管理服务信息系统。要优化流程,精简证明,加强监管,确保各项政策资金规范便捷地惠及享受对象。(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指导企业等各方履行社会责任。要引导困难企业更加注重运用市场机制、经济手段,通过转型转产、培训转岗、支持“双创”等,多渠道分流安置职工,依法处理劳动关系。引导职工关心企业生存与发展,困难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的,可采取协商薪酬、调整工时、轮岗轮休、在岗培训等措施,保留就业岗位,稳定劳动关系。引导劳动者树立正确就业观,主动提升就业能力,通过自身努力实现就业创业。广泛调动社会各界积极性,形成稳定、扩大就业的合力。(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从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并适时下达,由地方统筹纳入就业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当前稳就业工作。各地要对现有补贴项目进行梳理,在保持政策连续性、稳定性的基础上,对补贴项目、补贴方式进行归并简化,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地贯彻落实本意见的有关情况及发现的重要问题,要及时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

2018年11月16日

 

扶持个体工商户政策汇编之二(国务院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意见

国发〔2018〕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职业技能培训是全面提升劳动者就业创业能力、缓解技能人才短缺的结构性矛盾、提高就业质量的根本举措,是适应经济高质量发展、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内在要求,对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推进制造强国建设、提高全要素生产率、推动经济迈上中高端具有重要意义。为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就业创业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十三五”规划纲要相关要求,现就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适应经济转型升级、制造强国建设和劳动者就业创业需要,深化人力资源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着力提升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建设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大军,为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强大支撑。

(二)基本原则。

促进普惠均等。针对城乡全体劳动者,推进基本职业技能培训服务普惠性、均等化,注重服务终身,保障人人享有基本职业技能培训服务,全面提升培训质量、培训效益和群众满意度。

坚持需求导向。坚持以促进就业创业为目标,瞄准就业创业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确定培训内容,加强对就业创业重点群体的培训,提高培训后的就业创业成功率,着力缓解劳动者素质结构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不相适应、结构性就业矛盾突出的问题。

创新体制机制。推进职业技能培训市场化、社会化改革,充分发挥企业主体作用,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建立培训资源优化配置、培训载体多元发展、劳动者按需选择、政府加强监管服务的体制机制。

坚持统筹推进。加强职业技能开发和职业素质培养,全面做好技能人才培养、评价、选拔、使用、激励等工作,着力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形成有利于技能人才发展的制度体系和社会环境,促进技能振兴与发展。

(三)目标任务。

建立并推行覆盖城乡全体劳动者、贯穿劳动者学习工作终身、适应就业创业和人才成长需要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实现培训对象普惠化、培训资源市场化、培训载体多元化、培训方式多样化、培训管理规范化,大规模开展高质量的职业技能培训,力争2020年后基本满足劳动者培训需要,努力培养造就规模宏大的高技能人才队伍和数以亿计的高素质劳动者。

二、构建终身职业技能培训体系

(四)完善终身职业技能培训政策和组织实施体系。面向城乡全体劳动者,完善从劳动预备开始,到劳动者实现就业创业并贯穿学习和职业生涯全过程的终身职业技能培训政策。以政府补贴培训、企业自主培训、市场化培训为主要供给,以公共实训机构、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职业培训机构和行业企业为主要载体,以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创新培训为主要形式,构建资源充足、布局合理、结构优化、载体多元、方式科学的培训组织实施体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列第一位者为牵头单位,下同)

(五)围绕就业创业重点群体,广泛开展就业技能培训。持续开展高校毕业生技能就业行动,增强高校毕业生适应产业发展、岗位需求和基层就业工作能力。深入实施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春潮行动”,将农村转移就业人员和新生代农民工培养成为高素质技能劳动者。配合化解过剩产能职工安置工作,实施失业人员和转岗职工特别职业培训计划。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和农村实用人才培训计划,全面建立职业农民制度。对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开展劳动预备制培训。对即将退役的军人开展退役前技能储备培训和职业指导,对退役军人开展就业技能培训。面向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农村“低保”家庭、困难职工家庭和残疾人,开展技能脱贫攻坚行动,实施“雨露计划”、技能脱贫千校行动、残疾人职业技能提升计划。对服刑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开展以顺利回归社会为目的的就业技能培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司法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退役军人事务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务院扶贫办、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残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充分发挥企业主体作用,全面加强企业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将企业职工培训作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重点,明确企业培训主体地位,完善激励政策,支持企业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鼓励规模以上企业建立职业培训机构开展职工培训,并积极面向中小企业和社会承担培训任务,降低企业兴办职业培训机构成本,提高企业积极性。对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适应高质量发展要求,推动企业健全职工培训制度,制定职工培训规划,采取岗前培训、学徒培训、在岗培训、脱产培训、业务研修、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能竞赛等方式,大幅提升职工技能水平。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度,对企业新招用和转岗的技能岗位人员,通过校企合作方式,进行系统职业技能培训。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作用,支持符合条件的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健全校企合作制度,探索推进产教融合试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务院国资委、全国总工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适应产业转型升级需要,着力加强高技能人才培训。面向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紧缺职业(工种),大力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增加高技能人才供给。深入实施国家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紧密结合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发展需求,开展技师、高级技师培训。对重点关键岗位的高技能人才,通过开展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等方面培训以及技术研修攻关等方式,进一步提高他们的专业知识水平、解决实际问题能力和创新创造能力。支持高技能领军人才更多参与国家科研项目。发挥高技能领军人才在带徒传技、技能推广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务院国资委、全国总工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大力推进创业创新培训。组织有创业意愿和培训需求的人员参加创业创新培训。以高等学校和职业院校毕业生、科技人员、留学回国人员、退役军人、农村转移就业和返乡下乡创业人员、失业人员和转岗职工等群体为重点,依托高等学校、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创业培训(实训)中心、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网络平台等,开展创业意识教育、创新素质培养、创业项目指导、开业指导、企业经营管理等培训,提升创业创新能力。健全以政策支持、项目评定、孵化实训、科技金融、创业服务为主要内容的创业创新支持体系,将高等学校、职业院校学生在校期间开展的“试创业”实践活动纳入政策支持范围。发挥技能大师工作室、劳模和职工创新工作室作用,开展集智创新、技术攻关、技能研修、技艺传承等群众性技术创新活动,做好创新成果总结命名推广工作,加大对劳动者创业创新的扶持力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退役军人事务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务院扶贫办、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残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强化工匠精神和职业素质培育。大力弘扬和培育工匠精神,坚持工学结合、知行合一、德技并修,完善激励机制,增强劳动者对职业理念、职业责任和职业使命的认识与理解,提高劳动者践行工匠精神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广泛开展“大国工匠进校园”活动。加强职业素质培育,将职业道德、质量意识、法律意识、安全环保和健康卫生等要求贯穿职业培训全过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深化职业技能培训体制机制改革

(十)建立职业技能培训市场化社会化发展机制。加大政府、企业、社会等各类培训资源优化整合力度,提高培训供给能力。广泛发动社会力量,大力发展民办职业技能培训。鼓励企业建设培训中心、职业院校、企业大学,开展职业训练院试点工作,为社会培育更多高技能人才。鼓励支持社会组织积极参与行业人才需求发布、就业状况分析、培训指导等工作。政府补贴的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全部向具备资质的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开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全国总工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建立技能人才多元评价机制。健全以职业能力为导向、以工作业绩为重点、注重工匠精神培育和职业道德养成的技能人才评价体系。建立与国家职业资格制度相衔接、与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相适应的职业技能等级制度。完善职业资格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等多元化评价方式,促进评价结果有机衔接。健全技能人才评价管理服务体系,加强对评价质量的监管。建立以企业岗位练兵和技术比武为基础、以国家和行业竞赛为主体、国内竞赛与国际竞赛相衔接的职业技能竞赛体系,大力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积极参与世界技能大赛,拓展技能人才评价选拔渠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务院国资委、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中国残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建立职业技能培训质量评估监管机制。对职业技能培训公共服务项目实施目录清单管理,制定政府补贴培训目录、培训机构目录、鉴定评价机构目录、职业资格目录,及时向社会公开并实行动态调整。建立以培训合格率、就业创业成功率为重点的培训绩效评估体系,对培训机构、培训过程进行全方位监管。结合国家“金保工程”二期,建立基于互联网的职业技能培训公共服务平台,提升技能培训和鉴定评价信息化水平。探索建立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电子档案,实现培训信息与就业、社会保障信息联通共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建立技能提升多渠道激励机制。支持劳动者凭技能提升待遇,建立健全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待遇相统一的激励机制。指导企业不唯学历和资历,建立基于岗位价值、能力素质、业绩贡献的工资分配机制,强化技能价值激励导向。制定企业技术工人技能要素和创新成果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办法,推动技术工人享受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有关政策,鼓励企业对高技能人才实行技术创新成果入股、岗位分红和股权期权等激励方式,鼓励凭技能创造财富、增加收入。落实技能人才积分落户、岗位聘任、职务职级晋升、参与职称评审、学习进修等政策。支持用人单位对聘用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比照相应层级工程技术人员确定其待遇。完善以国家奖励为导向、用人单位奖励为主体、社会奖励为补充的技能人才表彰奖励制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公务员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提升职业技能培训基础能力

(十四)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服务能力建设。推进职业技能培训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为劳动者提供市场供求信息咨询服务,引导培训机构按市场和产业发展需求设立培训项目,引导劳动者按需自主选择培训项目。推进培训内容和方式创新,鼓励开展新产业、新技术、新业态培训,大力推广“互联网+职业培训”模式,推动云计算、大数据、移动智能终端等信息网络技术在职业技能培训领域的应用,提高培训便利度和可及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教学资源建设。紧跟新技术、新职业发展变化,建立职业分类动态调整机制,加快职业标准开发工作。建立国家基本职业培训包制度,促进职业技能培训规范化发展。支持弹性学习,建立学习成果积累和转换制度,促进职业技能培训与学历教育沟通衔接。实行专兼职教师制度,完善教师在职培训和企业实践制度,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可根据需要和条件自主招用企业技能人才任教。大力开展校长等管理人员培训和师资培训。发挥院校、行业企业作用,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教材开发,提高教材质量,规范教材使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基础平台建设。推进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建成一批高技能人才培养培训、技能交流传承基地。加强公共实训基地、职业农民培育基地和创业孵化基地建设,逐步形成覆盖全国的技能实训和创业实训网络。对接世界技能大赛标准,加强竞赛集训基地建设,提升我国职业技能竞赛整体水平和青年技能人才培养质量。积极参与走出去战略和“一带一路”建设中的技能合作与交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保障措施

(十七)加强组织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总体要求,把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作为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任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促进就业和人才发展总体规划,制定中长期职业技能培训规划并大力组织实施,推进政策落实。要建立政府统一领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有关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不断加大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力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单位和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做好公共财政保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投入力度,落实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发挥好政府资金的引导和撬动作用。合理调整就业补助资金支出结构,保障培训补贴资金落实到位。加大对用于职业技能培训各项补贴资金的整合力度,提高使用效益。完善经费补贴拨付流程,简化程序,提高效率。要规范财政资金管理,依法加强对培训补贴资金的监督,防止骗取、挪用,保障资金安全和效益。有条件的地区可安排经费,对职业技能培训教材开发、新职业研究、职业技能标准开发、师资培训、职业技能竞赛、评选表彰等基础工作给予支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审计署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多渠道筹集经费。加大职业技能培训经费保障,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投入机制,通过就业补助资金、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社会捐助赞助、劳动者个人缴费等多种渠道筹集培训资金。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职业教育的捐赠,依照税法相关规定在税前扣除。鼓励社会捐助、赞助职业技能竞赛活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税务总局、全国总工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进一步优化社会环境。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政策宣传,创新宣传方式,提升社会影响力和公众知晓度。积极开展技能展示交流,组织开展好职业教育活动周、世界青年技能日、技能中国行等活动,宣传校企合作、技能竞赛、技艺传承等成果,提高职业技能培训吸引力。大力宣传优秀技能人才先进事迹,大力营造劳动光荣的社会风尚和精益求精的敬业风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国务院

2018年5月3日

扶持个体工商户政策汇编之三(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全文如下。

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生力军,是扩大就业、改善民生、促进创业创新的重要力量,在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中小企业发展,在财税金融、营商环境、公共服务等方面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取得积极成效。同时,随着国际国内市场环境变化,中小企业面临的生产成本上升、融资难融资贵、创新发展能力不足等问题日益突出,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为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按照竞争中性原则,打造公平便捷营商环境,进一步激发中小企业活力和发展动力。认真实施中小企业促进法,纾解中小企业困难,稳定和增强企业信心及预期,加大创新支持力度,提升中小企业专业化发展能力和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水平,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

二、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一)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坚决破除各种不合理门槛和限制,在市场准入、审批许可、招标投标、军民融合发展等方面打造公平竞争环境,提供充足市场空间。不断缩减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事项,推进“非禁即入”普遍落实,最大程度实现准入便利化。

(二)主动服务中小企业。进一步深化对中小企业的“放管服”改革。继续推进商事制度改革,推动企业注册登记、注销更加便利化。推进环评制度改革,落实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制,将项目环评审批时限压缩至法定时限的一半。落实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营造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环境,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主动服务企业,对企业发展中遇到的困难,要“一企一策”给予帮助。

(三)实行公平统一的市场监管制度。创新监管方式,寓监管于服务之中。避免在安监、环保等领域微观执法和金融机构去杠杆中对中小企业采取简单粗暴的处置措施。深入推进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坚决保护企业及其出资人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中小企业财产及其合法收益。严格禁止各种刁难限制中小企业发展的行为,对违反规定的问责追责。

三、破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一)完善中小企业融资政策。进一步落实普惠金融定向降准政策。加大再贴现对小微企业支持力度,重点支持小微企业500万元及以下小额票据贴现。将支小再贷款政策适用范围扩大到符合条件的中小银行(含新型互联网银行)。将单户授信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纳入中期借贷便利的合格担保品范围。

(二)积极拓宽融资渠道。进一步完善债券发行机制,实施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采取出售信用风险缓释凭证、提供信用增进服务等多种方式,支持经营正常、面临暂时流动性紧张的民营企业合理债券融资需求。探索实施民营企业股权融资支持工具,鼓励设立市场化运作的专项基金开展民营企业兼并收购或财务投资。大力发展高收益债券、私募债、双创专项债务融资工具、创业投资基金类债券、创新创业企业专项债券等产品。研究促进中小企业依托应收账款、供应链金融、特许经营权等进行融资。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分担补偿机制,发挥知识产权增信增贷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发放中长期贷款,开发续贷产品。

(三)支持利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加快中小企业首发上市进度,为主业突出、规范运作的中小企业上市提供便利。深化发行、交易、信息披露等改革,支持中小企业在新三板挂牌融资。推进创新创业公司债券试点,完善创新创业可转债转股机制。研究允许挂牌企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落实创业投资基金股份减持比例与投资期限的反向挂钩制度,鼓励支持早期创新创业。鼓励地方知识产权运营基金等专业化基金服务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对存在股票质押风险的企业,要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研究制定相关过渡性机制,根据企业具体情况采取防范化解风险措施。

(四)减轻企业融资负担。鼓励金融机构扩大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融资和出口退税账户质押融资,满足进出口企业金融服务需求。加快发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引导担保机构逐步取消反担保,降低担保费率。清理规范中小企业融资时强制要求办理的担保、保险、评估、公证等事项,减少融资过程中的附加费用,降低融资成本;相关费用无法减免的,由地方财政根据实际制定鼓励降低取费标准的奖补措施。

(五)建立分类监管考核机制。研究放宽小微企业贷款享受风险资本优惠权重的单户额度限制,进一步释放商业银行投放小微企业贷款的经济资本。修订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适当放宽考核指标要求,激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投入。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夯实对小微业务的内部激励传导机制,优化信贷资源配置、完善绩效考核方案、适当降低利润考核指标权重,安排专项激励费用;鼓励对小微业务推行内部资金转移价格优惠措施;细化小微企业贷款不良容忍度管理,完善授信尽职免责规定,加大对基层机构发放民营企业、小微企业贷款的激励力度,提高民营企业、小微企业信贷占比;提高信贷风险管控能力、落实规范服务收费政策。

四、完善财税支持政策

(一)改进财税对小微企业融资的支持。落实对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降费奖补政策,中央财政安排奖补资金,引导地方支持扩大实体经济领域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融资担保成本。进一步降低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的政策门槛,中央财政安排资金支持地方给予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同时推进相关统计监测和分析工作。落实金融机构单户授信1000万元及以下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贷款损失准备金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二)减轻中小企业税费负担。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加快推进地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零收费。推进增值税等实质性减税,对小微企业、科技型初创企业实施普惠性税收减免。根据实际情况,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支持中小企业吸纳就业。

(三)完善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的政策。各级政府要为中小企业开展政府采购项下融资业务提供便利,依法及时公开政府采购合同等信息。研究修订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采取预算预留、消除门槛、评审优惠等手段,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向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倾斜。

(四)充分发挥各类基金的引导带动作用。推动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走市场化、公司化和职业经理人的制度建设道路,使其支持种子期、初创期成长型中小企业发展,在促进中小企业转型升级、实现高质量发展中发挥更大作用。大力推进国家级新兴产业发展基金、军民融合产业投资基金的实施和运营,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军民融合产业领域优质企业融资。

五、提升创新发展能力

(一)完善创新创业环境。加强中央财政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支持。通过国家科技计划加大对中小企业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调整完善科技计划立项、任务部署和组织管理方式,大幅度提高中小企业承担研发任务的比例。鼓励大型企业向中小企业开放共享资源,围绕创新链、产业链打造大中小企业协同发展的创新网络。推动专业化众创空间提升服务能力,实现对创新创业的精准支持。健全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机制,鼓励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搭建网络管理平台,建立高效对接机制,推动大型科研仪器和实验设施向中小企业开放。鼓励中小企业参与共建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中央财政安排资金支持一批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打造大中小企业融通型、专业资本集聚型、科技资源支撑型、高端人才引领型等特色载体。

(二)切实保护知识产权。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手段,通过源头追溯、实时监测、在线识别等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加快建立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提高违法成本,保护中小企业创新研发成果。组织实施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工程,开展专利导航,助推中小企业技术研发布局,推广知识产权辅导、预警、代理、托管等服务。

(三)引导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支持推动中小企业转型升级,聚焦主业,增强核心竞争力,不断提高发展质量和水平,走专精特新发展道路。研究制定专精特新评价体系,建立动态企业库。以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为基础,在核心基础零部件(元器件)、关键基础材料、先进基础工艺和产业技术基础等领域,培育一批主营业务突出、竞争力强、成长性好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实施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专项工程,打造一批融通发展典型示范和新模式。围绕要素汇集、能力开放、模式创新、区域合作等领域分别培育一批制造业双创平台试点示范项目,引领制造业融通发展迈上新台阶。

(四)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化服务。推进发展“互联网+中小企业”,鼓励大型企业及专业服务机构建设面向中小企业的云制造平台和云服务平台,发展适合中小企业智能制造需求的产品、解决方案和工具包,完善中小企业智能制造支撑服务体系。推动中小企业业务系统云化部署,引导有基础、有条件的中小企业推进生产线智能化改造,推动低成本、模块化的智能制造设备和系统在中小企业部署应用。大力推动降低中西部地区中小企业宽带专线接入资费水平。

六、改进服务保障工作

(一)完善公共服务体系。规范中介机构行为,提升会计、律师、资产评估、信息等各方面中介服务质量水平,优先为中小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信息咨询、创业辅导、技术支持、投资融资、知识产权、财会税务、法律咨询等服务。加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建设和培育。搭建跨部门的中小企业政策信息互联网发布平台,及时汇集涉及中小企业的法律法规、创新创业、财税金融、权益保护等各类政策和政府服务信息,实现中小企业政策信息一站式服务。建立完善对中小企业的统计调查、监测分析和定期发布制度。

(二)推动信用信息共享。进一步完善小微企业名录,积极推进银商合作。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小微企业名录,建立完善小微企业数据库。依托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全国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开发“信易贷”,与商业银行共享注册登记、行政许可、行政处罚、“黑名单”以及纳税、社保、水电煤气、仓储物流等信息,改善银企信息不对称,提高信用状况良好中小企业的信用评分和贷款可得性。

(三)重视培育企业家队伍。继续做好中小企业经营管理领军人才培训,提升中小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健全宽容失败的有效保护机制,为企业家成长创造良好环境。完善人才待遇政策保障和分类评价制度。构建亲清政商关系,推动企业家参与制定涉企政策,充分听取企业家意见建议。树立优秀企业家典型,大力弘扬企业家精神。

(四)支持对外合作与交流。优化海关流程、简化办事手续,降低企业通关成本。深化双多边合作,加强在促进政策、贸易投资、科技创新等领域的中小企业交流与合作。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建设中外中小企业合作区。鼓励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协会等探索在条件成熟的国家和地区设立“中小企业中心”。继续办好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支持中小企业参加境内外展览展销活动。

七、强化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

(一)加强支持和统筹指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决策部署,积极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在政策、融资、营商环境等方面主动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中小企业存在问题的调研,并按照分工要求抓紧出台解决办法,同时对好的经验予以积极推广。加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组织机构和工作机制建设,充分发挥组织领导、政策协调、指导督促作用,明确部门责任和分工,加强监督检查,推动政策落实。

(二)加强工作督导评估。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工作的督导,委托第三方机构定期开展中小企业发展环境评估并向社会公布。各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中小企业发展环境评估。

(三)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大力宣传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方针政策与法律法规,强调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表彰中小企业发展和服务中小企业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让企业有更多获得感和荣誉感,形成有利于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良好社会舆论环境。

扶持个体工商户政策汇编之四(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 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 “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

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

“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5〕43号),按照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关于设立国家和地方融资担保基金、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和再担保体系等要求,进行了积极探索,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机构)不断发展壮大。但融资担保行业还存在业务聚焦不够、担保能力不强、银担合作不畅、风险分担补偿机制有待健全等问题。为进一步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紧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变化,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规范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运作,坚守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准公共定位,弥补市场不足,降低担保服务门槛,着力缓解小微企业、“三农”等普惠领域融资难、融资贵,支持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二)基本原则。

聚焦支小支农主业。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要严格以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为主业,支持符合条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不断提高支小支农担保业务规模和占比,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不得偏离主业盲目扩大业务范围,不得为政府债券发行提供担保,不得为政府融资平台融资提供增信,不得向非融资担保机构进行股权投资。

坚持保本微利运行。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在可持续经营的前提下,保持较低费率水平,切实有效降低小微企业和“三农”综合融资成本。

落实风险分担补偿。构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共同参与、合理分险的银担合作机制。优化政府支持、正向激励的资金补充和风险补偿机制。

凝聚担保机构合力。加强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业务合作和资源共享,不断增强资本实力和业务拓展能力,聚力引导金融机构不断加大支小支农贷款投放。

二、坚持聚焦支小支农融资担保业务

(三)明确支持范围。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要合理界定服务对象范围,聚焦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以及符合条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其中,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有关规定执行,农户认定标准按照支持小微企业融资税收政策有关规定执行。

(四)聚焦重点对象。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要重点支持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优先为贷款信用记录和有效抵质押品不足但产品有市场、项目有前景、技术有竞争力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提供担保增信。

(五)回归担保主业。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要坚守支小支农融资担保主业,主动剥离政府债券发行和政府融资平台融资担保业务,严格控制闲置资金运作规模和风险,不得向非融资担保机构进行股权投资,逐步压缩大中型企业担保业务规模,确保支小支农担保业务占比达到80%以上。

(六)加强业务引导。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和省级担保、再担保基金(机构)要合理设置合作机构准入条件,带动合作机构逐步提高支小支农担保业务规模和占比。合作机构支小支农担保金额占全部担保金额的比例不得低于80%,其中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占比不得低于50%。

(七)发挥再担保功能。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和省级担保、再担保基金(机构)要积极为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业务提供再担保,向符合条件的担保、再担保机构注资,充分发挥增信分险作用。不得为防止资金闲置而降低合作条件标准,不得为追求稳定回报而偏离主业。

三、切实降低小微企业和“三农”综合融资成本

(八)引导降费让利。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要在可持续经营的前提下,适时调降再担保费率,引导合作机构逐步将平均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其中,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收取的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上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收取的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5%。

(九)实行差别费率。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再担保业务收费一般不高于省级担保、再担保基金(机构),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上的再担保业务收费,原则上不高于承担风险责任的0.5%,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再担保业务收费,原则上不高于承担风险责任的0.3%。优先与费率较低的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开展合作。对于担保业务规模增长较快、代偿率较低的合作机构,可以适当返还再担保费。

(十)清理规范收费。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的收费行为,除贷款利息和担保费外,不得以保证金、承诺费、咨询费、顾问费、注册费、资料费等名义收取不合理费用,避免加重企业负担。

四、完善银担合作机制

(十一)明确风险分担比例。银担合作各方要协商确定融资担保业务风险分担比例。原则上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和银行业金融机构承担的风险责任比例均不低于20%,省级担保、再担保基金(机构)承担的风险责任比例不低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承担的比例。对于贷款规模增长快、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户数占比大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家和地方融资担保基金可以提高自身承担的风险责任比例或扩大合作贷款规模。

(十二)加强“总对总”合作。国家融资担保基金要推动与全国性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总对总”合作,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扩大分支机构审批权限并在授信额度、担保放大倍数、利率水平、续贷条件等方面提供更多优惠。省级担保、再担保基金(机构)要推动辖内融资担保机构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总对总”合作,落实银担合作条件,夯实银担合作基础。

(十三)落实银担责任。银担合作各方要细化业务准入和担保代偿条件,明确代偿追偿责任,强化担保贷款风险识别与防控。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勤勉尽职原则,落实贷前审查和贷中贷后管理责任。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按照“先代偿、后分险”原则,落实代偿和分险责任。

(十四)实施跟踪评估。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对合作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定期评估,重点关注其推荐担保业务的数量和规模、担保对象存活率、代偿率以及贷款风险管理等情况,作为开展银担合作的重要参考。

五、强化财税正向激励

(十五)加大奖补支持力度。中央财政要对扩大实体经济领域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率等工作成效明显的地方予以奖补激励。有条件的地方可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平均担保费率不超过1%的担保业务给予适当担保费补贴,提升融资担保机构可持续经营能力。

(十六)完善资金补充机制。探索建立政府、金融机构、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广泛参与,出资入股与无偿捐资相结合的多元化资金补充机制。中央财政要根据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的业务拓展、担保代偿和绩效考核等情况,适时对其进行资金补充。鼓励地方政府和参与银担合作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支小支农业务拓展和放大倍数等情况,适时向符合条件的机构注资、捐资。鼓励各类主体对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进行捐赠。

(十七)探索风险补偿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风险补偿机制,对支小支农担保业务占比较高,在保余额、户数增长较快,代偿率控制在合理区间的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给予一定比例的代偿补偿。

(十八)落实扶持政策。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省级担保、再担保基金(机构)以及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的代偿损失核销,参照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的担保赔偿准备金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按照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执行。

六、构建上下联动机制

(十九)推进机构建设。国家融资担保基金要充分依托现有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开展业务,主要通过再担保、股权投资等方式与省、市、县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开展合作,避免层层下设机构。鼓励通过政府注资、兼并重组等方式加快培育省级担保、再担保基金(机构),原则上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培育一家在资本实力、业务规模和风险管控等方面优势突出的龙头机构。加快发展市、县两级融资担保机构,争取三年内实现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市级全覆盖,并向经济相对发达、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需求旺盛的县(区)延伸。

(二十)加强协同配合。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和省级担保、再担保基金(机构)要加强对市、县融资担保机构的业务培训和技术支持,提升辅导企业发展能力,推行统一的业务标准和管理要求,促进业务合作和资源共享。市、县融资担保机构要主动强化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和省级担保、再担保基金(机构)的对标,提高业务对接效率,做实资本、做强机构、做精业务、严控风险,不断提升规范运作水平。

七、逐级放大增信效应

(二十一)营造发展环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落实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的属地管理责任和出资人职责,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强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严厉打击逃废债行为,为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营造良好信用环境。要维护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的独立市场主体地位,不得干预其日常经营决策。完善风险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切实加强区域风险防控。

(二十二)简化担保要求。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和省级担保、再担保基金(机构)要引导融资担保机构加快完善信用评价和风险防控体系,逐步减少、取消反担保要求,简化审核手续,提供续保便利,降低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门槛。

(二十三)防止风险转嫁。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严格审核有银行贷款记录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的担保申请,防止银行业金融机构将应由自身承担的贷款风险转由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承担,避免占用有限的担保资源、增加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综合融资成本。

(二十四)提升服务能力。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要充分发挥信用中介作用,针对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的信用状况和个性化融资需求,提供融资规划、贷款申请、担保手续等方面的专业辅导,并加强经验总结和案例宣传,不断增强融资服务能力,提高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便利度。

八、优化监管考核机制

(二十五)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金融管理部门要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的支小支农业务实施差异化监管,引导加大支小支农信贷供给。加强对支小支农业务贷款利率和担保费率的跟踪监测,对贷款利率和担保费率保持较低水平或降幅较大的机构给予考核加分,鼓励进一步降费让利。对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贷款,结合银行业金融机构实际承担的风险责任比例,合理确定贷款风险权重。适当提高对担保代偿损失的监管容忍度,完善支小支农担保贷款监管政策。

(二十六)健全内部考核激励机制。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要优化支小支农业务内部考核激励机制。提高支小支农业务考核指标权重,重点考核业务规模、户数及其占比、增量等指标,降低或取消相应利润考核要求。对已按规定妥善履行授信审批和担保审核职责的业务人员实行尽职免责。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对支小支农业务实行内部资金转移优惠定价。

(二十七)完善绩效评价体系。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方面研究制定对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的绩效考核办法,合理使用外部信用评级,落实考核结果与资金补充、风险补偿、薪酬待遇等直接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激发其开展支小支农担保业务的内生动力。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规范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运作的重要意义,把思想、认识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强化责任担当,加大工作力度,完善配套措施,抓好组织实施,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发挥应有作用。财政部要会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银保监会等部门,加强统筹协调,对本意见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跟踪分析,重大事项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国务院办公厅           

   2019年1月22日        

 

 

扶持个体工商户政策汇编之五(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7〕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五证合一”、“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的相继实施有效提升了政府行政服务效率,降低了市场主体创设的制度性交易成本,激发了市场活力和社会创新力,但目前仍然存在各类证照数量过多、“准入不准营”、简政放权措施协同配套不够等问题。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推行改革的重要意义

  在全面实施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和个体工商户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的基础上,将涉及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登记、备案等有关事项和各类证照(以下统称涉企证照事项)进一步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实现“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是贯彻中央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决策部署,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重要内容,是进一步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途径,是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释放改革红利的重要抓手;对于推动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构建“互联网+”环境下政府新型管理方式、营造便利宽松的创业创新环境和公开透明平等竞争的营商环境,建立程序更为便利、内容更为完善、流程更为优化、资源更为集约的市场准入新模式,促进提高劳动生产率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作为,把这项改革的实施工作摆在重要位置,采取切实有力措施,确保“多证合一”改革在2017年10月1日前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二、认真梳理涉企证照事项,全面实行“多证合一”

  坚持“多证合一”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结合,按照市场化改革方向,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各地区要按照能整合的尽量整合、能简化的尽量简化、该减掉的坚决减掉的原则,全面梳理、分类处理涉企证照事项,将信息采集、记载公示、管理备查类的一般经营项目涉企证照事项,以及企业登记信息能够满足政府部门管理需要的涉企证照事项,进一步整合到营业执照上,被整合证照不再发放,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使企业在办理营业执照后即能达到预定可生产经营状态,大幅度缩短企业从筹备开办到进入市场的时间。对于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企业能够自主管理的事项以及可以通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达到原设定涉企证照事项目的的,要逐步取消或改为备案管理。对于关系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意识形态安全的涉企证照事项继续予以保留,要实行准入清单管理。对于没有法律法规依据、非按法定程序设定的涉企证照事项一律取消。

  三、深化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简化企业准入手续

  坚持互联互通与数据共享相结合,大力推进信息共享,能向社会公开的尽量公开,打通信息孤岛。各地区要依托已有设施资源和政府统一数据共享交换平台,进一步完善省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间的数据接口,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实现部门间企业基础信息和相关信用信息共享、业务协同。各地区要加快制定政府数据资源共享目录体系和管理办法,建立区域内统一标准的市场主体信息库,构建统一高效、互联互通、安全可靠的政府数据资源体系,打破部门和行业信息壁垒。从严控制个性化信息采集,凡是能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信息和前序流程已收取的材料,不得要求企业和群众重复提交;凡是能通过网络核验的信息,不得要求其他单位和申请人重复提交;凡是应由行政机关及相关机构调查核实的信息,由部门自行核实,实现相同信息“一次采集、一档管理”,避免让企业重复登记、重复提交材料。

  四、完善工作流程,做好改革衔接过渡

  各地区要在“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工作机制及技术方案的基础上,继续全面实行“一套材料、一表登记、一窗受理”的工作模式,申请人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时只需填写“一张表格”,向“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登记部门直接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相关信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及时归集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企业不再另行办理“多证合一”涉及的被整合证照事项,相关部门通过信息共享满足管理需要。已按照“五证合一”登记模式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不需要重新申请办理“多证合一”登记,由登记机关将相关登记信息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共享给被整合证照涉及的相关部门。企业原证照有效期满、申请变更登记或者申请换发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五、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不断提高服务效率

  坚持优化政务服务与推进“互联网+”相结合,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提升透明度和可预期性。各地区要加快一体化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建设,打造“互联网+”模式下方便快捷、公平普惠、优质高效的政务服务体系。推进各类涉企证照事项线上并联审批,优化线上、线下办事流程,简化办事手续,减少办事环节,降低办事成本,实现“一网通办、一窗核发”。要推进涉企证照事项标准化管理,在全面梳理、分类处理的基础上,全面公开涉企证照事项目录和程序,明晰具体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列明审查要求和时限,实现服务事项标准化。

  六、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促进服务效能提升

  坚持便捷准入与严格监管相结合,以有效监管保障便捷准入,防止劣币驱逐良币,提高开办企业积极性。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转变理念,精简事前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探索市场监管新模式。要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强化主动监管、认真履职意识,明确监管责任。要建立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机制,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不断完善政府部门之间信息共享与联合惩戒机制,充分发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中国”网站的作用,强化企业自我约束功能,降低市场交易风险,减少政府监管成本,提高经济运行效率。

  七、推进“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广泛应用,推动改革落地

  坚持“多证合一”与推进“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应用相结合,打通改革成果落地的“最后一公里”。各地“多证合一”改革情况不同,证照整合项目、形式不同,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快完善各自相关信息系统,互认“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法律效力,推进“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在区域内、行业内的互认和应用。对于被整合证照所涵盖的原有事项信息,不得再要求企业提供额外的证明文件,使“一照一码”营业执照成为企业唯一“身份证”,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成为企业唯一身份代码,实现企业“一照一码”走天下。

  八、强化中央和地方联动,统筹稳妥推进改革

  坚持统筹推进与因地制宜相结合,鼓励地方大胆探索实践,自下而上,上下联动。各省级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鼓励基层探索实践。要及时总结改革经验,巩固改革成果,不断扩大“多证合一”的覆盖范围。国务院各相关部门要解放思想,锐意进取,主动作为。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衔接配合,积极推进改革。要做好对改革政策的解读和宣传工作,形成推动改革落地见效的良好氛围,确保“多证合一”改革各项措施顺利推进。

  九、完善配套制度和政策,确保改革于法有据

  坚持基层先行先试与依法推动相结合,大力推进相关法律法规制修订和改革配套政策联动。各地区、各部门在推进“多证合一”改革时,要充分做好沟通和衔接工作,在全面梳理、分类处理涉企证照事项的基础上,对确需在全国范围内合并的事项中涉及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修改、完善和清理的,要按照职责分工,依照法定程序开展相关工作,确保改革在法治轨道上推进。

  十、加强窗口建设,做好人员、设施、经费保障

  坚持内强素质与外提能力相结合,以内挖潜力、充分利用原有设施为重点,做好人员、设施、经费保障工作。“多证合一”改革后,基层登记窗口压力将进一步增大。各地区要通过合理调整、优化机构和人员配置,配足配强窗口人员队伍,确有必要时可以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提高窗口服务能力。要加强窗口工作人员培训,提高业务素质。要优化支出结构,加强窗口软硬件设施配备,做好信息化保障。

  十一、加强督查考核,完善激励机制

  坚持鼓励先进与鞭策落后相结合,充分调动干事创业积极性、主动性。各地区要通过制定任务清单、将落实情况纳入政府工作考核内容等方式,把“多证合一”改革摆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考虑,加强督查,形成有效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要对接国际营商环境指标,加强对本地区营商环境便利化的评估和排名工作,建立开办企业时间统计通报制度,研究建立新生市场主体统计调查、监测分析制度。相关部门要组织联合督导,对改革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国务院办公厅

2017年5月5日

 

扶持个体工商户政策汇编之六(关于做好2022年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租减免工作的通知)

 

国资委办公厅发布关于做好2022年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租减免工作的通知

各中央企业:

为贯彻国务院第164次常务会议精神,落实发展改革委等14部门《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发改财金〔2022〕271号,以下简称271号文件)要求,推动中央企业抓紧抓实抓好2022年房租减免工作,切实帮助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渡过难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站位,积极发挥带头表率作用

服务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繁荣市场、促进就业、维护稳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近期,受疫情冲击等不利因素影响,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困难,面临严峻的生存危机。各中央企业要从稳定市场主体、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高度出发,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落实房租减免政策要求,切实减轻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负担,关键时刻彰显央企担当。

二、细化措施,切实将减免政策落到实处

各中央企业要按照271号文件要求,对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参照国家行政区划标准)内承租中央企业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当年6个月租金(四季度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的,要通过当年退租或下年减免等方式足额减免6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减免3个月租金。各中央企业要抓紧研究确定房租减免政策的具体实施细则并抓好落实,尽快提升市场主体获得感。普遍减免3个月租金工作要力争在上半年实际完成主体工作,补充减免3个月租金工作要在列为中高风险地区后2个月内完成。对于转租、分租中央企业房屋的,要持续加大工作力度,推动减租政策有效传导至实际承租人。对于所属股权多元化子企业,要积极沟通协调,争取中小股东理解支持,在规范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对租金予以减免。对于所属子企业因落实减租政策导致资金困难的,上级企业或集团公司应给予资金支持。关于服务业行业分类标准,可参考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原则上第三产业都可以视为服务业),优先减免271号文件所涉及行业。关于小微企业界定范围,可参考《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或市场监管总局网站的“小微企业名录查询”模块。

三、规范操作,健全完善监督检查方式

各中央企业要切实承担主体责任,制定减租实施方案,严格审批流程,做到高效便利、规范有序,不符合条件的租户不得减免,杜绝随意减免。深入开展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对减租政策落实不到位、违规操作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企业和有关负责人进行严肃追责。完善减租问题受理机制,依法合规妥善处理问题诉求。国资委将加大督促指导力度,逐条核查有关方面反映的各项问题线索。中央企业因落实减免房租政策,对当期经营业绩造成影响的,国资委将在考核中予以剔除。

请各中央企业梳理统计2022年集团内各级子企业自有经营用房(包括写字楼、商铺<摊位>、仓库和厂房等)减免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租金情况,于每月5日前填写统计表并报送国资委(财务监管与运行评价局)。

7、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公告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现将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第一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3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2年3月24日 

扶持个体工商户政策汇编之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为支持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发展,提振市场主体信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现将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实施力度有关政策公告如下:

  一、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一)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在2022年12月31日前,退税条件按照本公告第三条规定执行。

  (二)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二、加大“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称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一)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二)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10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三、适用本公告政策的纳税人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二)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三)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四)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四、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一)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

  (二)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五、本公告所称存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一)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或等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小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二)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存量留抵税额为零。

  

  六、本公告所称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中的营业收入指标、资产总额指标确定。其中,资产总额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年末值确定。营业收入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增值税销售额确定;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增值税销售额(年)=上一会计年度企业实际存续期间增值税销售额/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本公告所称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

  对于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银发〔2015〕309号文件所列行业以外的纳税人,以及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所列行业但未采用营业收入指标或资产总额指标划型确定的纳税人,微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小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中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亿元以下(不含1亿元)。

  本公告所称大型企业,是指除上述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外的其他企业。

  七、本公告所称制造业等行业企业,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上述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八、适用本公告政策的纳税人,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允许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存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九、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先办理免抵退税。免抵退税办理完毕后,仍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十、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十一、纳税人可以选择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留抵退税,也可以选择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纳税人应在纳税申报期内,完成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申请留抵退税。2022年4月至6月的留抵退税申请时间,延长至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

  纳税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同时申请增量留抵退税和存量留抵退税。同时符合本公告第一条和第二条相关留抵退税政策的纳税人,可任意选择申请适用上述留抵退税政策。

  十二、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

  如果发现纳税人存在留抵退税政策适用有误的情形,纳税人应在下个纳税申报期结束前缴回相关留抵退税款。

  以虚增进项、虚假申报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留抵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十三、适用本公告规定留抵退税政策的纳税人办理留抵退税的税收管理事项,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十四、除上述纳税人以外的其他纳税人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的规定,继续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执行,其中,第八条第三款关于“进项构成比例”的相关规定,按照本公告第八条规定执行。

  

  十五、各级财政和税务部门务必高度重视留抵退税工作,摸清底数、周密筹划、加强宣传、密切协作、统筹推进,并分别于2022年4月30日、6月30日、9月30日、12月31日前,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集中退还微型、小型、中型、大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税务部门结合纳税人留抵退税申请情况,规范高效便捷地为纳税人办理留抵退税。

  十六、本公告自2022年4月1日施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第六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2年3月21日

 

扶持个体工商户政策汇编之八(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三、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2年3月14日

扶持个体工商户政策汇编之九(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

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

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 10 号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现将有关税费政策公告如下: 

  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三、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为准。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的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两个条件的,可在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前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四、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2年3月1日 

 

扶持个体工商户政策汇编之十(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小企业纾困帮扶政策措施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纾困帮扶政策措施的通知

豫政办〔2021〕76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中小企业纾困帮扶政策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2月25日

中小企业纾困帮扶政策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纾困帮扶力度的通知》(国办发〔2021〕45号),加大中小企业纾困帮扶力度,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加大资金支持力度

1.安排中小企业纾困资金。加大省级应急周转资金池奖励资金奖补力度,提高市、县级应急周转资金池运行效率,扩大小微企业应急转贷规模。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安排中小企业纾困资金,重点用于帮扶生产经营暂时面临困难但产品有市场、项目有前景、技术有竞争力的中小企业,以及劳动力密集、社会效益高的民生领域服务型中小企业。结合实际,帮助中小企业减轻房租、水电费等负担,给予社保补贴等。(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

2.充分发挥基金支持作用。加强与知名基金管理机构合作,积极争取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在河南落地子基金。加大财政出资和社会资本募集力度,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规模达到100亿元,并积极参股在市县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子基金,直接面向中小企业开展服务。完善基金投资管理和绩效考核评价办法,建立健全尽职免责和容错纠错机制。鼓励支持各地积极吸引社会资本参与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

3.发挥融资奖补资金作用。落实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降费奖补政策,引导担保机构扩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成本。(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

4.落实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政策。对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最高可给予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并对LPR—150BP至LPR+150BP的部分予以贴息支持。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对符合条件的创业实体在创业孵化基地发生的物业管理、卫生、房租、水电等费用,3年内给予不超过当月实际费用50%的运营补贴,年补贴最高限额1万元。(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地方金融监管局、财政厅)

5.支持企业加强科技创新。采用“基础+增量”的补助方式,对建立研发预算制度、拥有知识产权的企业根据其上年度研发费用情况,给予最高400万元的后补助支持。对在豫企业购买省外先进技术成果并在豫转化、产业化的,按其上年度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给予最高10%、不超过100万元的奖补。(责任单位:省科技厅、财政厅)

二、落实减税降费政策

6.推进减税政策落地。全面落实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小型微利企业减征所得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等税收优惠政策。制造业中小微企业按规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加大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增值税留抵退税等支持力度。推动进出口环节减税,实施担保方式改革,为企业办理汇总征税、关税保证保险等税款担保,减轻企业资金压力。持续落实对美加征关税商品市场化采购排除政策,引导企业用足用好优惠政策。(责任单位:省税务局、郑州海关、省财政厅)

7.落实国家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停征、免征、降低标准等政策。巩固省定涉企行政事业性“零收费”成果,力争涉企收费项目只减不增、标准只降不升;强化违规收费整治,聚焦重点领域,对中介机构、行业协会商会、商业银行、交通物流等领域开展涉企收费专项清理,确保政策红利落地。(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民政厅、市场监管局、工业和信息化厅)

三、强化金融服务功能

8.充分发挥货币政策工具精准滴灌作用。继续实施两项直达货币政策,提高灾后重建专项再贷款(200亿)使用效率,支持受灾地区金融机构发放灾后重建贷款。开发“专精特新贷”等针对性信贷产品,强化对单户授信1000万元以下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两增”考核,督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信贷投放力度。(责任单位: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工业和信息化厅)

9.扩大面向小微企业的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规模。建立健全融资担保机构与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分担机制和合作模式,通过政银担风险共担机制降低融资担保机构风险承担比例,做到能担敢担愿担。做好受困中小企业续贷续保工作,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逐步将支农支小平均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放宽反担保要求,降低企业融资门槛。(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河南银保监局、省财政厅)

10.加大企业融资保险支持力度。完善出口信用保险政策,进一步降低短期出口信用保险费率,持续扩大中小企业政府统保平台覆盖面。发挥出口信用保险的融资便利功能,加强政银保企合作,持续推广“信保+担保”融资模式,为中小出口企业提供融资增信。(责任单位:省商务厅、河南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11.发挥金融服务平台作用。依托河南省金融服务共享平台、信用大数据融资综合服务平台(信豫融平台)、河南省中小企业融资云平台,整合涉企关键信息,解决银企信息不对称难题,扩大中小企业信用贷款规模。省、市、县三级联动,每周一次常态化开展线上银企对接活动,对符合条件、为企业发放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奖励或风险补偿。(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保监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大数据局、工商联、财政厅)

12.引导企业对接资本市场。深挖上市后备资源,开展分层分类精准辅导,引导中小企业发行上市或挂牌、发行公司债券等,通过多层次资本市场实现融资规范发展。提高中小企业利用期货市场开展套期保值规避价格波动风险能力。推动私募基金对接优质中小企业,促进资本、科技与产业融合。积极稳妥化解风险,促进我省资本市场健康平稳发展。(责任单位:河南证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工业和信息化厅)

四、增强要素保障能力

13.深化“三零”“三省”办电服务。打造“阳光业扩”办电品牌,推动中小企业办电流程更优、效率更高、成本更低。电力接入线上并联审批时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试点推行涉电工程审批告知承诺制;全面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暂无法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中小企业用户由电网企业提供代理购电服务。(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电力公司、河南能源监管办、省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公安厅、大数据局)

14.推动实施高速公路通行费差异化收费政策。大力发展多式联运,推进“公转水”“公转铁”,进一步降低企业物流成本。(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发展改革委)

15.缓解原材料成本上涨压力。强化煤炭、钢铁、有色、化工等行业大宗商品价格监测预警,及时引导市场预期,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商务厅、市场监管局、省政府国资委)

16.推进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以开发区等功能区为重点,全面推广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推动备案类一般性企业投资项目开工前审批时间压减至40个工作日以内;鼓励开发区推行“标准地+承诺制”,实现“全承诺,拿地即可开工”。贯通供电公司业务系统与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超前启动中小企业配套工程,持续压降电力接入时限。(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电力公司)

17.数字化赋能中小企业。培育推广一批符合中小企业需求的数字化平台、系统解决方案、产品和服务,开展工业互联网平台赋能深度行,提供覆盖全生命周期的系统性工业设计服务,推动中小企业“上云”,提升中小企业产品附加值。(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五、支持稳岗扩岗措施

18.落实稳岗扩就业政策。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将原定执行至2021年4月30日的失业保险总费率1%的政策延长期限至2022年4月30日。利用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岗。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毕业年度或离校1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按规定给予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落实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支持中小微企业稳定岗位,更多吸纳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19.支持职工技能提升培训。对开展职工技能提升培训的企业,可预先支付50%的培训补贴资金;对企业新购置实训设施设备的,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项资金中给予适当支持;鼓励企业加强与院校合作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按中级工每人每年5000元、高级工60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20.加强就业见习工作支持。对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且吸纳省内已办理实名制登记的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离校2年内未就业中职中专毕业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进行就业见习的就业见习单位,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给予就业见习补贴,其中对留用见习期满人员比例达到50%以上的,补贴标准提高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10%,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对见习期未满与见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见习单位剩余期限见习补贴。(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财政厅)

六、保障企业款项支付

21.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建立省级投诉受理平台,完善投诉处理机制,规范拖欠线索办理流程,依法依规防范化解拖欠中小微企业款项问题。(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省政府国资委,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

22.持续深化清欠专项行动。开展失信联合惩戒,对滥用市场优势地位,未按规定在企业年报中公示拖欠中小企业款项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大型企业,以及透支政府信用恶意拖欠中小企业款项的行政事业单位,在信用中国等信息共享平台进行公示。(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省政府国资委,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

七、着力扩大市场需求

23.开展产销对接活动。发挥大型企业、龙头企业引领带动作用,分行业、分领域征集产销对接意向,定期组织产销对接活动,带动上下游企业加强协作配套,将更多中小企业纳入产业链、供应链。搭建重点行业产业链供需对接平台,加强原材料、零部件等精准对接服务,扩大大型企业向中小企业采购规模,推动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商务厅、省政府国资委)

24.支持中小企业积极参与展会活动。发挥中外中小企业合作区、境外经贸合作区、中小企业跨境撮合服务平台作用,鼓励支持中小企业利用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APEC中小企业技术交流暨展览会等重点展会平台找客户、拿订单、拓市场。支持中小企业参加国际性展会,采取按比例及最高限额相结合的方式,对参展展位费和人员机票实施分类补助。(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25.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布局建设一批海外仓,加密跨境电商包机、中欧班列(郑州)专列开行班次。采取“电商+直播+商超+展会”等模式,促进适合国内市场的产品出口转内销。对境外专利申请、境外商标注册、管理体系认证、产品认证项目,按企业注册或认证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给予不超过70%的支持。支持河南特色、优势产品通过跨境电商B2B、B2C方式申报出口,帮助企业拓展国际市场。(责任单位:省商务厅、财政厅、郑州海关)

26.落实中小微企业政府采购政策。主管预算单位要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小额采购项目(200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原则上全部预留给中小企业;对超过前述金额的采购项目,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未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采购包评审时给予小微企业报价6%—10%(工程项目为3%—5%)的价格扣除。(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等部门)

八、强化人才支撑作用

27.实施企业家素质提升工程。加强企业家队伍建设,联合知名高校举办中原民营企业家、民营企业家素质提升工程、“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中原领军型企业家等专题培训,提升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防范化解风险能力。(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工商联、财政厅)

28.加强人才供需对接。通过政府公共服务平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实时发布岗位信息,开展中小企业百日招聘、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金秋招聘月等活动,通过线上线下各类招聘,加强中小企业人才对接。(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工业和信息化厅)

九、深入推进企业帮扶工作

29.常态化开展企业帮扶。发挥省促进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作用,深入实施“万人助万企”活动,依托省民营企业诉求响应智慧平台,积极回应企业关切和合理诉求,努力做到有诉必接、有求必应、有问必答、有难必帮,将更多中小微企业纳入帮扶范围。根据企业规模、类型及所属行业,分级分批组织惠企政策解读和案例分析,持续推动政策落实,充分释放政策红利。(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工商联)

30.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依法审慎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对涉案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为企业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大幅提高市场主体办事的便利度和可预期性,实现清单之外无审批。推动企业开办全程网上办标准化规范化。进一步优化企业开办线下专区,构建线上“一网通办”、线下“一窗通办”的优质高效服务模式。(责任单位:省法院、检察院、公安厅、市场监管局)

 

扶持个体工商户政策汇编之十一(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惠企纾困工作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惠企纾困工作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

豫政办〔2022〕14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全面推动企业生产经营,着力促进经济平稳运行,奋力实现开门红,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惠企纾困工作、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落实减税降费政策。对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按季度缴纳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确有困难的纳税人,可按照有关规定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对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时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按照有关规定延期缴纳税款。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正常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和中小微企业,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免收3个月房租、减半收取6个月房租;承租非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鼓励各地出台房租补贴政策,省财政给予奖补。优化“三零”(零上门、零审批、零投资)、“三省”(省力、省时、省钱)办电服务,电力接入线上并联审批时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持续清理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不合理收费。(责任单位:省税务局、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政府国资委、省发展改革委、电力公司)

  二、鼓励企业满荷生产、挖潜增效。对因受疫情、春节等因素影响停产停工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在2022年2月15日前实现满负荷生产的,给予10万元的财政奖励;对2022年第一季度保持连续满负荷生产且实现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10%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20万元的财政奖励,奖补资金由省级和属地财政按照1∶1比例分担。(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

  三、加强企业融资支持。加大省级应急周转资金池奖励资金奖补力度,扩大中小微企业应急转贷规模。深入开展金融支持市场主体特别帮扶行动,从2022年起到2023年6月底,对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放的普惠小微贷款,按照贷款余额增量的1%给予资金奖励。强化对单户授信1000万元以下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两增”考核,鼓励金融机构开发“专精特新贷”等针对性信贷产品,支持受疫情灾情影响严重的小微企业延期还本付息。鼓励金融机构向服务业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发放30万元以下免抵押、免担保信用贷款。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逐步将平均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放宽反担保要求,降低企业融资门槛。完善省金融服务共享平台功能,强化企业融资急需数据平台共享,每周1次常态化开展线上银企对接活动,积极推广“信易贷”、政府采购合同等融资模式。完善政府性基金与地方重点培育企业对接机制,加快数字经济、生物医药新材料两支政府母基金落地。(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保监局、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大数据局)

  四、做好重点企业用工服务工作。组织开展“春风行动”和“就业援助月”活动,举办1000场以上招聘活动,组织用工企业采取进校园、入乡村等多种形式进行招工。对2022年2月28日前省内企业租用(含合租)车辆“点对点”组织员工返岗复工的,免收省内高速公路通行费,具体方案由省交通运输厅制定。对依法设立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职业中介机构免费介绍求职者就业的,按照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职业介绍补贴)。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利用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岗,落实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受疫情灾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工伤保险、失业保险费的企业,可以申请缓缴3个月,缓缴政策执行期到2022年年底。延迟缴费期间,不收滞纳金,不影响参保人员正常享受待遇,不影响个人权益记录。支持职工技能提升培训,鼓励企业加强与院校合作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按照中级工每人每年5000元、高级工每人每年60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交通运输厅、教育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市场监管局)

  五、加大服务业企业支持力度。引导各地策划开展地方特色商品展、休闲旅游季、特色美食节、惠民文化消费月等多样化、系列化促消费主题活动,实现“周周有活动、月月有亮点”。鼓励实物商品消费,支持各地加大对购买新乘用车的补贴力度,结合实际开展家电家居下乡、绿色智能家电补贴、智能手机以旧换新活动。对各地实际核销的消费券等促消费补贴财政资金给予奖补,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6月30日。提振文旅餐饮服务消费,深入开展“河南人游河南”活动,扩大景区免门票活动范围,按照自愿原则,对全省A级旅游景区、重点旅游企业在2022年2月16日到5月31日期间免门票和门票优惠金额给予50%的补贴,补贴资金由省与市县财政按照1∶1比例分担。推出滑雪、民宿、美食、温泉等特色旅游线路,鼓励景区、运动场所延长夜间经营时间,发放单张面额不低于50元的文旅、体育消费券。支持各地按照“一城一策”要求,制定出台更好满足购房者合理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的政策举措。(责任单位:省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体育局、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

  六、强化重点外贸外资企业帮扶。优化信保承保理赔条件,扩大中小微企业出口信保统保覆盖面,鼓励推广小微出口企业“单一窗口+出口信保”模式,扩大保单融资规模。推动中国进出口银行河南省分行全年安排200亿元外贸产业专项信贷额度,分类支持外贸重点企业、龙头生产型企业和中小微企业。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扩大出口退税资金池和外贸贷规模,继续加快出口退税进度,2022年税务部门办理正常出口退税的平均时间压缩至6个工作日以内。鼓励企业在重点国家和市场布局建设海外仓,认定省级跨境电商海外仓示范企业并给予资金扶持。修订《河南省省级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大财政政策奖励力度。(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税务局、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保监局、中国进出口银行河南省分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河南分公司)

  七、优化投资审批流程。发挥“容缺办理”“区域评估”“联合审验”等改革创新举措叠加效应,将一般性企业投资项目全流程审批时间压减至60个工作日以内,实行承诺制的备案类一般性企业投资项目开工前审批时间压减至40个工作日以内。优化特定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对县级以上政府相关规划已经明确的政府投资项目,可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对改扩建项目和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小、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可合并编制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在房屋建筑工程领域大力推行工程总承包,实施分步施工许可。对开发区备案类一般性企业投资项目推行“标准地+承诺制”,实现“拿地即可开工”。将重大项目省级联审联批频次加密到一周一次。(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生态环境厅、大数据局)

  八、强化惠企政策靠前发力。加快政府财政资金下达拨付,对直接用于企业、产业、项目的各类奖补等专项资金,加快下达支付进度,力争2022年第一季度完成全年总量的1/3。提前下达2022年建设资金、土地出让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项政府性专项资金投资计划,上半年下达全部在建项目省、市两级建设投资计划。加快政府专项债券发行使用,提前批专项债券2022年3月底前发行60%以上、5月底前发行完毕,保持正常批专项债券发行进度领先优势,争取第三季度发行完毕。完善财政专项资金直达企业机制,支持企业纾困解难。(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科技厅、发展改革委)

  九、加强项目建设要素保障。制定省重点项目用地指标保障计划,积极争取国家用地指标和盘活存量资源,实现重点项目应保尽保,利用省级以上开发区用地审批直通车制度,开辟重大项目用地审批“绿色”通道,做到即来即办、快审快批。制定实施重大项目能耗和煤炭指标单列实施办法,省级统筹部分能耗和煤炭指标,对国家及省重大项目实施能耗和煤炭指标单列。实施差异化环保管控政策,环保管控和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在严格落实“六个百分百”防治措施前提下,对重点项目不采取停工措施。加强能源合同签订和履约监管,实现电煤中长期合同全覆盖,全面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全力保障社会用电需求。(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电力公司)

  十、优化营商环境。加快组建省级政务服务大厅,实现“一口进、一口出”。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加强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和“互联网+监管”系统建设,推动电子证照扩大应用领域和互通互认。全面推行“一件事一次办”“有诉即办”。启动全域营商环境评价,开展重点指标攻坚行动,创建一批优化营商环境创新示范市(区)。(责任单位:省大数据局、市场监管局、发展改革委)

  围绕强化惠企纾困、稳定经济运行,聚焦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同步实施支持小微商贸企业个体工商户恢复发展若干措施、促进小微工业企业上规模实施方案、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形成“1+3”政策体系。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建立完善政策制定、实施、反馈、督查、落实工作闭环,省有关部门要加强宣传解读、业务指导、跟踪调度等工作,对落实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解决并调整完善政策。各地要细化落实措施、完善工作机制,合力推动政策措施落实到位,为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附件:1.支持小微商贸企业个体工商户恢复发展若干措施

     2.促进小微工业企业上规模实施方案

     3.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2月9日

  附件1

支持小微商贸企业个体工商户恢复发展若干措施

  为充分发挥小微商贸企业、个体工商户在稳增长、扩就业、保民生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积极应对疫情灾情影响,帮助小微商贸企业、个体工商户解难纾困恢复发展,制定如下措施。

  一、加大减税降费力度。落实小型微利商贸企业减征所得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税收优惠政策。对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按季度缴纳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符合退税条件的小微商贸企业、个体工商户,要应退尽退、应退快退。加快增值税留抵退税工作进度,确保符合条件的企业退税款及时到位。对确因经营困难、不能按时纳税的小微商贸企业、个体工商户,可按照有关规定延期缴纳税款。(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二、落实援企稳岗政策。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政策。对受疫情灾情影响较重的小微商贸企业、个体工商户,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对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的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或离校1年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三、减轻房租压力。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且受疫情灾情影响不能正常经营的中小微商贸企业、个体工商户,免收3个月房租,减半收取6个月房租。对承租非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且受疫情灾情影响不能正常经营的,鼓励业主(房东)在双方平等协商基础上减免或延期收取房租,鼓励各地出台房租补贴政策,省财政根据各地实际补贴房租总额给予适当奖补。(责任单位:省政府国资委、省商务厅、财政厅,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

  四、降低水电气成本。对小微商贸企业、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用水用气用电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允许企业在3个月内补缴欠费。开展小微商贸企业、个体工商户租赁物业业主(房东)代收电费违规加价专项治理行动,严格落实国家电价制度,维护企业合法权益。鼓励各地出台具体政策,引导城市燃气企业对小微商贸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用气实行价格优惠,根据实际对小微商贸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用水用气用电给予适度补贴。(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电力公司,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

  五、强化融资服务。依托省金融服务共享平台开展线上银企对接活动,推动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小微商贸企业、个体工商户发放“免抵押、免担保”信用贷款,建立贷款审批“绿色”通道,优化贷款审批流程。鼓励各地探索出台贷款利息补贴政策,鼓励银行、保险机构开发提供特色金融产品,提升中长期贷款占比,缓解小微商贸企业、个体工商户资金压力。对有发展前景但暂遇困难的小微商贸企业、个体工商户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维护正常征信记录,并适当降低利率。对2021年7月1日以来贷款到期但还本困难的小微商贸企业、个体工商户,金融机构应通过续贷、展期等方式,给予临时性延期还本安排,还本日期最长可延至2022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河南银保监局、省大数据局,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

  六、提升企业市场拓展能力。加大对外向型小微企业(含跨境电商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支持力度,制定降低国际物流成本的政策措施。发挥省企业服务信息平台作用,协调推动重点网络平台完善佣金收费机制,制定阶段性降低佣金率方案,维护平台内小微商贸企业、个体工商户合法利益。联合大型电商平台开展小微商贸企业、个体工商户帮扶行动,为企业提供免费认证、免费培训服务,减免运营服务收费,提供流量支持,帮助企业快速拓展销售渠道,对贡献突出的平台企业给予表彰。(责任单位:省商务厅、财政厅、市场监管局、工业和信息化厅、大数据局,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

  七、加强财政资金支持。省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优先用于支持小微商贸企业集聚发展和老字号扩大规模,在全省组织开展示范步行街改造提升、新型消费示范集聚区创建,对新评选的国家试点步行街、省级示范步行街、新型消费示范集聚区给予资金奖励。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扶持政策,加大资金支持力度,支持小微商贸企业、个体工商户健康稳定发展。(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商务厅、发展改革委,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

  八、拓展消费需求供给。推动传统商贸企业转型升级,支持餐饮、品牌连锁便利店、老字号创新经营模式,打造体验式、沉浸式消费场景,提升服务质量,促进绿色发展,对业态模式创新、经营成效突出的小微商贸企业给予一定资金奖励。支持各地采取“政府消费券+平台优惠券+商户消费折扣”等形式开展促消费活动。落实对各地实际核销的消费券等促消费补贴财政资金给予奖补政策执行期限,由原定的2021年12月31日延长至2022年6月30日。各地要协调商圈、商业街户内外大屏分时段向小微商贸企业免费开放,帮助企业宣传促销。(责任单位:省商务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

  九、优化审批监管。推动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加强行政提示、行政指导和行政告诫,原则上不予行政处罚。对信用状况好的小微商贸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降低监管抽查比例和频率。简化零售、餐饮企业装修、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等事项审批程序,放宽关于户外促销活动的限制。(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

  十、优化经营环境。深入开展“万人助万企”活动,常态化帮扶企业,积极协调解决企业经营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加强业务指导,提高企业政策知晓度和申报便利度,增强企业获得感。严肃查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行为,依法保障企业合法经营权益。严格规范市政工程占道及围挡施工,合理设置临时通道,切实保障沿街商户正常经营。各地、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履行职责,形成工作合力,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实。(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工业信息化厅、市场监管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

  附件2

促进小微工业企业上规模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推动全省小微工业企业转型升级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以下简称“小升规”),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保障全省工业经济平稳运行,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科学把握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坚持科学分类、分批推动,强化财税金融政策支持和要素保障,大力推动“小升规”工作,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支撑。

  (二)目标任务。从2022年起,全省每年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不少于2500家,力争通过4年努力,圆满完成“十四五”时期全省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10000家以上的总体目标任务。根据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量在全省占比测算结果,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2022年新增“小升规”工业企业预期目标为:郑州310家、开封130家、洛阳230家、平顶山110家、安阳100家、鹤壁50家、新乡170家、焦作140家、濮阳90家、许昌200家、漯河70家、三门峡50家、南阳200家、商丘170家、信阳150家、周口160家、驻马店140家、济源30家。今后每年预期目标任务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有关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经省政府同意后下发。

  二、主要举措

  (一)实施分类分批推动。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要按不低于年度预期目标的1.2倍建立“小升规”重点企业培育库。积极引导年主营业务收入已达规模但未入统的工业企业及时申报入统。帮扶新开工(投产)工业企业投产升规模,纳入统计部门联网直报范围。统计部门要建立规模以上企业退规预警机制,加强企业数据监测分析,筛选可能退规企业名单,反馈相关部门进行精准帮扶。加大退规企业跟踪关注力度,“一企一策”加强服务,力推企业尽快再次升规入统。(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税务局、统计局,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

  (二)强化企业升规辅导。组织开展面向“小升规”工业企业的政策辅导。税务部门要根据企业规模、业务类型,积极宣传有关税费政策,实现精准推送、精准辅导、精准享受。定期举办工业企业升规入统业务培训班,由统计部门对各临规企业的财务人员就工业企业升规入统的入库标准、申报时间、申报材料及申报注意事项进行培训讲解,积极指导符合纳统条件的企业完善入规申报材料。财政部门要积极引导“小升规”工业企业强化财务制度建设,提升财务管理水平。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升规入统相关奖励扶持政策的宣传解读,切实消除企业升规后顾之忧。(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税务局、统计局,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

  (三)加大财政支持力度。鼓励各地制定激励政策,加大对重点培育企业和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政策倾斜力度。各级风险补偿资金要依法依规重点支持金融机构开展培育库入库企业、首次“小升规”工业企业融资业务。各地应急周转资金池要积极为培育库入库企业、首次“小升规”工业企业提供资金周转服务,在资金池奖励资金评比中可依据服务升规企业数量适当提高计分权重。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依法依规加大对培育库入库企业的政策倾斜力度,将培育库入库企业、首次“小升规”工业企业纳入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其专项资金申报。生态环境部门要充分运用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加大对培育库入库企业、首次“小升规”工业企业污染治理的支持力度。(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

  (四)落实税费优惠政策。依法依规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减税等优惠政策,落实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首次“小升规”工业企业办理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更名时,符合国家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规定的免征契税,投资主体、经营场所不变的按照规定免收交易手续费。对企业升规后按期缴纳税款有困难且符合法定条件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延期缴纳税款。强化违规收费整治,聚焦重点领域,开展中介机构、行业协会、商业银行、水电气暖公用事业、交通物流等领域涉企收费专项清理。各级、各部门要严格遵守政策规定,确保企业不因升规入统增加额外负担。(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税务局、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民政厅、市场监管局,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

  (五)加强信贷融资服务。将培育库入库企业、首次“小升规”工业企业纳入省金融服务共享平台、全国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河南站)、省中小企业融资云平台支持范围,推动金融机构加强数据应用,积极组织银企对接活动,建立企业“白名单”,开发有针对性的金融信贷产品,对名单内企业实行无还本续贷政策。各地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定期摸排培育库入库企业和首次“小升规”工业企业的融资需求,及时向金融机构推介。金融机构应采取优先提供授信额度、中小微企业首贷任务重点向培育库入库企业和首次“小升规”工业企业倾斜等方式加大融资支持力度。省、市、县三级联动,每周1次常态化组织开展线上银企对接活动,对符合条件、活动成效显著的金融机构予以奖励。(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保监局、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大数据局)

  (六)积极发挥“担”“保”作用。建立“政银担”联动机制,充分发挥省级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池作用,对符合代偿补偿条件的小微工业企业担保项目,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再担保机构、担保机构、银行等按照一定比例分担风险后,资金池对省级再担保机构给予一定比例的代偿补偿。引导全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培育库入库企业、首次“小升规”工业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逐步将平均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各地要加强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中国人寿财险公司等保险机构合作,推行“政银保”模式,建立政府、银行、保险机构三方风险共担机制和超赔补贴机制,为本地培育库入库企业和首次“小升规”工业企业提供融资支持。(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地方金融监管局、河南银保监局,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

  (七)大力服务企业上市。开展分层分类精准辅导,引导培育库入库企业、首次“小升规”工业企业选择合适上市板块,形成重点突出、错位发展、梯次前进、持续推动的上市路径,提高企业上市辅导培育效率。对在中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并实现融资的企业,省财政给予不超过融资额0.1%的补助,每户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鼓励新兴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按照基金方案明确的投资领域,通过市场化运作设立子基金,采取直接投资、跟进投资及投贷联动等方式,引导社会基金协同跟进,加强对培育库入库企业、首次“小升规”工业企业的支持。(责任单位:河南证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八)着力加强要素保障。优先满足首次“小升规”工业企业用地需求,纳入重点项目用地报批“绿色”通道,保障建设项目尽快落地。对企业因增资扩产需要新增建设用地的,优先安排年度计划指标;要“一企一策”研究解决企业遇到的土地历史遗留问题,积极帮助完善规划用地手续。对首次“小升规”工业企业租用标准工业厂房的,优先安排并给予租金优惠。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对首次“小升规”工业企业持续在规3年内的新增电力、燃气等能源消耗部分予以补贴。(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

  (九)支持企业创新发展。加大对培育库入库企业、首次“小升规”工业企业申请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政策支持力度;对属于科技型中小企业(在有效期内)的首次“小升规”工业企业申报省级科技计划时,同等条件优先给予支持。引导数字化服务商面向培育库入库企业、首次“小升规”工业企业推出云制造平台和云服务平台,开放平台接口、数据、计算能力等数字化资源,提升培育库入库企业和首次“小升规”工业企业二次开发能力。(责任单位:省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

  (十)加强帮扶纾困。深入开展“万人助万企”活动,在升规动员、纾困解难、保障权益等方面精准发力,将服务企业“小升规”实效列为重要评价指标。发挥大型企业、龙头企业引领作用,分行业、分领域组织产销对接活动,带动上下游企业加强协作,将更多培育库入库企业、首次“小升规”工业企业纳入产业链、供应链。搭建重点行业产业链供需对接平台,加强精准对接服务,促进大型企业扩大向中小企业采购规模,推动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商务厅、省政府国资委,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省促进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作用,适时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及时协调解决“小升规”工作推进中的重大事项和问题。各地要参照省级做法,建立“小升规”工作推进机制,加强领导力量,强化政策措施,确保工作实效。

  (二)压实工作责任。各地要认真履行“小升规”工作主体责任,指导开发区、工业园区、乡镇(街道)等单位发挥贴近企业、了解企业的优势,关注生产经营状况,加强培育帮扶,消除企业后顾之忧,提高升规入统积极性。省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全省“小升规”工作的统筹推动和指导,及时协调解决共性问题。

  (三)营造良好环境。除查处投诉举报、开展大数据监测、上级部门有特殊要求等情形外,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对首次“小升规”工业企业执法检查原则上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进行。除信用风险等级较高的企业以及直接关系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命财产安全、环境保护等确需重复检查的事项外,同一单位对同一企业开展的检查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以联合检查为首选方式,最大程度减少检查次数。

  (四)强化工作督导。省促进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季度要对各地“小升规”工作进展情况进行全省通报。每年1月底前,对各地上一年度预期目标完成情况进行通报。对成效明显的予以表扬,对推进不力的进行批评并提请省政府领导约谈。

  附件3

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办实事清单》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锚定“两个确保”目标,服务“十大战略”实施,进一步提升我省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和专业化水平,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加快梯度培育

  (一)完善梯度培育体系。按照国家《“十四五”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规划》要求,进一步完善我省创新型中小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梯度培育体系。到2025年,力争每年培育创新型中小企业10000家、认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1000家、新增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100家。(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

  (二)建立“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库。支持各地制定培育计划和扶持措施,推动中小企业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对标全省梯度培育体系目标,高位嫁接传统产业、抢滩占先新兴产业、谋篇布局未来产业,聚焦特色产业和细分领域,按经济总量、企业数量、现有省级以上“专精特新”企业数量等综合指标,按比例建立“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库,对具有“专精特新”发展潜力的企业早发现、早培育。(责任单位: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二、加强财税支持

  (一)落实减税降费政策。开展“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税收服务“春雨润苗”专项行动,开通税费服务直通车,提供“点对点”精细服务,建立“一户一档”,实施“一户一策”,进行滴灌式辅导培训,推送减税降费红利账单,确保税费政策直达快享、应享尽享。(责任单位:省税务局、财政厅)

  (二)支持企业承担和实施重大创新项目。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积极参与国家和省级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等创新平台建设,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承担国家重大科技战略任务和省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发专项。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联合实施、取得标志性成果的项目,达到一定体量的可纳入省重大科技专项管理,并按照研发投入给予一定比例支持;对联合承担并获得国家重大项目立项的,按照国家拨付经费比例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省科技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三)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进一步加大研发投入,对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处于有效期内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在年度投资计算区间内用于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和专业化水平购置设备、软件,按照实际投资给予不超过3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三、强化金融服务

  (一)拓宽融资渠道。建立“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信息共享机制,将“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纳入省金融服务共享平台、全国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河南站)、省中小企业融资云平台支持范围,常态化组织银企对接活动。统筹用好省级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池,开发“专精特新贷”等“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属信贷产品,形成银行直贷、银担合作和投贷联动等多层次、特色化的金融服务模式。建立“政银担”联动机制,引导全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逐步将平均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鼓励各地政府加强与保险机构合作,推行“政银保”模式,建立政府、银行、保险机构三方风险共担机制和超赔补贴机制,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支持。发挥出口信用保险的融资便利功能,持续推广“信保+担保”融资模式,为“专精特新”中小出口企业提供融资增信。(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保监局、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大数据局、工业和信息化厅,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

  (二)发挥基金作用。充分发挥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作用,改进创新基金投资管理和考核评价办法,重点用于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鼓励支持各地多渠道筹措资金参与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子基金,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拓展股权融资渠道。(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

  (三)促进企业上市。在中原股权交易中心开设“专精特新”专板,建立“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上市“绿色”通道,加快企业股改、上市。对申请在沪深交易所、北交所上市的省内“专精特新”企业,按照辅导备案登记、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受理申报材料两个节点,分别给予不超过50万元、150万元补助。申请境外上市融资的省内企业,在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后,给予不超过200万元补助。对在中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并实现融资的省内企业,省财政给予不超过融资额0.1%的补助,每户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河南证监局、省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

  四、提升创新能力

  (一)加强产学研合作。组织开展产学研合作和项目对接活动,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开发、生产协作配套产品提供服务。引导和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自建或与院校、科研院所共建企业研发机构,深化产学研合作,提高自主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增强创新驱动发展的动力。发挥产业创新、技术创新、标准创新平台作用。(责任单位:省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教育厅)

  (二)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定期发布“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供需目录,召开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对接会。省属国有企业要发挥龙头带动作用,进一步加强与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协同,特别是与“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共同打造创新协同、资源要素共享、供应链互通的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生态。搭建我省中小企业与中央驻豫企业合作平台,促进中小企业融入其供应链、产业链。(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省政府国资委)

  (三)推进提升数字化发展水平。持续开展企业上云上平台提升行动,聚焦“订单、成本、质量、交期”等核心业务痛点,推动“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研发设计、生产制造、经营管理、运维服务等关键环节广泛上云。加快构建数据协同共享的产业数字化发展生态,提高“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获取数据、应用数据的能力,加快推动数字化转型。推动“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智能化改造,推广应用场景,培育智能制造新模式。推动数字化产品应用,加强工业互联网赋能,提升智能制造水平。(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四)加强知识产权服务。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从创新到运用全过程服务。组建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服务专家团,提供公益性知识产权咨询和信息服务,促进知识产权转化应用、保护维权工作。(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工业和信息化厅)

  五、推进育才引才

  (一)提升企业管理水平。开展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专题培训,围绕国情教育、宏观经济形势、产业发展趋势和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等内容,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每年不少于1000人次,提升企业现代化管理水平。(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二)支持企业技能人才培养。高质量推进“人人持证、技能河南”建设,全面提升职工职业技能水平,指导企业自主开展技能岗位人员定级晋级评价,按规定给予备案机构评价补贴,逐步实现全员持证。持续实施技师培训项目,加快“专精特新”等重点领域急需紧缺技师、高级技师培养,在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支持企业职工参加各类职业技能竞赛,促进优秀高技能人才脱颖而出。(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三)加大招才引智力度。实施“中原英才”计划等人才引育工程,精准引育一批高层次领军型人才和团队,为拥有关键核心技术和成果的人才提供个性化政策支持的“绿色”通道,搭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层次人才供给渠道。(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工业和信息化厅)

  六、打造服务链条

  (一)建立服务机制。重点打造一批专业性、服务能力强的公共服务平台,构建资源整合、空间聚合、服务融合、政策适合的中小企业服务生态,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开展“点对点”“一站式”服务,实现“万人助万企”活动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全覆盖。鼓励省级以上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和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定制专属服务包,提供个性化服务产品,将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服务作为年度综合考评的重点内容。对省级以上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分档次奖励,其中,一等奖奖励50万元,二等奖奖励30万元,三等奖奖励10万元。(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二)建立服务团队。以“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需求为导向,组织各领域、各行业专家学者和志愿者服务站提供政策、法律、金融、管理、技术、创新创业等方面的咨询和个性化解决方案。组织节能诊断机构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开展公益性节能诊断服务,支持计量技术机构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提供计量技术服务。(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民政厅、市场监管局)

  (三)开展服务活动。鼓励“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参加“创客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积极搭建成果展示、产融合作平台。组织各类媒体开展“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系列宣传,选树发展典型。依托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开设“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栏,对企业进行全面推介和宣传,提升企业的社会影响力和知名度。鼓励各地以优先采购、增加预留份额等方式,加强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产品的首购首用和推广应用支持。组织我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参加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APEC中小企业技术交流暨展览会等省内外展会,帮助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重点组织“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参加区域性展销洽谈活动,推进企业间交流与合作。组织企业“走出去”与境内外企业开展产能合作和技术合作,瞄准海外行业龙头和有技术专长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机构,谋划和对接一批产业项目,力争在引进核心技术、关键设备、营销渠道和人才团队方面实现新突破。(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商务厅、省政府国资委,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

  七、健全保障机制

  (一)优化发展环境。构建新型“亲清”政商关系,依法保护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依法打击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营造更加公平公正和透明的发展环境。依托全省“万人助万企”一体化信息平台、省民营企业诉求响应智慧平台,建立企业诉求实时响应和问题闭环解决机制。(责任单位:省法院、检察院、公安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工商联,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

  (二)强化统筹协调。充分发挥省促进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统筹推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工作,协调解决重大问题。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推出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的务实举措,提升“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和专业化水平。(责任单位:省直有关部门,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

 

 

 

扶持个体工商户政策汇编之十二(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政银合作助力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的通知)

 

 

 

 

 

 

 

 

 

 

 

 

 

扶持个体工商户政策汇编之十三(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河南省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度河南省文明诚信市场文明诚信商户创建实施方案的通知)

 

 

 

 

 

 

 

 

扶持个体工商户政策汇编之十四(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漯河市进一步纾困解难促进经济稳定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

 

 

 

 

 

 

 

 

 

 

 

 

 

 

 

 

 

 

 

 

 

 

 

 

 

 

 

 

 

 

 

 

 

 

 

 

 

 

 

 

 

 

 

 

 

 

 

 

 

 

 

 

 

 

 

 

 

 

 

 

 

 

 

 

 

 

 

 

 

 

 

 

 

 

 

 

 

 

 

 

 

 

 

 

 

 

 

 

 

 

 

 

 

 

 

 

 

 

 

 

 

扶持个体工商户政策汇编之十五(漯河市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部门联席会议近期工作要点)

 

 

 

 

 

 

 

 

 

 

 

 

 

 

 

 

 

 

 

 

 

 

 

 

 

 

 

 

 

 

 

 

 

 

 

 

 

扶持个体工商户政策汇编之十六(漯河市支持服务个体工商户发展三十二条措施)

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支持服务个体工商户发展条措施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决策部署,加强总体谋划和统筹推进,进一步发挥职能优势,推动我扶持个体工商户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依据《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漯河市进一步纾困解难促进经济稳定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漯政(2022)5号)、《漯河市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部门联席会议近期工作要点》等,结合漯河市市场监管部门职能,制定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支持服务个体工商户发展条措施。

一、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一)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对个体工商户等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清理废除歧视、妨碍个体工商户参与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规范、资质标准等方面市场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确保个体工商户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反垄断科、反不正当竞争

   (二)深入推进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遵从公平竞争市场原则,打击抢占市场份额,挤压个体工商户市场主体生存就业空间的行为。禁止和打击平台强制经营者“二选一”。(反垄断科、反不正当竞争

二、方便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

 三)实施个体工商户登记智能审批改革。在全市范围内推行个体工商户智能审批,实现个体工商户登记全程零见面、零跑腿、零干预,进一步降低个体工商户创业成本。登记注册局

   (四)建立完善窗口服务机制。全面落实“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大力推进“电子营业执照和 全程电子化网上登记”,实行预约服务、延时服务、延伸服务、 跟踪服务、上门服务等措施,支持个体工商户创业兴业。对下岗失业人员、大学生、残疾人、退伍军人等创业主体开辟“绿色通道”,做到优先办理,为个体工商户设立提供便捷服务。登记注册局商事登记服务中心

 (五)深入推进“先照后证”改革。对非前置审批事项, 先办理营业执照,履行“双告知”义务,指导其办理相关审批 手续,缩短审批时间,促进个体工商户合法经营。登记注册局

 (六)简化住所登记手续。贯彻落实《河南省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的规定》,实行“一照多址”和“一址多照”、允许将居民住宅登记为住所(经营场所),进一步扩大投资创业的场地资源。登记注册局

 (七)构建更加便捷的市场退出机制。全面落实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改革,提高注销效率,释放行政资源,增加市场活力。登记注册局

  (八)实行“歇业”登记制度。因疫情影响造成经营困难的市场主体,可以自主决定在一定时期内歇业,将维持成本降到最低。市场主体办理歇业备案后,自主决定开展或者已实际开展经营活动的,可于30日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终止歇业,快速恢复生产经营。登记注册局

   (九)实施“非禁即入”。鼓励支持外卖、直播等以新业态、新模式出现的新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激活消费市场,带动扩大就业空间。登记注册局

三、优化个体工商户营商环境

 (十)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除投诉举报、大数据监测、转办交办以外,对个体工商户的所有监督检查都必须通过“双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减少对个体工商户正常经营活动的干扰,切实保障个体工商户的正常经营。(信用科)

   (十一)实行审慎监管。在严格依法行政的前提下,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对个体工商户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在行政执法中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规范、行政指导等柔性执法方式,探索推行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首违免罚”清单,对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严格规范使用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尽可能减少对个体工商户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影响。(法规科)

四、提升个体工商户经营管理水平

   (十二)开展质量安全警示教育。利用“豫食考核APP”等方式,组织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不断提高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素质,推动食品安全质量规范提升。(餐饮食品安全监管科)  

   (十三)开展认证、计量、检验检测服务。普及CCC强制性认证、HACCP认证、绿色食品认证、有机食品认证知识(认证认可监管科);开展个体工商户电子计价秤计量检定(国家肉制品质检中心);组织检验检测机构技术人员深入基层,开展检验检测技术服务活动。(国家肉制品质检中心)

 (十四)开知识产权保护服务活动。开展商标注册、知识产权保护服务。帮助个体工商户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提高企业运用知识产权创新和参与竞争的能力。知识产权促进科、知识产权保护科

(十五)引导个体工商户实施商标品牌战略。积极引导鼓励个体工商户以自有商标发展自有品牌拓展市场,落实商标品牌培育发展激励机制,落实对驰名商标的资金奖励,通过驰名商标的创建,拉动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知识产权促进科、知识产权保护科

   (十六)提升电商发展。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规范辖区个体工商户电子商务交易行为,提升电商发展的规模和档次,助力全市个体工商户电商做大做强。加快落实线上、线下一体化工作机制,查处干涉平台内经营者的自主经营的违法行为,保护网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网监科)

五、加强个体工商户综合服务

   (十七)优化特种设备检验流程延长特种设备检验周期紧急开辟网上报检、电话报检、微信报检、传真报检、邮寄报检等五种报检通道。因疫情防控特殊情形无法进行定期检验或不能按期进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可延期检验,并在疫情解除后1个月内申报定期检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十八)支持和服务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在咨询服 务、材料提交、升级办理等环节全程指导,扩大小微企业群体。登记注册局

   (十九)开展个体工商户服务行动。及时开发服务信息系统,开通12315个体工商户服务专线,依托市场监管职能,开展个体工商户服务专项行动,在注册登记、政策引导、商标培育、信用监管等方面提供服务,切实解决实际困难每年开展服务不少于2000户。(非公经济促进科分局)

   (二十)开展个体工商户服务对接。依托市场监管职能,帮助个体工商户与市监、财政、税务、人社、银行、保险、投融资机构等单位进行优惠政策服务对接。(非公经济促进科分局)

   (二十一)开展个体工商户调查数据分析。利用大数据技术,开发调查信息系统APP,进行无纸化问卷调查,了解个体工商户经营情况,撰写个体工商户市场主体发展分析报告,为党和政府决策提供重要依据。(非公经济促进科

六、降低个体工商户经营成本

   (二十二)严厉打击大宗商品、原材料领域囤积居奇、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价格科

   (二十三)加强重点领域收费的监督检查,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持续严厉整治各种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坚决制止各种加重个体工商户负担的行为。价格科

七、加大个体工商户金融支持

    (二十四)建立政银合作平台。加大对市场主体的扶持力度,与邮储银行、中原银行等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帮助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融资贷款、助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非公经济促进科

八、加强个体工商户政策宣传

   (二十五)惠企政策宣传。宣传党中央、国务院,省、市支持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政策规定和精神。全面提升惠企政策的知晓率,指导个体工商户学好、用足、用活政策,让个体工商户充分享受到政策红利,进一步增强获得感。非公经济促进科

    (二十六)惠企政策普及。依托“漯河市场监管”、“漯河市个体私营经济协会”等微信公众号,设立信息服务工作站,整合、推送市监、财政、税务、人社、银行、保险、投融资机构在注册登记、市场退出、标准服务、计量服务、认证服务、法律宣传、业务培训、依法维权、财政、税收、创业、存(贷)款、担保等优惠政策。非公经济促进科、个协)

 (二十七)提高小微企业名录使用率。依托全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全方位向个体工商户提供扶持政策咨询服务。非公经济促进科

九、强化个体工商户党建引领

   (二十八)加强个体工商户党建工作。加强个体工商户党组织和党的工作两个覆盖,发挥个体工商户党组织在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凝聚力量、激发干劲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为个体工商户发展提供组织优势和智力支持非公经济促进科

十、建立个体工商户桥梁纽带

   (二十九)加强教育培训。持续开展文明工商户学校开班授课,“讲师团”,巡回个体工商户讲授政策法规、经营管理、股权登记、知识产权、技能提升、文明诚信、创文创卫等涉商知识,更新营商观念提高经商本领,增强个体工商户文明诚信经营意识,提升个体工商户信誉等级和竞争优势非公经济促进科、个协)

   (三十)开展文明诚信评选。开展诚信企业、商户、市场评选活动,引导个体工商户文明经营、诚信经营、依法经营表彰信誉、强服务、守承诺、公益个体工商户(个协)

   (三十一)开展法律维权个私协会消费者协会12315投诉举报中心具体负责,在市个私协会商分会建立维权服务站,聘请兼职律师入驻,防范恶意职业打假人,维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个协)

   (三十二) 个体工商户展示、宣传。联合市广播电视台、市报社等媒体开展诚信个体工商户代表巡回采访活动,从评选出的诚信个体工商户中优中选优,通过媒体视角讲述文明诚信经营好故事展示先进个体工商户的成长历程,宣传先进个体工商户的成功经验,在全社会营造政府关心个体工商户、社会认可个体工商户、用户赞誉个体工商户、大力兴办个体工商户的良好氛围。调研宣传科、个协)

 

 

 

 

 

 

 

 

 

 

 

 

 

 

 

 

 

 

 

 

 

 

扶持个体工商户政策汇编之十七(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市场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免罚清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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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持个体工商户政策汇编之十八(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市场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免罚清单(第二批)》的通知)

 

 

 

 

 

 

 

 

 

 

 

 

 

 

 

 

 

 

扶持个体工商户政策汇编之十九(漯河市人社局、财政局、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漯政(2022)5号文件切实减轻企业社会保险费负担的通知)

 

 

 

 

 

 

 

 

 

 

扶持个体工商户政策汇编之二十(漯河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漯河市进一步纾困解难促进经济稳定增长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

 

 

 

 

 

 

 

 

 

 

 

扶持个体工商户政策汇编之二十一(漯河市金融工作局关于疫情期间金融支持企业稳定发展的指导意见)

 

 

 

 

 

 

 

 

 

 

扶持个体工商户工作推进之一(市局召开全市系统“支持服务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推进会”)

市局召开市局系统支持服务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推进会

 

917日上午漯河市局组织召开市局系统支持服务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推进会安排部署漯河市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联系点的调查、服务工作,市局系统6个分局、2个县局支持服务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主管领导和联络员参加了会议。市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马相武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议内容,一是宣读了《漯河市局支持服务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实施方案》;二传达了总局“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联系点监测分析专题调研会议”精神;三是听取了县局、分局支持服务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联系点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四是漯河市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联系点的调查、服务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

    会议要求,各县区局一是要提高站位,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部署结合实际情况,迅速成立相应组织机构二是要迅速行动,对照市局《方案》,按照时间节点,高效率、高质量推进各项工作,确保每季末汇总表情况表和分析报告及时上报。

近年来,我市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着力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个体工商户市场主体快速发展。2020年,漯河市市场主体增速达7.23%;截至2021年6月,全市平均每万人拥有个体工商户市场主体1536.36户,在全省18个地市中位居前列,高于全省平均水平。

据悉,我市联系点主要承担两项任务,一是加强对个体工商户发展情况的跟踪监测分析,为国家研究完善个体工商户扶持政策提供准确的决策参考二是探索构建针对个体工商户发展的综合服务体系,发挥联系点示范引领作用,为全国提供可复制推广、务实管用的个体工商户扶持发展经验。联系点将联通起职能部门与个体工商户的“桥梁”,而全市个体工商户也可从中享受到更多的职能服务红利,力促我市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充分释放。

 

扶持个体工商户工作推进之二(市局组织召开漯河市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部门联席会议)

市局组织召开“漯河市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部门联席会议

 

1129日上午市局组织召开漯河市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部门联席会议第一次会议”,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决策部署,研究并推进实施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的重大政策措施

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科学技术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4个部门主管领导和联络员参加了会议。市局非公经济促进科、信用监督管理科、注册局和个体私营经济协会事务服务中心负责人列席会议。联席会议副召集人市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马相武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议内容,一是宣读了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建立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联系点的通知》;二宣读了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漯河市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三是介绍了漯河市支持服务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开展情况;四是听取了漯河市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发言。

市场监管部门按照经行政区划和“全覆盖、无空档、不交叉”原则实行四级网格化分包,开发了“漯河市个体工商户调查信息系统”APP,进行电话、入户和无纸化调查,开展个体工商户发展情况调查监测和跟踪服务;市人社部门创新出台巧媳妇巾帼贷、退役军人创业贷,沙澧振兴贷等举措,重点支持个体工商户等创业实体发展,提振各类经济发展市税务部门市、县两级同步成立减税降费领导小组及工作专班,印发《减税降费工作实施方案》及6个专项工作方案,对标对表,压茬推进确保个体工商户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落地生根市金融部门引导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持续发挥间接融资主渠道作用,有效满足个体工商户融资需求,保持信贷供给稳步增长。近五年来,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体工商户贷款余额实现持续增长,截至2021年10月末,个体工商户贷款64.49亿元,较年初增加10.55亿元,增长19.56%,高于各项贷款增速11.40个百分点。

    会议要求,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一是结合自身职能,大胆创新,先行先试,建立新制度,采取新方法,及时向全国推广,建议财政部门出台个体工商户资金奖励政策,税务部门出台个体工商户减税优惠政策,市场监管部门将对诚信商户进行表彰奖励;是开拓视野,提高站位,加强沟通,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作用共同做好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是市市人社部门税务部门银保监部门做好“河南省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厅际联席会议现场会”参会工作。

 

 

 

 

 

 

 

扶持个体工商户工作推进之三(漯河市成功举办全省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座谈会)

漯河市成功举办全省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

工作座谈会

 

    12月23日,河南省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座谈会在漯河迎宾馆召开。省局非公经济促进处小个专党建处、省个私协会主要负责同志豫中南部分地市局、直管县局、漯河市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部门联席会议部分成员单位、个体工商户代表应邀参加了会议

会议主要是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部署;总局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联系点、部分市县局交流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开展情况及取得的成效;安排下一步助力我省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相关工作。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二级巡视员刘道星主持会议。在座谈会上,一是观看了漯河市扶持个体工商户工作纪实片;

二是漯河市副市长周剑出席会议并致辞三是漯河市市监局党组书记、局长张炜做经验汇报四是漯河市市税务局、市人社局、漯河银保监分局等个体工商户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负责人、豫中南地市市监局非公经济促进领域分管领导和进行了经验交流五是我市个体工商户代表郾城大酒店进行了专题发言六是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级巡视员余兴台进行了重要讲话。

    余兴台强调:是不断深化思想认识,切实提升政治站位。个体工商户是经济发展的“生力军”、“主渠道”、“晴雨表”,我们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切实担负起职责和使命,让这部分“弱势群体”真正享受政策红利、增强发展信心、汇聚发展能量,推动我省由非公经济大省向非公经济强省转变。二是深入分析研判形势,准确把握矛盾问题。针对融资难融资贵、政策宣传不到位和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问题,我们要高度重视,因地制宜,有的放矢,切切实实帮助他们纾困解难。三是扎实推动重点工作,确保举措落地见效。完善联席会议的体制机制,深化联系点的辐射效应,充分发挥调研的分析作用,拓展政银合作的渠道和方法,抓好各类培训的组织管理。

副市长周剑指出:此次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座谈会在漯河召开,既是对漯河工作的肯定,也为漯河提供了一个难得的交流学习机会,更是对漯河工作的鞭策与鼓励。我们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非公经济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在省市场监管局的具体指导下,加大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积极帮助个体工商户解决租金、税费、社保、融资等方面难题,为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提供最优的环境、最好的服务。

 

 

 

 

 

 

扶持个体工商户工作推进之四(漯河市成功举办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情况座谈会)

漯河市成功举办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情况座谈会

 

12月28日,漯河市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情况座谈会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五楼会议室召开局非公经济促进科(小个专党建科)负责同志漯河市批发零售业、住宿餐饮业、居民服务业和制造业的10余家个体工商户应邀参加了会议

    会议主要是为了对我市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座谈交流,了解个体工商户在招用工、纳税参保、融资贷款、经营成本、权益保障、优惠政策享受等方面存在的困难和有关意见建议。

在座谈会上,漯河市源汇区党帅厨具经营部、漯河市源汇区世超粮油超市、示范区姬石镇向明水果店、示范区黑龙潭镇星期天超市、漯河市召陵区鸿业快捷酒店、漯河市召陵区智尚客栈店、郾城区沙北三牛家厨等10余家个体工商户进行了座谈交流。

个体工商户在交流中实事求是,畅所欲言。大家普遍反映,近年来,由于市场竞争、电商冲击和疫情等因素的影响,我市个体工商户在招用工、纳税参保、融资贷款、经营成本、权益保障、优惠政策享受等方面面临较多困难和问题,菜肉油等生产资料价格不断上涨,房屋租金不断上涨,用工成本不断增加,融资成本不断增加,营业额不断下降,年营业额15万元以下的个体工商户占比较高,经营越来越难。

    最后,局非公经济促进科解学军谈到:我们市场监管部一是认真进行汇报。目前,我市个体工商户遍布第一、二、三次产业,主要分布在餐饮、住宿、批发、零售、居民服务、修理、文化、体育和娱乐等近20个行业。对于这些行业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将认真收集,详细汇报,撰写高质量分析报告,为党和国家出台扶持政策提供依据;二是开展详细调查。我们要开展“大走访、大调查、大服务”活动,倾听商户声音,摸清商户底数,服务商户发展,帮助个体工商户补短板、强弱项、破瓶颈、助创新,提升个体工商户产品(商品)质量和服务水平,积极支持服务全市个体工商户发展,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在全社会营造政府关心个体工商户、社会认可个体工商户、用户赞誉个体工商户、大力兴办个体工商户的良好氛围。三是开展综合服务。我们要建立全部门覆盖、全过程关注、全人员参与、监管与服务相结合的个体工商户发展服务体系。依托市场监管部门职能,开展资质许可、市场准入培训、工业产品(食品、药品、特设)安全培训、商标广告(知识产权)服务、质量(标准、计量、认证)服务、检验检测服务:依托其他经济管理部门职能,开展社保减免、房租减免、税收减免、水电气费减免、财政补助、创业补贴、融资支持、法律咨询等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