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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违法案例(第一批)

时间:2024-07-02 11:22 来源:

为深入推进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强化警示教育震慑作用,现对我市部分违法违规案例予以曝光。


案例1——漯河市郾城区某电动车行涉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513日,接投诉举报,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郾城区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电动车行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给投诉人的电动自行车安装了5块电池,额定电压为60V,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的相关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625日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郾城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做出没收违法所得498元,并罚款6398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漯河市郾城区某电动车行涉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522日,接投诉举报,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郾城区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电动车行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给投诉人的电动自行车安装了5块电池,额定电压为60V,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的相关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626日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郾城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做出没收违法所得298元,并罚款5202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3——漯河市召陵区某电动车销售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522日,接投诉举报,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召陵区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电动车销售有限公司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电动车参数与电动车合格证不符,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627日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召陵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做出没收违法所得99元,并罚款11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4——漯河市召陵区某新能源汽车销售店涉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327日,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河南省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漯河市召陵区某新能源销售店开展电动自行车产品监督抽查。520日,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召陵区分局执法人员接到《检验报告》(检验结果为:不合格)后依法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该检验结果无异议。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614日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召陵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做出没收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1辆和违法所得798元,并罚款7602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