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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防汛期间市场价格行为提醒告诫函

时间:2024-07-23 16:22 来源:

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


我市自716日启动防汛三级应急响应。为规范市场价格行为,保障汛期市场价格秩序稳定,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相关价格法律法规,现对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提醒告诫如下:


一、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及政策,加强价格行为自律,增强社会责任感,自觉维护良好市场价格秩序。各相关经营者应当准确记录与核定生产经营成本,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不得扰乱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


二、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在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应当自觉依法明码标价。标价内容要真实明确、清晰醒目,价格变动要及时调整。不得价外加价、捆绑销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违背消费者意愿搭售商品、服务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三、禁止各相关经营者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扰乱市场价格秩序;(二)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三)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如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不履行价格承诺等),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四、行业协会或其他单位不得组织经营者串通涨价,操纵市场价格,不得组织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要积极引导经营者合法经营,共同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强市场价格监管,12315消费者维权举报热线电话24小时畅通,及时受理群众价格投诉举报,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典型案件将公开曝光。



                  20247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