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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依法惩治网络传销犯罪典型案例(三)

时间:2024-09-12 08:56 来源:

案例三

被告人李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依法惩治以高额返利为名实施的网络传销


【基本案情】


2021年8月,被告人李某经他人介绍下载“某某影视”App,明知该App以投资电影票房可获得高额回报为诱饵吸收会员,要求会员缴纳入会费,并按会员投资金额和发展会员数量形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会员数量作为计酬返利的依据,其仍通过微信、熟人间宣传等方式推广该App并吸收会员。同年10月,李某被任命为“某某影视”山东区域总经理,11月19日“某某影视”App关闭,会员无法登录提现。经统计,李某发展下线2152人,层级达8级,涉案金额380万余元,获利2万余元。


【裁判结果】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投资电影票房可获得高额回报为名,宣传推广“某某影视”App,要求会员缴纳入会费获得加入资格,并按会员投资的数额和发展会员的数量形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会员的数量作为计酬返利的依据,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且属情节严重。李某具有自首、退缴违法所得等从轻、减轻情节,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没收,上缴国库。一审宣判后,李某提出上诉。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以获得高额投资回报为诱饵实施网络传销的典型案例。近年来,各种商业投资的线上化、网络化趋势明显,一些犯罪分子以投资高额返利为名,实施网络传销犯罪,导致不少群众遭受财产损失。本案中,被告人李某伙同他人,利用少数群众对短期高额收益项目的投机心理,假借高收益电影票房投资项目,依托注册网站和手机App客户端,精心设置影视投资传销骗局,宣传推广“某某影视”App,不断发展会员、吸收资金,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人民法院综合考虑李某系经他人介绍下载该App并推广,具有自首、退缴违法所得等情节予以减轻处罚,确保罪责刑相适应。本案也提醒广大网民要警惕高额回报投资骗局,避免误入网络传销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