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刷单”涉不正当竞争案一审宣判,我爱网赔偿百度205万元
近日,全国首例涉人工刷量平台干扰搜索引擎算法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一审宣判,一审判决被告深圳市我爱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爱网络公司”)登报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经济损失200万元及合理开支5万元。
该案中,原告百度诉称,公司每年投入巨大成本,运营百度搜索引擎。被告我爱网络公司是“我爱广告任务网”网站(以下简称“我爱网”)的运营主体,被告通过设置广告任务发布平台,帮助诱导网站用户设置、点击搜索任务,利用百度搜索排序算法中用户点击行为占有一定算法比重的客观情况,帮助用户制造虚假点击数据,扰乱原有的客观排序结果。
百度认为,被告行为将不法网站推到搜索结果中的更高位置,进而损害消费者利益。被告在不正当竞争行为中通过从用户充值金币中抽成、流量变现的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被告的行为扰乱了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
对此,被告我爱网络公司辩称,未利用任何技术手段对原告的网络产品进行妨碍、破坏,是通过自己的网站将自己的用户介绍至原告网站,在原告网站上自主完成搜索操作,等同于线下的“居中介绍”行为,虽然没有经过原告同意,但并未违背实施该行为用户的主观意志,也未给原告造成损失,不会对原告的商誉产生不良影响。被告已自行终止涉案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具有可保护的合法商业利益。原告运营的百度网,提供搜索引擎网络服务。原告对其搜索引擎服务中所涉及的真实、清洁、可靠的数据负责,具有正当合法的商业利益,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关于涉案被诉行为的性质,我爱网直接针对百度搜索引擎进行了定制式的运营。被告在明知原告搜索规则的情况下,引导用户进行了针对原告搜索规则的运营服务。首先,我爱网网站中有明确的“任务”设置指引和“做任务”指引,不仅帮助“发任务”用户完成任务的设置,还帮助“接任务”用户做成任务拿到相应的奖励,最终实现帮助“发任务”用户完成向目标网站刷点击量提升在搜索引擎结果中排名的目的。同时,我爱网还通过设置VIP模式、“竞价模式”,扩大刷量的规模,使其获得更高的经济收益。其次,被告还通过设置VIP模式、“竞价模式”,扩大刷量的规模,使被告获得更高的经济收益。被诉行为的手段是帮助、指引流量需求方发布需求任务,通过“盈利”为诱饵,诱导“接任务”用户伪装成正常用户完成刷量任务,其目的是满足“发任务”用户的刷量需求,干扰搜索引擎算法,提升搜索排名,其行为实质是运营针对搜索引擎进行人工制造虚假点击量的交易平台行为。此外,被诉行为具有不正当性。我爱网的商业模式会产生无效流量,不能真实地反映用户以及市场的需求度,从而使用户花费更大的时间成本搜索到其需求网站,或者根据虚假点击数据作出错误的判断,进而使百度公司丧失用户对其的信任度,降低其竞争优势。最终法院考虑被告主观故意明显,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中规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其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较大、被告在本案中未如实举证等因素作出如上判决。
目前,本案尚在上诉期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