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除行业垄断,促进共同富裕
2021年8月30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强调,要从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促进共同富裕的战略高度出发,促进形成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为各类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企业创造广阔的发展空间。破除行业垄断不是“杀富济贫”,而是反对利用资源优势形成不正当竞争,有利于促进形成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从而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垄断意味着不公平竞争,会对公平和效率产生影响。效率层面,垄断限制整体“蛋糕”做大。垄断产生的排他性和非竞争性会抑制同行业内中小企业的发展,同时对上下游企业形成压制,降低资源配置效率,也会损害消费者权益,这种垄断会影响经济效率。公平层面,垄断影响“蛋糕”分割。垄断企业通过价格歧视、恶性竞争等方式在财富分配中拥有更重要的话语权,从而影响分配制度的公平。因此,反垄断对促进共同富裕具有重要意义。行业层面,破除行业垄断能够促进形成更公平有效的市场竞争机制,改善行业竞争格局;企业层面,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有助于建立良好的激励机制,引导企业良性发展,释放经济活力。
反垄断的政策路径
破除市场垄断。产业垄断分为市场垄断、自然垄断和行政垄断。在我国产业转型发展过程中,存在大量的垄断问题,对行业竞争效率、国民收入分配产生了明显的影响。我国《反垄断法》主要针对市场垄断行为进行规范,在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方面予以明确的认定和判断,主要目的在于保护公平竞争,鼓励中小企业创新发展,逐步缩小行业差距,从而实现共同富裕。对此,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应遵守法律规章,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不达成横向或纵向垄断协议,经营者集中符合条件时应及时进行申报,营造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
2021年2月7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网站发布《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针对平台经济这一市场焦点领域提出要求。对此,互联网平台企业应理解、遵循政策导向和制度规定,强化自我约束,并积极做好反垄断合规管理。例如,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合规经营,识别与监测反垄断合规风险,加强信息披露等。同时,政府部门应持续加强对互联网行业垄断行为的监管力度,维护平台经济领域公平竞争,引导和激励平台经营者将更多资源用于技术革新、质量改进、服务提升和模式创新。
管制自然垄断及行政垄断。虽然反垄断法对于市场垄断行为进行了约束,但我国还存在大量自然垄断与行政垄断的二元性特征垄断行业,例如电力、电信、石油、铁路等行业,主要集中于国有企业。武小欣(2015)认为,我国具有二元特性的垄断现象是国有企业改革不到位、政府与市场关系调整不到位导致的,需要通过深化改革加以解决。
国有企业的特殊地位赋予国有企业被豁免的权利,但也应实行监督监管和价格调整机制。习近平总书记在《扎实推动共同富裕》一文中提出,“要清理规范不合理收入,加大对垄断行业和国有企业的收入分配管理,整顿收入分配秩序,清理借改革之名变相增加高管收入等分配乱象”。如果国有企业出现不公平交易、价格歧视、收入分配乱象等问题,国家相关部门应介入调查,查实后须进行整改,及时纠正价格歧视等不公平竞争行为,抑制垄断企业高管因垄断行为获得高收入。
反垄断有利于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但在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过程中可能面临一些问题。部分平台企业在市场上形成垄断的工具,除了优势地位与营销手段,最主要的还是基于独特的、具有专利性的算法模型所产生的技术优势。而抑制基于技术创新所形成的市场垄断,可能会抑制其他潜在创新者的创新潜能。因此,在平台企业垄断市场的负面效应可控的情况下,不妨“让子弹多飞一会儿”,形成鼓励技术创新与抑制市场垄断的平衡之策。因此,值得注意的是,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反的不是平台企业在市场中的优势地位,更不是其核心的优势技术,而是一些平台扰乱市场秩序的垄断行为。
规范平台经济发展、调控收入分配差距
近年来,平台经济与新就业形态不断涌现。根据国家信息中心统计发布的《中国共享经济发展年度报告》,2018—2020年中国共享经济市场交易额分别为29 420亿元、32 828亿元和33 773亿元,参与共享经济的服务人员数量分别为7 500万、7 800万和8 400万,均呈现出逐年增长的趋势。一方面,平台经济大大缓解了社会就业压力,成为“稳就业”的重要一环;另一方面,平台经济领域存在着垄断行为及收入分配乱象,进一步扩大了收入差距,不利于共同富裕。因此,保障平台经济规范运行,调控平台企业收入分配差距,是推进共同富裕进程中的重要议题。
加强对平台经济的监管。一方面,要持续规范平台企业用工行为。平台企业具有对客户信息及劳务需求的垄断性,与平台从业者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导致平台企业容易实现对平台工作者的压榨。例如,平台企业可能会通过降低配送单价、提高配送强度来压榨配送员收入,且利用对数据资源的绝对控制来监管平台工作者的行为。其结果是财富向资本集中,从而进一步加剧收入分配的不公。对此,政府部门应加强对平台企业的监管力度,切实维护平台企业从业人员各项权益。另一方面,面对新经济中出现的众多商家,政府无法对每个商家都做到监管,但可以通过加强对平台的监管,制定相应的激励机制与惩罚措施,促使平台对其用户及商家进行监管,切实保障从业者、商户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完善数字经济时代下的收入分配机制。在数字经济时代,数据是一种重要的生产要素。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指出,要“健全劳动、资本、土地、知识、技术、管理、数据等生产要素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的机制”。建立健全数字经济时代下的收入分配机制,关键在于明确数据要素参与分配的机制,同时改善劳动在企业利润分配中的比重。一方面,共同富裕不是平均主义,要保护由技术进步和创新产生的合理性的收入差距,保障高新科技人才获得应有的薪酬待遇,从而发挥平台经济拓宽收入渠道的功能,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有效改善中低收入者生活水平。另一方面,政府应加大对平台企业的监管力度,取缔由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获取的不合理高收入,有效控制平台的收益,完善平台企业收入分配机制,使更多的利润惠及普通劳动者。
加强监管对平台经济的影响。加强对平台经济的监管力度、调控平台企业收入分配制度、反对平台经济领域的垄断行为,对平台经济行业而言既是机遇又是挑战。从机遇来讲,只有在外力监管下加强平台企业的自我监管,警惕企业扩大后的惰性,并回归到提升产品质量、谋求创新发展的初心,才能保障平台企业更高质量的可持续发展;同时,为互联网经济行业营造正当竞争的氛围,激发平台企业进一步改善经营活动、提升创新活力的原动力,有利于整个行业的可持续发展。从挑战来讲,如何兼顾强化平台经济监管和进一步优化平台企业创新发展环境,仍是需要探索的问题。简单化禁止及“一刀切”监管,会影响平台经济的创新活力与发展潜能。因此,监管应跟上平台经济多样、多变的新业态、新技术、新模式,为平台企业商业模式、科技成果的创新发展、迭代升级预留空间。
本文源自:华夏时报网,作者:周广肃,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