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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指引

时间:2022-11-23 11:41 来源:


为切实推进漯河市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强化经营者商业秘密保护意识,维护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企业创业创新,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漯河实际,制定本指引。

本指引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一、商业秘密的定义、构成要件

(一)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二)构成要件。商业秘密构成要件包括非公知性、价值性和保密性三个构成要件:

1.该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即该信息不为经营者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指出,有关信息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应当认定为“不为公众所知悉”。

2.该信息具有商业价值。即该信息能够为经营者带来直接的、现实的或者间接的、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

3.权利人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即权利人采取了与该信息商业价值等具体情况相适应的合理的保护措施,且相关措施在通常情况下足以防止该信息泄露。

二、保护范围及取得方式

(一)保护范围

商业秘密信息一般可以分为两大类:技术信息类商业秘密和经营信息类商业秘密。

1.技术信息主要包括:技术设计、程序、质量控制、应用试验、工艺流程、设计图纸(含草图)、工业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试验方式和试验记录等。技术信息可以是一项完整的技术方案,也可以是一项完整技术方案中的一个或若干个相对独立的技术要点。

2.经营信息主要包括:管理方案、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投融资计划、标书、标底等方面的信息。经营信息可以是一个完整的经营方案,也可以是经营方案中若干相对独立的信息要素个体或组合。所有可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的非技术类信息,都可以成为经营信息。

企事业单位管理中相关会议上的工作计划、某些管理决定、研究事项、员工薪酬等并不一定构成商业秘密。

(二)取得方式

商业秘密可通过以下方式取得:

1.企事业单位或个人自主研发取得;

2.经过商业秘密权利人许可、转让而合法取得;

3.通过“反向工程”取得:“反向工程”是指通过技术手段对从公开渠道取得的产品进行拆卸、测绘、分析等手段而获得该产品的有关技术信息;

4.通过分析研究公开资料、信息、技术,整合改进后取得;

5.其他合法渠道取得。

三、必要的保密措施

经营者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规定,强化商业秘密保护,建立健全自我保护机制,防止商业秘密泄露,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限定涉密信息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只对必须知悉的相关人员告知其内容;

2.任职离职面谈,提醒、告诫现职员工和离职员工履行其保密义务;

3.对涉密信息载体采取加密、加锁、反编译等预防措施或在相关载体上加注保密标志或加密提示;

4.对于涉密信息采用密码或者代码等;

5.对于涉密的机器、厂房、车间等场所限制来访者,采取基本的物理隔离措施,如门禁、监控、权限控制等;

6.制定相应的保密管理制度并与相关人员签署保密协议;

7.在竞业禁止协议中对保密义务进行明确约定;

8.权利人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对商业秘密范围有明确界定;

9.确保涉密信息他人轻易不能获得的其他合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