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他(天津)食品有限公司(原名称:红牛维他命(天津)食品有限公司):
本局于2023年5月23日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漯市监郾处罚[2023]55号),已经邮寄送达。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催告,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照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方式依法履行上述义务。因你(单位)登记及预留的场所,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漯市监郾罚催 [2023]007号)。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之内到我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收到本催告书后,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郾城分局
2023年12月28日
附:《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漯市监郾罚催[2023]0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