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06号)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召陵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召陵分局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市监召分罚听20240106

无主  

由本局立案调查你(单位)涉嫌经营未经检验冷冻牛肚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2024112午,我局执法人员漯河市高速南站,接到高速交警移交的一辆车号为豫PN887F的箱式货车,车内装有33箱冷冻牛肚。该车司机王成振不能提供运输合同、有效检验报告等凭证、且联系不到货主,我局执法人员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当事人经营未经检验冷冻牛肚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因无法确定涉案物品所有人,且该冷冻牛肚不宜长期保存,我局于2024年1月23日在《漯河日报》刊登扣押物品认领公告,公告期满后仍无人认领,且该批冷冻牛肚经河南中标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抽样检测为“符合GB31650-2019等要求”,依据《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对上述无主冷冻牛肚(330箱,每箱25千克)经价格鉴定机构评估估价,再经拍卖机构拍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但不免除该批冷冻牛肚物主的法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 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 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 韩宗仁   联系电话: 18839599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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