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召陵分局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无主 :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经营未经检验冷冻牛肉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2024年1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高速交警协助下,在漯河市召陵区东城办新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对京A.OXQ29冷藏车进行检查,车内装有冷冻牛肉,该车司机张全全不能提供运输合同、检验报告等有效证明、且联系不到货主,我局执法人员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当事人经营未经检验冷冻牛肉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因无法确定涉案物品所有人,且该冷冻牛肉不易长期保存,于2024年1月31日在《漯河日报》刊登扣押物品认领公告,公告期满后仍无人认领;且该批冷冻牛肉经河南中标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抽样检测为“符合GB2707-2016等要求”,依据《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拟对上述无主冷冻牛肉(280箱,每箱25千克)进行如下处理:将涉案物品经价格鉴定机构评估估价,再经拍卖机构拍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但不免除该批冷冻牛肉物主的法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 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 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 郭志杰 联系电话: 13663956366
2024年3月1 日
本文书一式 二 份, 一 份送达, 一 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