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42 号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召陵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召陵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监召分处罚202442 

 

2024年1月12日下午,我局执法人员在漯河市高速南站,接到高速交警移交的一辆车号为豫PN887F的箱式货车,车内冷冻牛副产品:牛肚,该车司机王成振不能提供运输合同、有效检验报告等凭证、且联系不到货主,我局执法人员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事人涉嫌经营未经检验冷冻牛肚行为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该批330件冷冻牛肚是PN887F的箱式冷藏货车车主王成振于2024年1月11日从广西贵港拉的,目的地是河南郑州市,该货车司机王成振提供不出运输合同,称是朋友联系的,不知道货主是谁,一直联系不到货主,司机王成振提供了购销合同(甲方:南宁市蒲杰食品有限公司,乙方:李天然,没有身份证号码,交货方式是乙方至甲方指定冷库自提,日期:2024年1月10日)、南宁市蒲杰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和检验报告(日期:2023年1月28日,因此该检验报告无效)。2024年1月18日,我局向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就李天然无检验合格证明文件购销牛副产品发《协助调查函》,该局调查称南宁市蒲杰食品有限公司未在注册经营地址开展经营活动,已将其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2024年2月27日,由于宁市蒲杰食品有限公司未向李天然提供其线索的牛副产品检验合格证明文件,该公司不属于我局管辖,我局向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了《案件线索移送函》。由于涉案牛副产品无有效检验合格证明。因无法确定涉案物品所有人,且该冷冻牛肚不宜长期保存,我局于2024年1月23日在《漯河日报》刊登扣押物品认领公告,公告期满后仍无人认领,我局委托漯河中标检测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抽样检测,2024年2月1日,出检验报告结论:符合GB31650-2019等要求。依据《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第十四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容易损毁、灭失、变质、保管困难或者保管费用过高、季节性商品等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权利人不明确的,可以依法公告,公告期满后仍没有权利人同意或者申请的,可以依法先行处置。先行处置所得款项按照涉案现金管理”;2024年311日,我局委托河南省华盟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公司评估,评估单价15.3元/公斤,金额126225元;2024年322日,我局委托河南诚信资产拍卖有限公司,对涉案物品进行拍卖,拍卖成交价1295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1月12日现场检查笔录一份;以证明我局执法人员接到漯河市高速交警电话后,在漯河市高速南站对车号为豫PN887F的箱式货车现场检查情况;

2、2024年1月12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在分局办公室对PN887F的箱式货车司机询问的情况,和现场检查相对应;

3、2024年1月12日PN887F的箱式货车司机王成振提供的自己身份证驾驶证和行驶证复印件及其妻子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涉案货车司机身份等事实;

4、2024年1月12日PN887F的箱式货车司机王成振提供的涉案牛肚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购销合同和无效检验报告(2023年1月28日)各一份,证明涉案物品的厂家的事实

5、2024年1月23日《漯河日报》扣押物品认领公告一份,证明我局通过报刊发布扣押物品认领公告的事实;

6、2024年1月12日现场照片五份,证明PN887F的箱式货车货运物品及扣押在冷库的事实;

7、2024年2月1日《检验报告》一份,证明我局委托检验机构对涉案牛肚进行抽样检测,检测结果符合国家标准的事实;

8、2024年1月18日《协助调查函》和2024年2月27日《案件线索移送函》各一份,证明涉案物品的供货商未在注册地址经营并被录入经营异常等事实;

9、2024年3月11日价格评估公司营业执照、价格评估报告书等各一份,证明涉案物品价格评估的事实;

10、2024年3月22日拍卖公司营业执照、拍卖成交确认书、拍卖成交报告、拍卖记录等,证明涉案物品已被拍卖的事实。

    根据上述已查明的事实和证据,202431,本局分别通过办案单位门口公告栏张贴和漯河市政府网站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漯市监召分罚听〔20240106号),将拟作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我局未收到有人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视为放弃此权利。

本局认为:本案中被扣押的冷冻牛肚为未经检验检测的熟肉制品,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之规定。属于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验的肉类制品的违法行为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之规定;由于当事人无法查实,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三款:“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无法确定涉案物品所有人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公告送达方式告知领取。公告期满仍无人领取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将涉案物品上缴或者依法拍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之规定,我局已经对上述无主冷冻牛肚330件进行委托评估估价和委托拍卖机构拍卖,并决定后将拍卖所得款项壹拾贰万玖仟伍佰(129500)元上缴国库,但不免除该批冷冻牛肚物主的法律责任。

本决定在《漯河日报》或者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网站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十日即视为送达如对处理决定不服,被没收物品的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漯河市人民政府或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政府议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陵分局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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