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召陵分局
漯市监 召分告 字〔2024〕301号
无主: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涉嫌 无证无照销售成品油 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2021年12月21日,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召陵分局执法人员在漯河市东山路与人民路交叉口停车场检查时,查获无主柴油13.51吨。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对该批柴油实施了扣押措施,并按照漯河市污染防治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关于印发漯河市流动加油车协同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将全部13.51吨涉案柴油交给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漯河石油分公司进行处置。扣押现场,当事人一直未出现。不明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之规定,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拟对上述柴油进行如下处置:委托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漯河石油分公司对涉案柴油进行回购,回购所得款项上缴国库,但并不免除该批柴油物主的法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你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 薛洪涛、李进国 联系电话:0395-3150309
2024年4月12日
本文书一式 二 份, 一 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