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507号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召陵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召陵分局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市监召分告〔20240507

 

无主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经营未经检验冷冻肉类及肉类制品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2024313日晚227分,京珠高速执勤大队移交我局一辆车牌为鄂A8M09T的货车,经现场核查,该车所运货物货主不在场,仅货车司机在场。该车为轻型厢式普通货车,车厢内装有冷冻肉类及肉类制品409(总重7180kg货车司机无法提供有效证明文件及货物权力人信息。当事人经营未经检验冷冻肉类及肉类制品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因无法确定涉案物品所有人,且该冷冻肉制品不宜长期保存,我局于2024322日在《漯河日报》刊登扣押物品认领公告,公告期满后仍无人认领,且该批冷冻肉制品经河南中标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抽样检测为“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三款及《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对上述无主冷冻肉类及肉类制品经价格鉴定机构评估估价,再经拍卖机构拍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但不免除该批货物物主的法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王文会        联系电话:0395-6588315

联系地址: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祥云路1

 

 

 

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召陵分局

2024426

本文书一式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附件下载: a0c83585552e395d.pdf (size:98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