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市长专利奖评审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漯河市市长专利奖评选工作,根据《漯河市市长专利奖实施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漯河市市长专利奖的申报、评审、授予和奖励的组织实施。
第三条 漯河市市长专利奖的申报、评审和授予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市政府设立漯河市市长专利奖评审委员会,负责漯河市市长专利奖的评审工作。市长专利奖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为: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主任,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局长担任副主任,成员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分管副主任、市科技局分管副局长、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分管副局长、市财政局分管副局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分管副局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分管副局长等组成。
评审委员会在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设漯河市市长专利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公室),负责漯河市市长专利奖的组织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设若干专业评审组,负责市长专利奖的专业评审工作,形成评审意见,推荐拟获奖项目和奖励等级。
评奖工作结束后,本届专业评审组自行解散,下届漯河市市长专利奖评选时,由评审办公室再行组建。
第六条 评审实行回避制度,市长专利奖评审委员会及专业评审组成员与市长专利奖候选专利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不得参与应届评审工作。
申报单位、申报人认为有关专家、学者参加评审可能会影响评审公正性的,可以要求其回避,并向评审办公室提出书面理由。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申报漯河市市长专利奖金奖、市长专利奖银奖和市长专利奖优秀奖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专利权人或者实施单位。申报个人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经常居住地、申报专利已在本市实施的专利权人。
(二)符合当前国家产业政策和本市相关产业发展规划及环保政策,对促进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突出的作用,预期效益明显;
(三)专利权状态稳定。申报专利为已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国内专利(不含国防专利和保密专利),该专利权有效、权属明晰、法律状态稳定。
(四)专利创造质量高。专利创新性强,技术先进,对推动本领域技术进步贡献程度大;或设计新颖、富有创意,兼具装饰性和功能性,工业适用性强。
(五)专利运用效益好。专利已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两年及以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明显,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六)专利保护能力强。专利的权利要求清晰、稳定,企业对专利的保护措施积极有效,管理规范。
参评专利的授权截止时间以当年评审办公室下发通知为准。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市长专利奖:
(一)已获得过中国专利奖或者河南省专利奖及市长专利奖的;
(二)存在专利权属纠纷、专利权无效纠纷、专利侵权司法诉讼无判决结果的;
(三)不符合产业及环保政策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适合申报的情形。
第九条 申报单位应按照当年评选通知要求向县(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递交《漯河市市长专利奖申报书》,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报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二)专利授权证书及完整的授权材料;
(三)专利权评价报告;
(四)专利有效性证明材料;
(五)专利实施所取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证明材料;
(六)针对该专利采取的保护、管理措施说明;
(七)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条 市长专利奖采取申报方式,可以由以下单位或个人申报:
(一)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二)各县区(功能区)内企事业单位及个人;
(三)经市长专利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认定的具备其他申报资格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章 组织评审
第十一条 评审程序
(一)申报公告。市长专利奖评审前,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发布漯河市市长专利奖申报公告,明确申报时限、申报范围、申报材料及受理方式,正式启动评审工作。
(二)提交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专利权人,向所在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汇总后提交市长专利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三)资格审查。市长专利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对申报专利进行资格审查。
(四)专家评审。市长专利奖评审委员会专业评审组对通过资格审查的专利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五)实地考察。对拟授予市长专利奖的专利,由各专业评审组进行现场实地考察,并提交考察报告。
(六)评审结果公示。市长专利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根据专业评审组的评审意见,对推荐拟获奖的专利进行核实,并将评审结果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提交市长专利奖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判。
(七)批准公布。评审结果公示及异议处理结束后,报市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
(八)市长专利奖批准公布前丧失专利权的,取消市长专利奖资格。
第五章 异议及其处理
第十二条 漯河市市长专利奖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
第十三条 有异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漯河市市长专利奖评审结果公示期内,以实名形式向评审办公室书面提出,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和材料。
提出异议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提出异议前或者评审办公室受理异议后作出处理意见之前向社会发布或者散布异议内容。
未按上述要求提出的异议不予受理。
评审办公室对异议者的身份及有关异议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四条 评审办公室应当及时对异议进行处理,向评审委员会报告异议核实情况及处理意见,并将处理意见通知异议方。
第六章 激励措施
第十五条 市政府对获得漯河市市长专利奖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颁发证书、发放奖金。
市长专利奖金奖、市长专利奖银奖、市长专利奖优秀奖的奖金额度分别为5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
获得市长专利奖的单位及个人,应按不少于50%的比例将所获奖金奖励给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发明人或设计人与获奖单位及个人事先就奖金分配有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其余奖励资金应用于专利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 获得漯河市市长专利奖金奖、漯河市市长专利奖银奖的项目,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择优推荐参与省级专利奖的评选。
第十七条 有关单位应当将漯河市市长专利奖的获奖情况记入专利发明人档案,并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职务晋升、业绩考核等工作的依据之一。
第七章 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漯河市市长专利奖的评审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参与漯河市市长专利奖评审工作的专家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恪守职业道德,对评审情况及相关内容依法严格保守秘密,不得以权谋私,不得泄露评审情况。
第十九条 对剽窃、冒充、侵占他人专利或以其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谋取漯河市市长专利奖的,尚未授奖的,取消其当年获奖资格;已经授奖的,由市长专利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报请市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并公开通报,有过错的专利权人、专利发明人6年内不得申报市长专利奖。
第二十条 评审组的专家以及参与漯河市市长专利奖评审工作的相关工作人员在评审奖励及相关活动中违反规定,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对评选专家取消其评审资格,对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一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建立漯河市市长专利奖诚信档案,将漯河市市长专利奖申报、评审、奖励和管理中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违规行为记入诚信档案,并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