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漯市监综罚决字〔2023〕2-7号
当事人:河南省雪健实业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编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0711246509K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杨庆生
地址:漯河市郾城区金山大道666号
2023年3月23日,漯河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监督抽检(食品)不合格检验报告转办书》(编号GC202301),附:1.《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样检验抽样单》(抽样单编号:GZP23440000004930016)、2.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o;SN2305951)、3.《广东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顺序号:GZP23440000004930016)。前述《检验报告》显示:梅州欧尚超市有限公司经营的标示河南省雪健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多用途麦芯粉(小麦粉)”(规格1kg/袋、生产日期2022-11-03)于2023年2月28日进行的食品安全抽检中,经检验,检验项目“铅(以Pb计),mg/kg”的实测值为“0.256”,标准指标为“≤0.2”,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3年3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上述《检验报告》直接送达给河南省雪健实业有限公司并依法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中,经河南省雪健实业有限公司确认,上述《检验报告》中被检验产品多用途麦芯粉(小麦粉)”(规格1kg/袋、生产日期2022-11-03)确系该企业生产。执法人员告知其申请复检和提出异议的权利、途径和期限,并责令召回相关产品。
2023年4月3日,河南省雪健实业有限公司向我局提供了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异议)申请受理通知书》(GZP23440000004930016),该受理通知书显示:河南省雪健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检验报告》的检验结论申请了复检。2023年4月28日,执法人员接到市局抽检科转交的广东省食品检验所出具的复检《检验报告》(编号:23R0100006),该复检《检验报告》显示:河南省雪健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多用途麦芯粉(小麦粉)”(规格1kg/袋、生产日期2022-11-03)经过复检,检验结论仍为不合格。
我局于2023年5月4日对河南省雪健实业有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2023年5月6日、5月25日,河南省雪健实业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李芳两次来我局接受询问调查并分别确认以下事实:1、2021年7月,你单位向漯河市提出了破产重组申请,目前你单位破产重组程序正在进行中,在此过程中,你单位的《营业执照》和公章等相关资料已上交,故无法提供《营业执照》原件并无法在其他文书上加盖公章;2、上述标示河南省雪健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多用途麦芯粉(小麦粉)”(规格1kg/袋、生产日期2022-11-03)是你单位生产。3、你单位对上述一份《检验报告》的检验结论有异议,申请了复检,并向我局提供了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异议)申请受理通知书》;4、2022年11月3日,你单位生产了上述““多用途麦芯粉(小麦粉)”1275公斤,并全部销售给了雪健芙德(北京)食品营销管理有限公司了;5、上述“多用途麦芯粉(小麦粉)”是雪健芙德(北京)食品营销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你单位生产的,并向你单位下达了客户名称为广州橄榄园商贸有限公司的生产订单。6、上述“多用途麦芯粉(小麦粉)”的销售价格为5.58元每公斤(每袋);7、2023年3月24日,我局现检查后,你单位立即电话通知了雪健芙德(北京)食品营销有限公司并将我局送达的《检测报告》发给了该公司,随后,你单位于2023年3月25日,向雪健芙德(北京)食品营销有限公司送达了《召回公告》。2023年4月10日,雪健芙德(北京)食品营销有限公司向你单位提供了《召回产品处置报告》,该报告显示:雪健芙德(北京)食品营销有限公司协调经销商广州集橄园商贸有限公司从消费者手中退回上述产品5袋,并于当日在当地进行了销毁处理,拍有销毁时的照片,你单位向我局提供了召回公告、召回产品处置报告及销毁照片。8、你单位在案件调查过程中,主动将生产上述“多用途麦芯粉(小麦粉)”时使用的6号基础粉和9号基础粉仓生产的其他品种进行了送检,检验结果为未检出“铅”;10、你单位向我局提供了整改报告,即《面粉质量检查的情况说明》。
调查认定的事实:河南省雪健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多用途麦芯粉(小麦粉)”(规格1kg/袋、生产日期2022-11-03)于2023年2月28日进行的食品安全抽检中,经检验,检验项目“铅(以Pb计),mg/kg”的实测值为“0.256”,标准指标为“≤0.2”,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产品经广东省食品检验所复检,检验结论仍为“不合格”。
故河南省雪健实业有限公司存在生产重金属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多用途麦芯粉(小麦粉)的行为。
经查,你单位提供的上述产品的批生产记录中显示:2022年11月3日,你单位计划生产上述“多用途麦芯粉(小麦粉)”1300公斤(实际生产了1275公斤),使用的是6号基础粉仓和9号基础粉仓,基础粉的比例是1:1,你单位6号仓和9号仓基础粉均是2022年10月18日生产的,6号仓生产了10吨,9号仓生产了5吨。你单位的6号仓和9号仓基础粉生产的产品还有:2022年11月3日,6号仓、8号仓和9号仓基础粉按50%:20%:22%的比例加8%的麸星(碎麸)生产了16.8吨的全麦营养粉;2022年11月5日,8号仓、9号仓和7号仓基础粉按60%:10%:30%的比例生产了1.5吨麦芯雪花粉。2023年5月25日,你单位提供了上述6号仓和9号仓的基础粉配比生产的其它面粉的《检验报告》,上述产品经安徽赛如分析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检验,检验项目“铅”符合标准要求。
按照上述生产量和配比计算,6号仓基础粉使用了9037.5公斤,9号仓基础粉使用了4483.5公斤。经查,基础粉的入仓数量是根据流量称的流量和时长计算,入库数量是估数,与实际数量存在误差,数量偏小,而生产成品时,是每袋的实际称重数量计算的。另外,每次生产面粉,都需要用到了麸星,面粉品种不一样,麸星的用量也不一样,该单位在两个品种生产间隔,会用到基础粉涮仓,大概会用400-600公斤左右。所以,6号仓和9号仓的基础粉入仓数量和成品出仓数量存在合理差额。
经查,河南省雪健实业有限公司生产上述重金属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多用途麦芯粉(小麦粉)1275公斤,全部销售完毕,销售价格为5.58元每公斤(每袋),故上述重金属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多用途麦芯粉(小麦粉)的货值金额为7114.5元,违法所得7114.5元。
该案涉案产品的追踪查源情况如下:
1、你单位生产的上述批次面粉系生产厂家,故无需查源。
2、你单位生产的上述“多用途麦芯粉(小麦粉)”全部销售给了雪健芙德(北京)食品营销有限公司。2023年4月7日,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我局已发函协查,且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城乡一体化分局已复函,故已完成追踪。
至此,本案调查终结,自审查立案以来,整个程序均按法律规定进行,程序合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国家抽检(食品)不合格检验报告》、《检验报告》,证明案件来源及当事人生产了重金属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多用途麦芯粉(小麦粉);
2、《现场检查笔录》、当事人的《营业执照》,证明违法主体;
3、《现场检查笔录》,证明执法机关检查过程和程序合法;
4、《案件来源登记表》和《立案审批表》,证明执法程序合法;
5、当事人的两份《询问笔录》,批生产记录,出入库记录,证明当事人生产重金属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多用途麦芯粉(小麦粉)的违法行为及涉案产品数量和货值金额。
6、当事人提供的召回情况说明,证明当事人对不合格产品进行了召回。
7、当事人提供的安徽赛如分析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两份《检验报告》 ,证明当事人使用6号仓、9号仓基础粉与其他仓基础粉配比生产的产品经检验合格。
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6月7日,向你单位送达了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漯市监综行罚告字〔2023〕2-7号),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案件性质:河南省雪健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多用途麦芯粉(小麦粉)”(规格1kg/袋、生产日期2022-11-03),经检验,检验项目“铅”,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所以,上述“多用途麦芯粉(小麦粉)”应认定为重金属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故河南省雪健实业有限公司存在生产重金属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多用途麦芯粉(小麦粉)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经查,你单位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证据,并主动将可能存在完全隐患的其他批次产品进行送检,检验结果为合格。以上情形符合《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使用通则(2021版)》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按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版)》中关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处罚的违法情形:“具有《通则》规定的从轻处罚情形。”的规定,应认定本案当事人违法行为裁量等级为“从轻”,与之对应的裁量基准为:“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13倍以下罚款”。
处理意见及依据:河南省雪健实业有限公司生产重金属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多用途麦芯粉(小麦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进行处罚。
综上所述,河南省雪健实业有限公司生产重金属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多用途麦芯粉(小麦粉)的行为,经裁量,本局决定给予河南省雪健实业有限公司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7114.5元;2、罚款 51000元。罚没款共计58114.5元。
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行(账户:漯河市财政局财政专户;账号:262404678081004)缴纳罚没款。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漯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印 章)
2023年6月15日
(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将依法向社会进行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