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漯市监综罚决字〔2023〕2-12号
当事人:漯河市郾城区医药公司大刘医药门市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2MA3XCQ316G
法定代表人姓名:许星永
地址: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大刘镇东街
2023年6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大刘镇东街的漯河市郾城区医药公司大刘医药门市部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中,执法人员发现该单位有非处方药万通牌“消食健胃片”(规格:60片/盒、生产批号:220801、生产日期:2022年8月3日)在处方药货架上进行销售。该情形不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三)项“ 药品的陈列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三)处方药、非处方药分区陈列,并有处方药、非处方药专用标识。”的规定。执法人员现场下达《责令改正》,要求当事人立即将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区陈列。 2023年6月6日,我局对漯河市晓婷老百姓大药房有限公司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的行为立案调查。
2023年6月5日,漯河市郾城区医药公司大刘医药门市部店长陈国平受该单位法定代表人许星永委托接受我局询问调查,并确认以下事实:1、2023年6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的情况属实;2、该单位经营的非处方药万通牌“消食健胃片”(规格:60片/盒、生产批号:220801、生产日期:2022年8月3日)是在处方药货架上销售的;3、该单位经营的药品品种多,由于工作疏忽导致非处方药在处方药货架上进行销售。
2023年6月1日,现场检查时该单位向我局提供了上述产品的相关购进票据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该单位资质、供货商资质等相关资料。该单位提供的上述产品的购进票据显示:该单位经营的万通牌“消食健胃片”(规格:60片/盒、生产批号:220801、生产日期:2022年8月3日)是从漯河市中西药业有限公司购进,购进时间为2023年4月21日,购进渠道合法。
调查认定的事实:
经查,漯河市郾城区医药公司大刘医药门市部经营的非处方药万通牌“消食健胃片”(规格:60片/盒、生产批号:220801、生产日期:2022年8月3日)在处方药货架上销售。故漯河市郾城区医药公司大刘医药门市部在处方药货架上销售非处方药品的情形,不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三)项“药品的陈列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三)处方药、非处方药分区陈列,并有处方药、非处方药专用标识。”的规定,属于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的行为。
至此,本案调查终结,自审查立案以来,整个程序均按法律规定进行,程序合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当事人的《营业执照》,证明违法主体;
2、《现场检查笔录》,证明执法机关检查过程和程序合法;
3、《责令改正》及有关事项审批表,证明我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及时予以责令改正;
4、《案件来源登记表》和《立案审批表》,证明执法程序合法;
5、当事人的《询问笔录》,购进记录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
案件性质:
漯河市郾城区医药公司大刘医药门市部在处方药货架上销售万通牌“消食健胃片”(规格:60片/盒、生产批号:220801、生产日期:2022年8月3日)非处方药品的情形,不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三)项“药品的陈列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三)处方药、非处方药分区陈列,并有处方药、非处方药专用标识。”的规定,属于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的行为。漯河市郾城区医药公司大刘医药门市部涉嫌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药品经营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的规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经查,你单位在我局案件调查中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购进票据、该单位资质和供货方资质等证据。以上情形符合《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使用通则(2021版)》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按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版)》中,关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处罚的违法情形:“具有《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使用通则(2021版)》规定的从轻处罚情形”的规定,认定本案当事人行政处罚裁量等级为“从轻”,与之对应的裁量基准为:“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万元以上95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5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10%以上22%以下的罚款,10年以上20年以下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
处理意见及依据:
漯河市郾城区医药公司大刘医药门市部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药品经营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的规定进行处罚。
综上所述,建议对漯河市郾城区医药公司大刘医药门市部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的行为责令改正,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警告。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漯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3年6月27日
(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将依法向社会进行公示)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