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漯市监不罚〔2023〕3-1号
当事人:北京中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漯河分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0MA3XG46B9N
住所(住址):漯河市源汇区滨河路昌建外滩4号楼3楼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刁鹏飞
2022年12月26日根据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局交办,交办查处北京中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漯河分公司涉嫌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2022年12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北京中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漯河分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经营场所与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场所不符。2017年2月北京中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漯河分公司开始在漯河市郾城区黄河路金地兰乔圣菲9号楼9幢101号开始经营至2021年2月,2021年2月北京中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漯河分公司从漯河市郾城区黄河路金地兰乔圣菲9号楼9幢101号搬迁到漯河市源汇区滨河路昌建外滩4号楼3楼。没有及时办理经营地址变更。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之规定,于2023年1月6日经经支队领导批准对北京中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漯河分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北京中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漯河分公司于2023年1月11日办理变更登记完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北京中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漯河分公司营业执照信息。证明北京中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漯河分公司登记经营场所为漯河市郾城区黄河路金地兰乔圣菲9号楼9幢101号。
证据二、现场检查图片,询问笔录。证明北京中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漯河分公司实际经营场所为漯河市源汇区滨河路昌建外滩4号楼3楼。
证据三、北京中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漯河分公司提供的新《营业执照》。证明北京中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漯河分公司2023年1月11日办理了地址变更登记。(漯河市源汇区老街街道滨河路昌建外滩4号楼3楼)
违法行为性质:该公司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构成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之规定,于2023年1月6日经经领导批准立案调查并对北京中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漯河分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和理由:当事人对市场监管部门的调查,询问,检查等配合较好。违法行为没有造成什么后果,情节简单轻微,没有造成负面舆论和不良社会影响,当事人接到我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后于2023年1月11日办理变更登记完毕,属于改正及时。参照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轻微违法行为免于处罚罚清单第4项、“市场主体未依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行政处罚。《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 1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当事人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的,免于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不予行政处罚。
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 2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 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