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漯市监综处罚〔2023〕4-1号
当事人:漯河品科融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0MA9KEKWW8A
住所:漯河市西城区太白山路与汉江路交叉口世界港1号楼606室
法定代表人:姬易臣
(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2023年2月13日,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祁山路北段路边停放的汽车门把手上投放有广告页,执法人员现场拍照取证,并收集车辆上的广告页。办案人员采取现场检查、收集固定书证物证、询问调查当事人等方式,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经支队领导批准,于2月14日立案,并指派翟红杰、陈永兴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
(案件事实)经查,当事人为吸引客户,拓展业务,自行印制了广告页2000份,在该公司附近、闹市区、会展中心周边向商铺和路边停放的无人车辆上发放,截止调查之日发放了1800余张,其中大部分发给了商铺,部分插放到了路边停放的汽车门把手上。
本案调查终结,自审查立案以来整个程序均按法律规定进行,程序合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2张,该公司经理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该公司业务员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该公司业务人员名单一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3、询问笔录2份,广告页发放照片2张,广告页2份,证明当事人违法发送广告的事实;
4、当事人企业信用信息(来源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图1份,证当事人以前无受行政处罚情况。
(案件性质):综合上述调查证据,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之规定,构成违法发送广告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告知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和理由)本局已于2023年2月24日,向当事人下达了《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漯市监综罚告〔2023〕4-1号)。当事人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当事人的行为社会影响、危害较小,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当事人以前无行政处罚信息,无从重行政处罚情形。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十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且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确定当事人裁量等级为从轻行政处罚。与之相应的处罚基准: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七条第四款“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为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30%以下的部分。”的规定。
(处理意见及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发送广告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广告主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当事人发送广告以后,并未取得明显效果,社会影响危害较小,经营困难,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发送广告的行为,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罚款10000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罚款缴至: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行;开户名称:漯河市财政局财政专户;银行账号:262404678081004;开户行行号:104504063151。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漯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二 份, 一 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