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市监综处罚〔2023〕4-8号

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漯市监综处罚〔2023〕4-8号

当事人:郾城区孟南陈冲日化用品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103MA43KQJLX5

经营场所:郾城区孟南嫩江路

经营者:陈冲


2023年3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该店货架上摆放的“棉柔压缩洗脸巾”,条码6979783240269,经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系统查询无相关信息,当事人也提供不出该商品条码对应的《系统成员证书》。经局领导批准,于3月8日立案,并指派黄永立、翟红杰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事人店内所经营的“棉柔压缩洗脸巾”,产品规格:24×30CM/24粒/盒,产品材质:植物棉,卫生许可证号:浙卫消证字(2020)第0490号,产地:浙江义乌,生产企业:浙江凯赋日用品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伏龙山南路1237号。该商品外包装印刷的商品条码6979783240269,经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系统查询无相关信息。经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网站查询浙江凯赋日用品有限公司厂商识别代码为:697378324。经中国商品信息服务平台查询该商品条码6979783240269,暂无数据。

本案调查终结,自审查立案以来整个程序均按法律规定进行,程序合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系统查询截图三份,证明商品条码系伪造的事实;

3、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4、照片两张,证明该店销售的商品及商品条码情况;

5、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违法的事实;

6、当事人企业信用信息(来源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图1份,证当事人以前无受行政处罚情况。

综合上述调查证据,当事人经营的商品所标注的商品条码,经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系统查询无相关信息,并查询该商品生产企业厂商识别代码为:697378324。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销售者不得经销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不得伪造商品条码”之规定,构成经销伪造商品条码商品的违法行为。

本局已于2023年4月14日,向当事人下达了《漯河市市

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漯市监综罚告〔2023〕4-8号)。当事人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综合案件调查情况,当事人事发后积极配合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及时停止销售涉案商品,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当事人以前无行政处罚信息,无从重行政处罚情形。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确定裁量等级为从轻行政处罚。与之相应的《标准化、计量、检验检测和认证认可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6.2.2,依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实施的行政处罚,裁量等级为从轻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为“责令其改正,处3000元以下罚款。”

依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综上所述,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罚款1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

罚款缴至: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行,帐户:漯河市财政局财政专户;帐号:262404678081004,开户行行号:104504063151,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

内向漯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源汇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2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二  份,  一  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