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市监综处罚〔2023〕4-9号

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漯市监综处罚〔2023〕4-9号

当事人:漯河市罗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3MA46YMUB62

住所:漯河市郾城区辽河路与祁山路交叉口向东5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王永丽


2023年3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市场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对外发放“秒达提”广告宣传页,并于当日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办公室桌子上发现有“秒达提”广告宣传页55份。经局领导批准,于3月23日立案,并指派黄永立、高峰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对外发放“秒达提”广告宣传页,

有极速提20-50分,现场提5分-10分等内容,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保证性承诺。我局于2023年3月20日下达了漯市监综责改〔 2023〕4-9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停止发放广告宣传页并消除影响。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公告消除影响。       

本案调查终结,自审查立案以来整个程序均按法律规定进行,程序合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其公司的法人代表、经营范围等情况;

2、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3、照片两张,证明广告宣传页的来源;

4、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宣传页印制和发放具体情况;

5、当事人企业信用信息(来源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图1份,证明该公司以前无受行政处罚情况。

综合上述调查证据,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属违法发布教育培训广告。

本局已于2023年4月13日,向当事人下达了《漯河市市

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漯市监综罚告〔2023〕4-9号)。当事人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综合案件调查情况,当事人在事发后能够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及时停止发放宣传页,张贴公告消除社会影响,有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情形。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当事人以前无行政处罚信息,无从重行政处罚情形。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确定裁量等级为从轻行政处罚。与之相应的《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3.1.2,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实施的行政处罚,裁量等级为从轻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为“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1.6倍以下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六)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的。

综上所述,根据当事人的配合态度,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当事人违法的具体情况考量,责令当事人停止发放广告宣传页,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处广告费用1.5倍的罚款计2025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

罚款缴至: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行,账户:漯河市财政局财政专户;账号:262404678081004,开户行行号:104504063151,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

内向漯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源汇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2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二  份,  一  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