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漯市监综处罚〔2023〕4-13号
当事人:郾城区孟庙镇金龙生活广场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103MA44DXBA0H
经营场所:郾城区孟庙镇井冈山路北段
经营者:邢东红
2023年6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该店货架上摆放的绛盾雨衣、中国红脸盆、乔丹(开拓者)篮球,无厂名厂址,商品条码经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系统查询无相关信息,当事人也提供不出上述商品条码对应的《系统成员证书》。经局领导批准,于6月16日立案,并指派黄永立、翟红杰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所经营的绛盾雨衣,商品条码6934792668899;中国红脸盆,商品条码6980279545119;乔丹(开拓者)篮球,商品条码9236801880010,上述商品无厂名厂址,商品条码经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系统查询无相关信息。执法人员于6月13日下达了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漯市监综[2023]4-13号),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商品。对销售剩余商品进行下架处理。
本案调查终结,自审查立案以来整个程序均按法律规定进行,程序合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系统查询截图三份,证明商品条码系伪造的事实;
3、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各一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4、照片六张,证明该店销售的商品及商品条码及商品下架情况;
5、当事人企业信用信息(来源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图三份,证当事人以前受到行政处罚情况。
综合上述调查证据,当事人经营的商品所标注的商品条码,经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系统查询无相关信息。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销售者不得经销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不得伪造商品条码”之规定,构成经销伪造商品条码商品的违法行为。
本局已于2023年7月12日,向当事人下达了《漯河市市
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漯市监综罚告〔2023〕4-13号)。当事人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综合案件调查情况,当事人无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情形,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当事人以前虽受到过行政处罚,但处罚主体不同,无从重行政处罚情形。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确定裁量等级为从轻行政处罚。与之相应的《标准化、计量、检验检测和认证认可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6.2.2,依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实施的行政处罚,裁量等级为从轻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为“责令其改正,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依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综上所述,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罚款3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罚款缴至: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行,账户:漯河市财政局财政专户;账号:262404678081004,开户行行号:104504063151,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漯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为六十日,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从其规定;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为六个月,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1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二 份, 一 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