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市监综处罚〔2023〕4-16号

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漯市监综处罚〔2023〕4-16号

当事人:漯河华鑫汇产业园管理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4MA9G19H06X

住所: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东城产业集聚区桃园路北侧21栋101号

法定代表人:米传勇


2023年4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市场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对外发放印有“共生 共赢 共享 漯河产业地标 城市发展引擎,漯河城市地标级产业园 成就企业战略梦想升级”等内容的广告宣传页,并于当日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在该公司销售大厅发现有与汽车挡风玻璃上一致的宣传页。经局领导批准,于4月20日立案,并指派黄永立、陈永兴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为招揽客户,拓展业务,自行印制了有“共

生 共赢 共享 漯河产业地标 城市发展引擎,漯河城市地标级产业园 成就企业战略梦想升级”等内容的广告宣传页100份,由公司招商经理薛素华和员工李东华在没有征得司机的同意下,把广告宣传页发夹在会展路建业壹号中心停车场停放的汽车玻璃上了,截止调查之日发放了40张。我局于2023年4月18日下达漯市监综责改〔 2023〕4-16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停止发放广告宣传页。   

本案调查终结,自审查立案以来整个程序均按法律规定进行,程序合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询问笔录三份,照片两张,证明当事人违法发送广告的事实;

3、当事人企业信用信息(来源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图一份,证明该公司以前无受行政处罚情况。

综合上述调查证据,当事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之规定,构成违法发送广告的违法行为。

本局已于2023年4月28日,向当事人下达了《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漯市监综罚告〔2023〕4-16号)。当事人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当事人的行为社会影响、危害较小,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当事人以前无行政处罚信息,无从重行政处罚情形。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十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且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认定当事人行政处罚裁量等级为从轻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发送广告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广告主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综上所述,当事人发送广告以后,并未取得明显效果,社会影响危害较小,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发送广告行为,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罚款缴至: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行,帐户:漯河市财政局财政专户;帐号:262404678081004,开户行行号:104504063151,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漯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源汇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1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二  份,  一  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