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漯市监综处罚〔2023〕4-19号
当事人:漯河市召陵区铭眸视界眼镜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104MA9KXWC3XJ
住所: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路与解放路交叉口君悦府16栋A座15楼1508室
经营者:袁二妮
2023年5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人民路与解放路交叉口的漯河市召陵区铭眸视界眼镜店依法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使用的电脑验光仪未经检定。经局领导批准,于5月8日立案,并指派黄永立、翟红杰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使用的电脑验光仪是在郑州买的二手机器,
生产日期是2021年12月,有效期8年。当时买的时候有购买手续和产品合格证,现在找不到了。该店使用的电脑验光仪自买回至此次执法人员查处时,从未进行过检定。对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我局于2023年5月6日下达漯市监综责改〔2023〕4-19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停止使用,到当地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本案调查终结,自审查立案以来整个程序均按法律规定进行,程序合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和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身份 ;
2、现场检查笔录和询问调查笔录各一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3、电脑验光仪照片两张,证明该仪器表面未见检定合格证;
4、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一份,证明当事人使用的电脑验光仪属于实施周期检定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
5、电脑验光仪检定规程一份,证明涉案计量器具检定周期为一般不超过1年;
6、当事人企业信用信息(来源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图1份,证明该公司以前无受行政处罚情况。
综合上述调查证据,当事人使用未经检定电脑验光仪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和《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眼镜制配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四)不得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的规定,构成使用未经检定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
综合案件调查情况,当事人在事发后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及时到监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有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情形,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当事人以前无行政处罚信息,无从重行政处罚情形。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十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且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认定当事人行政处罚裁量等级为从轻行政处罚。与之相应的裁量基准为《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6.7.1依据《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实施的行政处罚,裁量等级为从轻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为“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300以下的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和《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眼镜制配者违反本办法第四条有关规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一)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综上所述,根据当事人的配合态度,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当事人违法的具体情况考量,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经检定的电脑验光仪,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300元的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罚款缴至: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行,账户:漯河市财政局财政专户;账号:262404678081004,开户行行号:104504063151,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漯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源汇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2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二 份, 一 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