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市监综处罚〔2022〕145号

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漯市监综处罚〔2022〕145号

 

当事人:郾城区沙北博金商行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103MA41YQNWX4

经营场所:郾城区沙北实验幼儿园对面

经营者:刘延锐

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2022年11月8日,漯河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与漯河市烟草专卖局人员一起对漯河市区零售烟草制品的经营者进行“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发现郾城区沙北博金商行涉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采取收集固定书证物证、询问的方式,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

经查,郾城区沙北博金商行在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2年10月26日开始,从他人的商店购买烟草制品擅自在其店内零售,至2022年11月7日共销售烟草制品77盒,销售金额1256元;店内剩余烟草制品65盒,货值1171元,经营总额2427元,违法所得52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在其店内销售烟草制品的事实;


证据二、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证据三、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在其店内销售烟草制品及其数量、价格的事实;

证据四、当事人的销售记录复印件13张,证明当事人在其店内销售烟草制品及其数量、价格的事实;

证据五、现场照片1张,证明当事在其店内销售烟草制品的事实。

2023年3月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漯市监综罚告〔2022〕第145号《 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拟作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听证、陈述、申辩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 :“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烟草专卖许可证分为:(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规定。属于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违法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在调查期间,当事人主动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2021版)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行政处罚裁量等级为从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52元;

二、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的罚款485.4元。

罚没款共计537.4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行营业部(账户:漯河市财政局财政专户;账号:262404678081004)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处理。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漯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直接向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二〇二三年三月八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 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