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市监综处罚〔2022〕160号

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漯市监综处罚〔2022〕160号

 

当事人:漯河市源汇区佳一明生活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102MA47B0TK94

住所: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泰山路南段路东12号

经营者:王伟

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2022年11月9日,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漯河市烟草专卖局在烟草专卖“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执法检查中发现,漯河市源汇区佳一明生活超市涉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经局领导批准,于2022年11月15日立案调查。

经查,漯河市源汇区佳一明生活超市在未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于2022年10月27日至2022年11月8日,从漯河市市场零售烟草店购买烟草制品156包并进行销售,截至案发时止,共销售11个品种124包卷烟,销售金额2266元,未销售卷烟32包,货值540元,违法经营总金额2806元,违法所得131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基本情况;

证据二、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其无证经营烟草制品的违法事实;

证据三、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证据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证明其经营主体;

证据五、现场拍摄的照片3张,证明当事人经销卷烟的

事实;

    证据六、当事人提供的卷烟销售清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烟草制品的销售及获利情况;

证据七、当事人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证据八、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当事人行政处罚信息截图打印件,证明当事人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被行政处罚的事实。

2023年3月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漯市监综罚告[2022]第160号《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拟作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听证、陈述、申辩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第(三)项:“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烟草专卖许可证分为:(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之规定,构成无证经营烟草制品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当事人的行为社会影响、危害较小,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当事人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被行政处罚1次。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十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且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和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四)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近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规定,综上所述,当事人不具备从重行政处罚情形情节,认定当事人行政处罚裁量等级为从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131元;

二、并处违法经营总额20%罚款561.2元;

    罚没款总计692.2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行营业部(账户:漯河市财政局财政专户;账号:262404678081004)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处理。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漯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直接向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二0二三年三月九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