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市监综处罚[2022]号70号

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漯市监综处罚[2022]号70号

当事人:河南省职工医院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登记号:1241000041580705XC

地址: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71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王旭东

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2022年3月15日我局对河南天乐电视传媒文化演艺有限公司传统媒体发布违法广告依法进行处罚。案件调查时发现在河南公共频道发布的违法广告广告主为河南省职工医院。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涉嫌的违法行为,采取收集固定书证物证、询问的方式,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

经查2021年8月,当事人通过郑州市盛意广告有限公司分别于2021年8月8日,9月4日,共2条次,在河南公共频道发布含有“河南省职工医院神经外科;帕金森病、三叉神经痛、脑瘫、脑中风后遗症、精神分裂症等脑病患者”等内容的违法广告,为河南省职工医院神经外科做广告宣传。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当事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事实;

二、《委托书》1份,证明被委托人合法身份的事实;

三、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的事实;

四、询问笔录1份,且经过被委托人逐一核对并签字确认,证明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五、《处罚决定书》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是广告主以及发布违法广告的事实。

2023年3月20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漯市监综罚告[2022]第70号《 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拟作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听证、陈述、申辩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以医院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非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医疗机构不得以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之规定,构成发布违法广告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在调查期间,当事人能够主动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行政处罚裁量等级为从轻行政处罚。

综上,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一至六个月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1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行营业部(帐户:漯河市财政局财政专户;帐号:262404678081004)缴纳罚款。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漯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为六十日,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从其规定;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为六个月,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 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