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市监综处罚〔2022〕165号

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漯市监综处罚〔2022〕165号

 

当事人:河南言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3MA45AHX348

住所: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18号东2单元13层1301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张军利

    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2021年10月14日,我局接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指定管辖通知书》,经过对违法线索的核查,发现违法行为的广告发布者为河南天乐电视传媒文化演艺有限公司(已作出行政处罚),按照省局《指定管辖通知书》要求,对广告经营者河南言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一并调查处理,调查人员对当事人涉嫌的违法行为,采取收集固定书证物证、询问调查广告经营者的方式,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

经查,2021年8月12日,当事人代理广东顺德黛尼美日用化妆品科技有限公司“久黑堂”特殊化妆品广告,于2021年9月8日,在河南乡村频道发布2条次,广告含有:“鲜花洗白发,洗出黑头发,只需几分钟,白发变黑发,从此不用再染发”等内容,当事人收取广东顺德黛尼美日用化妆科技有限公司广告费11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指定管辖通知书》1份,证明案件的来源及我局具有管辖权的事实;

证据二、当事人证照资料复印件1份及《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被委托人合法身份的事实;

证据三、河南天乐电视传媒文化演艺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漯市监综处罚〔2021〕154号1份,证明已对广告发布者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

证据四、当事人提供的《广告排期表》1份、收款收据2份,证明当事人发布广告时间、费用收取的事实;

证据五、当事人提供的广告文字脚本1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证据六、询问笔录1份,经过被委托人核对并签字确认,证明了当事人代理发布违法广告的事实;

证据七、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当事人行政处罚信息截图打印件,证明当事人无行政处罚的事实。

2023年4月12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漯市监综罚告[2022]第165号《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拟作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听证、陈述、申辩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代理发布上述违法广告中,广告含有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五)广告含有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之规定,构成代理发布虚假广告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当事人的行为社会影响、危害较小,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当事人以前无行政处罚信息,无从重行政处罚情形。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十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且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之规定,认定当事人行政处罚裁量等级为从轻行政处罚。

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实施的行政处罚,从轻处罚裁量基准:“没收广告费用,处广告费用3以上3.6倍以下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20万元以上44万元以下罚款。”

处理意见及依据: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经我局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广告费1100元;

二、处以广告费3倍罚款,计33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44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行营业部(帐户:漯河市财政局财政专户;帐号:262404678081004)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处理。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漯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直接向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二0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