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漯 市监处罚〔2023〕 7-1号
当事人:漯河市小商桥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漯河市小商桥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3MA3XCB657
住所(住址):漯河市郾城区小商桥镇南村8组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张晓平
2023年2月9日执法人员房国清、吴超根据市局交办的案件线索,对漯河市小商桥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该公司正在生产肉粒多烤肠包装膜袋。成品仓库内存放有:1、食品用包装膜袋“烤面筋 ”9包,每包2500个;
2、食品用包装膜“薄荷糖”包装6卷;每卷4000个;
3、“雪糕”包装膜袋6卷,每卷5000个;
4“大薯片”食品用包装膜袋23卷,每卷1500个;
5、“小面筋”食品用包装膜袋2卷,每卷1500个;
因该公司现场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的“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资质,执法人员对上述涉嫌属无证产品,实施了行政强制措施(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漯市监封字【2023】7-1号)。
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袋的“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资质,擅自生产列入目录内的产品,已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条:“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的规定。
经调查核实:
一、经统计核实上述产品的货值金额共计:4074元。因上述产品尚未销售,没有违法所得。
二、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检查调查发现,该公司2023年2月9日产品销售清单3张。分别是:1、“面筋串”销售清单;2、薄荷糖”包装膜袋销售清单;3、“薯片”包装销售清单和“包装白袋销售清单”5份;经核算,该公司销售上述产品的违法所得共计:5228元。
2023年4月23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下达了“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漯市监罚告〔2023〕7-1 号),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当场进行签收。并当场表示,不进行陈述、申辩,也不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该公司未取得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袋的“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资质,擅自生产列入目录内的产品的行为,已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条:“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规定。
综合考量该公司的上述违法情形,认定“漯河市小商桥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的行为,属无证生产行为。
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2021版)》4.2.1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处罚依据、裁量等级、违法情形及裁量基准的规定,认定漯河市小商桥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符合“裁量等级”:“一般”的违法情形。
认定漯河市小商桥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符合“一般”违法情形的依据理由是:该公司的违法行为不符合《通则》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的“从轻”或“从重”的情形,依据“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2021版)》4.2.1 ”第十二条“当事人不具备不予行政处罚、减轻、从轻或者从重处罚情形的,原则上给予一般行政处罚”之规定。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2021版)》4.2.1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处罚依据、裁量等级、违法情形及裁量基准中“从重”处罚的裁量基准:“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1.6倍以上,2.4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一条之规定:“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
2、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4074元2倍的罚款8148元。
3、没收违法所得5228元,罚没款合计:13376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行,户名:漯河市财政局国库科,账号:262404678081004。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漯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3年4月2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份, 份送达,一份归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