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漯 市监处罚〔2023〕 7-13号
当事人:漯河市小优商贸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漯河市小优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3MA9LP0BA0Q
住所(住址):漯河市源汇区泰山南路300号院5号33单元601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张彦峰
身份证件号码:34282197110154734;
2023年10月31日,根据工作安排,漯河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房国清、刘凌霄、赵鹏、王树起、黄献宏、张俊杰等一行六人组成联合检查组,在与漯河市烟草局开展的对漯河市区烟草制品经营者“双随机一公开”专项联合执法检查中,发现漯河市小优商贸有限公司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销售烟草制品(香烟)。执法人员随即采取现场拍照取证、调查询问当事人、对涉嫌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销售的烟草制品(香烟)采取“先行登记保存”等措施,对当事人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
调查认定的事实:
一、当事人为扩大经营业绩,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从2023年5月1日开始增加经营销售烟草产品(卷烟)。
二、从2023年五月份开始销售烟草制品以来,先后通过家人、朋友和熟人等关系,从周边超市(西悦城)购进:
1、利群(蓝天)采购了一条、进价155元/条、销售价为160元/条、未销售;2、利群(软蓝)采购了两条、进价170元/条、销售价为180元/条、未销售;3、利群(夜西湖)采购了一条、进价170元/条、销售价为180元/条、未销售;4、黄金叶(小目标)采购了2条、进价135元/条、销售价为140元/条、零售价为14元/盒、已经销售了2盒、剩余1条零8盒在柜台摆放,销售2盒的利润为1元;5、天子(金)采购了一条、进价180元/条、销售价为200元/条、未销售;6、黄金叶(红旗渠硬)采购了2条、进价109元/条、销售价为110元/条、零售价为12元/盒,零售出去了5盒、剩余1条零5盒在柜台摆放,零售5盒盈利5.5元;7、黄金叶(乐途)采购了一条、进价135元/条、销售价为140元/条、未销售;8、黄金叶(乐途中支)采购了一条、进价220元/条、销售价为230元/条、未销售;9、黄金叶(软大金元)采购了2条、进价200元/条、销售价为220元/条、未销售;10、黄金叶(天香细支)采购了10条、进价530元/条、销售价为550元/条、未销售;11、黄金叶(炫尚)采购了4条、进价185元/条、销售价为200元/条、未销售;12、黄金叶(商鼎)采购了6条、进价185元/条、销售价为200元/条、零售价20元/盒,已经零售出6盒,其余在柜台摆放,销售盈利9元;13、黄金叶(爱尚)采购了3条、进价150元/条、销售价为160元/条、零售出了8盒,其余在柜台摆放,销售盈利8元;14、黄金叶(黄金细支)采购了3条、进价240元/条、销售价为260元/条、未销售;15、中华(硬)采购了2条、进价430元/条、销售价为450元/条、零售出了5盒、零售价45/盒,其余在柜台摆放,销售利润10元;16、中华(软)采购了1条、进价650元/条、销售价为700元/条、未销售;17、红塔山(大经典1956)采购了3条、进价95元/条、销售价为100元/条、零售出了8盒、其余在柜台摆放、零售价10元/盒、销售利润为4元;18、苏烟(五星红杉树)采购了3条、进价210元/条、销售价为220元/条、未销售;19、泰山(望月)采购了1条、进价180元/条、销售价为190元/条、未销售;20、玉溪(软)采购了6条、进价220元/条、销售价为230元/条、零售出了7盒、零售价23元/盒,其余在柜台摆放,销售利润为7元;21、钻石(细支荷花)采购了5条、进价400元/条、销售价为420元/条、零售出了6盒、其余在柜台摆放、零售价42元/盒、销售利润为12元;22、钻石(荷花)采购了2条、进价315元/条、销售价为320元/条、未销售;23、云烟(硬云龙)采购了2
条、进价140元/条、销售价为150元/条、未销售。
三、经统计,该公司未销售出的和已经销售出的香烟价值为17044.5元,销售上述香烟(卷烟)的利润为或者违法所得是56.5元。
四、当事人对办案人员核算出的香烟价值17044.5元,利润56.5元无异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办案人员现场提取的证据、照片、资料。证明:漯河市小优商贸有限公司是责任主体。
证据二、对漯河市小优商贸有限公司调查询问笔录及该企业法人张彦峰向执法人员提供的相关企业资质、香烟产品清单等证据资料。证明:漯河市小优商贸有限公司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经营销售的烟草制品(香烟)的事实。
本局认为:当事人漯河市小优商贸有限公司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销售烟草制品(香烟)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该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销售烟草制品(卷烟)的违法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本案调查办理期间,当事人能够主动配合,积极提供相关材料并及时停止改正违反行为,符合《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2021版)》(以下简称《通则》)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且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规定的从轻行政处罚情节,不具有《通则》第十一规定的从重情形。但当事人明知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擅自经营销售烟草制品的行为违法,为增加超市的经济收入和增加人气,违法经营销售烟草制品品种多,量也大(23种烟,50条),存在有主观故意性行为,又不符合《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和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 版)的通知》(豫市监〔2021〕63 号“推进包容审慎监管”之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综合考量上述因素,认定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等级为从轻行政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
根据《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2021版)》(以下简称《通则》)第七条第四款“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为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 30%以下的部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经讨论会审,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56.5元;
2、处以违法经营总额17044.5元的22%的罚款,计:3749.79元。
以上罚没合计:3806.29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行,户名:漯河市财政局国库科,账号:262404678081004。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漯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3年12月1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 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入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