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市监处罚〔2023〕7-16号

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漯市监处罚〔2023〕7-16号

 

当事人:漯河普区商贸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2MA46JRPE0D

住所(住址):郾城区嫩江路与太行山路交叉口向北50米大河花园13号楼1单元302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李春山


2023年12月8日,根据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材料移送通知单(编号:2023J417)”和检验报告(NO:JG2314300085)”涉及的案件线索,执法人员漯河普区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检查时该公司正常上班,该公司负责人李璐璐全程配合,检查时,该公司已停止销售涉案产品。现场无产品、无库存。当事人李璐璐向执法人员提供一张编号:2018180201006500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及该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网店销售清单截图等资料,执法人员对现场情况进行拍照取证。2023年12月14日,我局对当事人立案调查。2023年12月18日,该公司负责人李璐璐受漯河普区商贸有限公司授权委托配合我局进行了询问调查。

经查,编号为JG2314300085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所抽产品是漯河普区商贸有限公司在京东网上开设的“森美人家装建材旗舰店”网店销售的“移动式电源插座”产品。2023年10月27日国家监督抽查的“移动式电源插座”产品,是抽检机构于2023年10月19日10时26分从漯河普区商贸有限公司网店销售平台购买的,订单号是282725537779;完成交易时间是2023年10月27日16时,共1单,28件产品,销售价共计924.56元。2023年10月19号漯河普区商贸有限公司”在京东网上开设的“森美人家装建材旗舰店”网店接到订单号为“28272553779”订单后,就到淘宝网站的“飞天虎品质商店”购买了这批产品,随后将这个订单直接链接到淘宝网站“飞天虎品质商店”,有第三方“飞天虎品质商店”直接按订单地址发货。网店从开始至今仅此一单,当时共售出28个,销售价是每个单价:33.02元,共计924.56元。漯河普区商贸有限公司2023年10月19日17时24分在淘宝平台购买的由“普宁占陇增贤电器配件厂”生产的“带电源适配器的延长线插座”,规格、型号:插座:MAX 2500W  MAX10A 250V~;USB额定输入100-250~,50Hz,0.35A,USB总输出:5VDC 2.0A(单个USB输出不超过1.0A,仅使用于海拔5000米一下);该批产品在淘宝网上的订单编号:3572613003965518640;支付宝交易号:2023101922001130671452492518;付款时间:2023-10-19 17:34:40;商品总价:473.20元;实付款:445.00元;淘宝网站是2023-10-24 16:00:44通过“韵达快递”将产品发送至: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街道彩虹路2银帆家园小区[8727]订单号:282725537779;该批次产品的货值金额是924.56元。

经核算,该公司销售上述产品的利润是479.56元。2023年11月12日该公司收到检验报告,获悉该批次产品不合格后,就立即将产品从网站下架,停止了销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执法人员现场提取的证据、照片、资料。证明:漯河普区商贸有限公司是销售责任主体。

证据二、对漯河普区商贸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李璐璐的问询笔录及授权委托人向执法人员提供的相关企业资质、电商平台的产品销售明细清单、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材料移送通知单(编号:2023J417)”和检验报告(NO:JG2314300085)”等证据、资料,证明:漯河普区商贸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不合格产品“移动式电源插座”的事实。

证据三、经询问当事人,并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执法办案等系统,未发现当事人在五年内有同一性质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在国家企业诚信信息公开系统查询,行政处罚信息显示“0”条,认定该公司属初次违法。

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月10日向漯河市普区商贸有限公司送达了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漯市监罚告〔20237-16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为要求听证,视为放弃此权利。

本局认为,漯河市普区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移动式电源插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不合格”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本案调查办理期间,当事人能够主动配合,积极提供相关材料并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前及时停止并主动改正违法行为,在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执法办案等系统,未发现当事人在五年内有同一性质违法行为,具有《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2023版)》规定从轻处罚的情形。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4.1.1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从轻处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1.6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进行裁量,裁量等级为:从轻。

综上,漯河市普区商贸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漯河普区商贸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479.56元;

2、处以该批次产品货值金额924.56元的1.2倍的罚款,计:1109.47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1589.03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行,户名:漯河市财政局国库科,账号:262404678081004。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漯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为六十日,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从其规定;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为六个月,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 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入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