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市监综不罚〔2023〕8-17号

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监不罚〔20238-17

当事人: 郾城区孟南恒远广告服务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4111O3MA44LCNA3L                                      

住所: 郾城区孟南祁山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谢巧阁                                  


2023年5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未建立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未公布收费标准本局在核查属实的基础上,于当日立案。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检查笔录,并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过采取现场检查、收集书证物证、询问当事人等方式,依法进行了调查,现场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当事人自2014年6月12日从事广告经营业务以来,未建立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和未公布收费标准。我局执法人员2023年5月29日对其下达了《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漯市监综责改【2023】8-529号),责令在2023年6月9日前建立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和公布收费标准,逾期不改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案发后,当事人已按照规定期限改正了违法行为,建立了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和公布了广告经营收费标准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情况说明各1份,证明当事人未建立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和未公布收费标准的事实

3、整改照片3张和整改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建立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和公布收费标准的事实。

2023612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漯市监综罚告〔20238-17号),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依法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

案件性质:当事人未建立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和未公布收费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的规定,和第三十五条“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公布其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的规定,构成未建立广告业务管理制度和未公布广告经营收费标准违法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鉴于本案调查期间,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并提供相关材料,没有违法的主观故意,在收到我局的《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漯市监综责改【20238-529号)后,规定的时限内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符合《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公布其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如当事人不服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漯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要求当事人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做到守法经营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