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市监综不罚〔2023〕8-11号

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监不罚〔20238-11

当事人: 漯河万彩广告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1102MA47CL3N04                               

住所:漯河市源汇区长江路邮电花园九号3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          高德武                                


2023年5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未建立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未公布收费办法,执法人员依法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并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过采取现场检查、收集书证物证、询问当事人等方式,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当事人2019年09月10日从事广告经营业务以来,未建立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和收费办法。我局执法人员2023年5月31日对当事人下达了《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漯市监综责改【2023】8-11号),责令当事人在2023年6月6日前建立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和公布收费办法,逾期不改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案发后,当事人已按照规定期限改正了违法行为,建立了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并公布了广告经营收费办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和业务范围。

2、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漯市监综责改【2023】8-11号)1份、情况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未建立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和收费办法的事实

3、整改照片5张和整改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建立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和公布收费办法的事实

4、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1份,证明当事人未受到行政处罚的事实。

2023年6月9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漯市监综罚告字〔2023〕8-11号),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依法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案件性质:当事人未建立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的规定;未公布广告经营收费办法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五条“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公布其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的规定,构成广告经营违法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鉴于本案调查期间,当事人违法行为不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且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在收到我局的《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漯市监综责改【20238-11号)后,当事人规定的时限内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清单序号53“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对当事人予行政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公布其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并参考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清单》序号53“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漯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要求当事人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做到守法经营        

  

20236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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