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市监综不罚〔2023〕8-13号
当事人:漯河市郾城区华辰图文广告中心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103MA45MJCK0H
经营场所: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太行山北路淞江芳园西区1号楼1幢107号门面房
经营者:崔少鹏
2023年5月23日,本局按照2023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方案进行市场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涉嫌未建立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本局在核查属实的基础上,于2023年6月1日立案,采取现场检查、询问当事人及收集固定书证物证等方式,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
经查,当事人自2018年08月24日注册经营广告业务以来,至被查之日未建立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2023年6月1日,本局依法对当事人下达了《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漯市监综责改〔2023〕8-13号),责令当事人在2023年6月5日前改正上述行为,建立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当事人按要求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改正,建立了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并于2023年6月4日向本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2023年6月5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按照责令改正内容和要求建立了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明,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质及相关人员的身份证明;
2、现场笔录(2023年5月23日)、现场照片1张、询问笔录1份、情况说明1份、广告业务收据及广告宣传页3张(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作为广告经营者公布其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未建立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事实;
3、《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漯市监综责改〔2023〕8-13号)1份,证明本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建立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事实;
4、承诺书1份、整改报告1份、整改照片3张、现场笔录(2023年6月5日)、现场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主动承诺并按照责令改正内容及要求建立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事实;
5、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1张,证明当事人无行政处罚的事实。
本局于2023年6月9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漯市监综不罚告〔2023〕8-13号),将拟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依法告知了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当事人自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视为当事人放弃此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作为广告经营者未建立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的规定,构成广告经营违法行为。
鉴于本案调查期间,当事人能够主动配合调查并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且当事人初次违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所规定的情形,同时也符合《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八条第二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以及《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清单》序号53“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所规定的情形,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等方面,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等级认定为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综上所述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漯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广告经营者的法定义务,做到合法经营;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
2023年6月19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