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市监综不罚〔2023〕8-15号
当事人:河南恒氏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1100MA9KE67M91
住所: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嫩江路与太行山路阳光大河花园往西200米路北12A103号店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卜学良
2023年5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未建立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和未公布收费标准。本局在核查属实的基础上,于2023年5月30日立案。采取现场检查、收集书证物证、询问当事人等方式,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当事人自2021年11月08日从事广告经营业务以来,未建立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和未公布收费标准。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5月30日对当事人下达了《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漯市监综责改【2023】08-530号),责令当事人在2023年6月6日前建立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和公布收费标准,逾期不改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当事人已按照规定期限改正了违法行为,建立了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并公布了广告经营收费标准。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和经营范围;
2、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漯市监综责改【2023】08-530号)1份、情况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未建立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和未公布收费标准的事实;
3、广告宣传页1份、收据1份、明细表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广告业务的事实;
4、管理制度、价格表和整改报告各1份,证明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建立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和收费标准的事实;
5、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1份,证明当事人未受到过行政处罚的事实。
2023年6月9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漯市监综罚告〔2023〕8-15号),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依法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
当事人未建立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的规定,未公布广告经营收费标准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五条“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公布其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的规定,构成广告经营违法行为。
鉴于本案调查期间,当事人违法行为不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且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在收到我局的《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漯市监综责改【2023】08-530号)后,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清单》序号53“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公布其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并参考《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清单》序号53“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漯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要求当事人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做到守法经营。
2023年6月19日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