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市监综处罚〔2023〕8-19号

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监罚〔2023〕8-19

 

当事人: 刘亚秋                                         

  址: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万金镇万金村15组597号       


2023年5月10日,本局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对当事人经营的“佳优教育”培训机构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发布违法广告。在进一步核查的基础上,于2023年5月29日立案调查。通过采取现场检查、收集书证物证、询问当事人等方式,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

经查,2023年3月20日至被查之日,当事人在召陵区东方明珠北区南门西50米路北经营“佳优教育”培训班,并通过网上联系印制培训广告彩页5000份,印制费350元。广告彩页(双面)内容为:“佳优教育 新校区开业钜惠 优秀师资力量专业团队辅导,让学生快速达到理想分数 联系电话:刘老师18236207716 地址:东方明珠北区南门西50米(双汇连锁店隔壁)“佳优教育 佳中选优 开设课程 晚托:全科作业辅导(含晚餐) 周未课:1-2年级(拼音、数学、看图写话) 3-6年级(数学、英语、阅读理解、作文) 7-9年级(数学、英语、物理、化学) 一对一:名师辅导”等。为了提高“佳优教育”培训班的招生率,当事人在广告中宣称专业团队辅导,让学生快速达到理想分数”,对培训效果作出保证性承诺宣传。至被查之日,上述彩页已散发3000份。得知该广告违法后,当事人将剩余的2000份广告彩页予以销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佳优教育”培训班经营者的基本情况;

2.现场笔录:证明当事人涉嫌无证(照)经营培训机构并发布违法广告的事实;

3.教师考勤表和学员签到表复印件各1份、佳优教育收费凭证7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佳优教育”培训班的工作人员和学员收费情况的事实;

4.广告彩页付款记录1份、广告彩页印制凭证1份:证明当事人印制广告彩页5000份,印制费用共350元的事实;

5.现场照片和广告彩页照片5张:证明当事人经营“佳优教育”培训班的经营场所门头招牌和教室设置等事实;

6.“印象设计印制2”网店及其经营者营业执照信息截图各1份:证明广告彩页印制方的网店和营业执照相关信息;

7.租赁合同、晚餐供应合同和晚餐供应方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104MA9LJQUU3G)和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编号:JYDJ241110402000885)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培训班场地来源和晚餐供应方具备合法资质的事实;

8.询问笔录和情况说明各1份:证明当事人未取得相关证照等合法资质,擅自经营“佳优教育”培训班并发布违法广告的整体情况。

2023年6月9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漯市监综罚告〔2023〕8-19号),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依法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

当事人在培训广告中对培训效果作保证性承诺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 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的规定,已构成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发布上述违法广告存在主观故意,持续时间较长,且已散发广告彩3000份,在当地足以造成一定的社会影响,综合考虑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参考《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不具备不予行政处罚、减轻、从轻或者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原则上给予一般行政处罚”的规定,认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的裁量等级为一般行政处罚等级。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一般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1.6倍以上倍3倍以下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1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作出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六)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处以广告费用2倍共计700元的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行营业部(帐户:漯河市财政局财政专户;帐号:262404678081004)。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漯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20236 19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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